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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变迁与重构

http://www.newdu.com 2020-06-03 《民族艺术研究》2020年第 王智洋 参加讨论

    摘要:中国语境下的乡村公共文化领域,有着基于自身历史背景和社会现实的特殊性。其文化生态结构根据主导功能的不同呈现为神俗性、日常性和政治性等空间层次性,并在静态模型、动态模式和本质内核上体现出独特的结构特征。但在城市化扩张、社会运动、科学理性和现代传媒的冲击下,中国乡村的公共文化领域正不断萎缩而面临着诸多危机。因此,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当代重构需要在辩证性扬弃、利益诉求的平衡与治理性逻辑等前提下,重塑个体文化关联互动、拓展作品的社会话题性、发挥不同媒体的传播优势,并以此实现公共文化领域中空间结构布局的整合再建与大众文化秩序的恢复更新。
    关键词:乡村文化;公共领域;中国语境,历史变迁;当代重构
    作者简介:王智洋,南京艺术学院文化产业学院
    “三农”问题历来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议题。“乡村振兴,文化先行”,文化作为乡村社会生活的根基,与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与实施密切相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与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均多次强调了文化在目前乡村工作中的关键地位。
    中国乡村文化生活的主要特征之一,在于它多围绕若干具备公共性的话题或事件而起,在一定的领域中展开并最终成为维系社会秩序和情感共同体的黏合剂。但是,区别于哈贝马斯等西方学者对“公共领域”是一种供人们“自由表达观点,进行沟通与交流”的“理性-批判性政治空间”的总体认知,中国语境下的乡村公共文化领域因历史与社会背景的差异而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是以,有必要将对“公共领域”的理解从西方理论体系中超脱出来;在它内含的多元开放、包容理解、参与共享等核心观念之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与实际问题,对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生态结构、历史沿革与当下危机予以分析,并就其在当代的重构提出相应的构想建议。
    一、中国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空间生态结构
    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具有的开放性、延伸性特征,意味着它不仅只局限于狭义的政治范畴,也广泛地存在于社会诸多领域。其中,文化层面的公共领域作为促成个体融合、形成集体认同、培育公共精神、达成社会和谐的手段,在整体公共领域的形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中国乡村社会复杂的环境中,于利益冲突、阶层分化、认知差异等作用下逐渐形成的乡村公共领域,具有与之自身逻辑与内在规律相符的生态结构。而它内部所普遍存在的信息交流、文艺表演、民俗活动等文化实践活动的默认准则规制,也自然成为解决乡村利益冲突、建立权威共识的关键途径。
    结合曹海林(2005)、何兰萍(2008)等学者对中国乡村公共领域的研究归纳,可从空间生态结构出发,将中国乡村的公共文化领域区分为如下两个层面:
    (一)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空间层次性
    空间是公共领域的物质基础,它在边界上为公共领域界定了一个较为明晰的畛域,并为此中各主体的互动交流、矛盾冲突和利益斗争等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依托。
    从物理层面而言,乡村的公共领域主要包括人们可以自由进出并展开信息交换传播的场所,例如寺庙、戏台、祠堂,甚至水井、码头、碾盘的周围。“祠庙、庙宇、戏台等公共文化建筑,完整的建构了一个地方——村落的精神社会组织关系和组织结构。几乎所有的人都被嵌镶在其中的某一个位置上”,这些公共文化空间是乡村公共性得以生成和延续的根基,依据具体功能的区别,它们又可做进一步的细分:
    第一,以举行祖先崇拜、宗教祭祀等信仰性活动为主要功能的乡村公共空间,可统称为神俗性公共文化领域,主要包括寺院、祠堂、祖庙等。有别于一些学者定义下的“在其中从事的是与世俗生活相距遥远的圣事活动”的“神异性”(王玲,2008)或“信仰性”(张良,2013)乡村公共空间;此处界说的“神俗性”空间并非完全超然于世俗的——在这些公共领域中发生的乡村文化实践既与祭祀、祈福等“神圣”功用相关,又有基于生活实际诉求而具明显功利性、自发性和大众性的“俗”的一面。作为中华民族一项古老的信仰传统和文化现象,祖先崇拜等活动“被奉为‘国之大事’,奠定了其作为国家宗教信仰的基石,并成为中国村落文化体系中最古老的传统之一”。这一类公共文化领域的产生植根于乡村的历史故事、轶事传奇与民间风俗,并在历史流变的不断组合交融中形成了一套复杂的信仰体系和社会仪式。因此可认为,在乡村间各种神庙、祠堂等公共空间中展开的、以儒道释及民间宗教为主体的神俗性文化活动,已经超越了狭义上血缘地缘关系的界限,从而在社会属性上具有一种广义上的“公共性”。
    第二,以生产、休闲和娱乐等生活性活动为主要功能的乡村公共空间,可统称为日常性公共文化领域,主要包括场院、戏台等一切可供个体高密度集聚的场所。在这些空间中,个体因生产劳作(晒场、水井)、经济贸易(河埠、杂货铺)或消遣娱乐(戏台、露天影院)等不同原因,在特定时间内汇聚至一个开放性的地点,并通过闲聊、游戏、娱乐以实现信息分享、观念表达及情感沟通。这些贯穿于村民日常生活的公共空间,为个体的文化生活搭建了一个交流互助的公共平台,并在乡村日常性的公共文化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第三,以参与乡村公共文化事务的制定、评判和协商等决策性活动为主要功能的乡村公共空间,可统称为政治性公共文化领域,主要包括礼堂、村委会、文化站等。在传统中国,“社会控制相当程度上依靠社区内部的道德伦理、宗教信仰,家族等组织和制度资源,及国家在此方面的制度与文化上的安排来调节和实现”;但神俗性与日常性公共文化领域本身的松散性、非正式性特质,使之无法独立长期的满足乡村公共文化领域所需的全部场域功能。此时,为了维护乡村的公共文化利益、处理相关公共文化事务,就需要一个固定且正式的公共文化场所,而具有一定政治色彩的村礼堂、乡镇文化站等,则在功能上承担起对乡村文化的协调维护与纠纷调解职能。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三种类型的乡村公共文化空间并非泾渭分明和彼此独立的——在现实中,它们大多表现为一种混杂交互的状况:如祠堂不仅是举行祭祀朝拜的神俗性公共空间,也具有家族议事乃至社会救济的政治功能;庙会集市不只具有商品交易、娱乐休闲等日常效用,也承载着祭神祈福等神俗性仪式活动。
    (二)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结构特征
    在抽象层面,乡村公共文化领域中一些制度化的组织与活动形式,在乡村社会中发挥着建构伦理道德与维系生活秩序的功能。具体而言,我国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静态模型、动态模式和本质内核具有如下几点特征:
    第一,传统的中国乡村处于一种以“小圈子文化”为基本单位的“熟人社会”与“差序格局”静态模型中。相较于城市,我国乡村公共领域中包含着更加复杂的人脉关联,当这些人际关联以特定形式生成并趋于稳定时,就构成了社会学意义上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静态结构特征: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中国乡村文化“建立在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沾亲带故,在共同的风俗、习惯、礼仪的规约下相互交往,和睦相处,共同生活,从事着基本相同的农业生产劳动”。在文化意义上,该静态模型表现为一种基于地缘关联的同乡文化认同与基于血缘关系的家族文化认同,它们确保每一个乡村个体均生活在特定规模范围的“熟人社群”中,并以相近的文化认同来约束、规范和指导个人在公共领域中的言谈举止。
    第二,大量的公共事件与群体活动构成了乡村文化生活的动态互动模式。“乡土社会是靠亲密和长期的共同生活来配合各个人的相互行为,社会的联系是长成的,是熟悉的,到某种程度使人感觉到是自动的”。市集庙会、婚丧嫁娶、农忙帮工等各种公共文化活动,通过非正式社交的方式为中国乡村中相对分离的个体提供了会面交流的空间,从而在家庭外的更大范畴中构建了一种具有公共性质的文化社交互动。如中国北方地区的饭市和赶集等典型民间文化活动,使村民在特定时间段聚集在某一公共性区域中展开文化互动,这种以人际交互为基础的公共事件和群体活动,在客观上促进了乡村文化在公共领域的扩散传播。
    第三,以道德为中心的民间精英自治是乡村公共文化的内核。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中国传统农村是高度自治的。在中国历史上的很多时间中,“官僚是和绅士共治地方的”;“皇权不下县”背景下的乡村士绅阶层弥补了中央权力所无法管理覆及的领域,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此中,道德成为国家法律与统治者意志之外维系乡村社会秩序、构建群体权威的重要补充。可以认为,在道德基础之上的、以民间精英为主体的乡村自治,是传统中国乡村文化权力的核心。这些乡村精英依靠自身的社会权威、借助道德舆论,将乡民们动员凝聚于一起并开展相关的公共性文化活动,以文化教育传播等途径构建并维系乡村的公共文化领域。
    二、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历史沿革与当下危机
    (一)中国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历史沿革
    在传统中国乡村社会中,农耕经济下的个体世代定居于特定土地之上并长期生活在相似的环境情景中,而交通的不便、信息的闭塞和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性质,则进一步促使乡村文化呈现出极强的封闭性和独立性。此种情况下的中国乡村不止与城市缺乏交流,其相互间的关联也极大地受到地理环境的制约。这时,由寺庙、晒场、戏台等空间存在及祭祀典礼、人脉联系等制度存在所共同构建的乡村公共文化领域,就成为链接乡村中纵向代系和横向个体之间认同感、归属感的文化纽带。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力量对乡村社会的渗透使后者处于政治话语的权威之下,乡村内部的自治性、能动性随之遭到忽视。如人民公社时期由乡镇文化站构建出的集体化社员关系,就强烈的压缩和破坏了原先乡村公共文化领域中伦理性、礼俗性、宗教性的内涵,并用国家政治权力下的“大集体”式文化共同体作为取代。但历史证明,这种单纯依靠行政力量进行强力控制的方式是无法维持下去的,由乡村内部自主力量所形成的公共文化秩序,必然要回归到乡村公共领域的重构之中。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日新月异的发展,乡村社会也经历了巨大的变革。城市化运动向乡村土地的扩张、现代化发展对乡村生活的影响,均使中国乡村社会的公共文化关系逐步摆脱了以往的地理空间障碍与交往渠道限制。一方面,交通发展带来的便利使乡民们得以走出世代固守的故土,接触到了更广阔的外部世界;另一方面,广播、电视等媒体的持续普及,也将大量的文化信息带到了中国乡村,对乡村社会原有的公共文化领域造成了冲击。
    (二)中国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当下危机
    在中国乡村公共领域的演变过程中,“个体逐步从原有的宗族、家庭、阶层、社区、集体之中抽离出来,转而面向更为广阔的国家、市场、全民性法律规范”。但同时,这一过程中现代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持续影响,也在中国乡村公共文化领域造成了诸多危机。
    首先,是各类社会活动对乡村公共文化的冲击。破除封建迷信思想活动的长期开展与现代化观念的逐步渗透,使曾在中国乡村中扮演着重要社会角色的土地庙、山神庙、宗族祠堂等公共文化空间日渐衰落。在“破四旧”等社会运动中,乡村中大量的信仰习俗作为旧社会、旧思想的代名词被明令禁止,相应的历史物件和文物古迹亦遭到巨大破坏。而在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教育的普及,现代性视野下的“科学”“理性”又对传统乡村文化中的认知、思维和仪式产生了多层次的冲击。宗族势力的瓦解、家族结构的分化和民间信仰的消逝,均导致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各种实践活动失去了以往的规模性和影响力,甚至最终退化为一种家庭内部的私人活动。在此历程中,很多具有丰富社会意义的乡村公共文化活动被迫停止,民俗性文化技艺濒临消失。与此同时,一些非法宗教活动和异端思想也乘虚而入,严重危害到我国乡村公共领域社会文化生活的健康稳定。
    其次,是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乡村公共文化凝聚力的式微。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中国乡村中原本以血缘地缘为依托的传统社会关系开始让步于劳动力资本化下的业缘市场雇佣关系,个体对公共关系网络的依赖性亦不断减弱。此外,近三十多年来城市化、工业化扩张对小农经济的影响及国家户籍制度的松动,令更多的乡村人口从原本“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土地锚定关系与高度集体化的状态中解脱出来,获得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权。为了追求不同的目标,中国乡村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外出学习或务工,而个体的成功也愈发依托于个人的聪明才智与辛勤劳作,而非对家族集体、宗族组织等乡村公共资源的依附。因此,“农民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多元混杂状态,传统的家族伦理、社会习俗和道德观念对村民的约束力越来越小”。
    最后,是现代化媒体对乡村公共文化受众群体的分流。传统中国社会中乡村公共文化生活的实现,主要是通过雇请戏班表演、组织民间演出等实现的。社戏、灯会等乡村公共性文化活动,一般在特定的时间(如农闲之时、婚丧嫁娶之际)于集中的地点(如学校操场、晒谷场)等公共性环境中举行。即使是在电影、电视进入乡村之初,播放设施的稀缺性也使受众产生了相当程度的聚集(如村民们汇聚在某户人家观看电视剧、在露天场地集中放映电影),故依然能够维持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存在。但随着电视、电脑、手机的普及和传媒技术的发展,人们足不出户便可获取到丰富的文化信息。至此,传统乡村公共领域文化活动的吸引力大大减弱,以年轻人为代表的乡村个体对文化的接受和参与逐渐隐退至家庭性的私人空间,并以网络社交替代了面对面的公共社交。这一普遍趋势降低了乡民们参加公共性文化活动的意愿与机会,致使乡村公共文化领域不断萎缩。
    上述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使中国乡村公共文化在数量、功能和影响力方面出现了多重缺口。它具体表现在人际关联纽带的松弛和陌生化、亲密社群凝聚力的弱化、集体记忆和身份认同意识的衰退、个体孤独感和文化匮乏感的加剧等多个方面,并进而引发了与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相关的伦理和道德危机。
    三、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当代重构
    当下的中国乡村正处于从传统乡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渡期中,乡村公共文化领域亦面临着本土艺术与外来文化、传统习俗与现代文明、民间信仰与科学理性之间的种种矛盾。在此进程中,部分民间艺术生命力的消逝、具有文化活力人口的外迁、宗族文化的式微及大众传媒对公共社交的冲击,都是难以避免的现实境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乡村公共文化领域必然会在历史变革中走向衰亡,相反,在现今和未来的中国乡村,其依然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存在价值。而如何把握和处理现下中国乡村公共文化领域中的种种矛盾分歧,在规避断裂、把握平衡、协调融合的原则上完成对它的重构,则是值得我们在中与西、传统与现代的时代分水岭上思考探索的重点。
    以前文的相关分析为基础,对中国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重构,主要应包括空间结构布局的再建及大众文化秩序的恢复两个部分。
    (一)乡村公共文化领域中空间结构布局的整合与再建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迁,我国乡村中许多公共文化空间都发生了剧烈的改变,而其中的一些内容、形式与功能效用已不再能够满足当下社会发展的需求。因而,需要在辩证性扬弃、平衡利益诉求与治理性逻辑的前提下,对乡村公共文化空间的结构布局予以整合和再建。
    第一,在正确认知与合理区分的基础上,对传统乡村神俗性公共文化空间的功能予以拓展优化。
    首先应认识到以开展宗教祭祀、祖先崇拜等为主要活动的乡村神俗性空间,是一种基于地域性、历史性、民族性而生并具有积极社会意义的乡村公共文化空间。虽然在这些公共领域中开展的部分文化活动仍夹杂着一些不符合现今社会发展的落后元素,但这些空间在中国乡村中依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故而,不该简单粗暴地将一切神俗性公共文化空间都等同于封建糟粕残余,而是应对之予以准确的认知区分,并拓展优化它在当代乡村社会中的公共功能。
    在文化层面上,以关公、灶王、财神等英雄神灵为祭拜对象的公共性文化活动,包含着中国农民对生活的美好寄托和质朴情感。因而,应在摒弃封建迷信色彩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开发它的历史文化价值。用艺术化加工的方式凸显故事情节、人物形象、表演仪式中的丰富内涵和积极寓意,并拓展它在祭祀祈福之外的审美性、艺术性和装饰性等公共效用。
    在社会层面上,需继续强化神俗性公共文化空间中文化活动的社会价值,深化它在潜移默化中对乡村公共领域道德伦理、行为规范方面的积极意义。以此为基础,在新时代的框架下对相关文化活动的流程、范式进行优化,彰显它在当下乡村文化自治中所能够起到的规范公共德行、强化集体认同等社会作用。唯有这样,乡村神俗性公共文化空间才能够超越于原本较为单一的社会功用,被全社会范畴内更多的人所知悉接受,在公共领域获得更大的认可度和影响力。
    第二,在商业化介入的过程中,平衡乡村日常性公共文化空间中生活性诉求与生产性诉求、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
    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及国家层面“村改居”“农转非”户籍制度的调整,使大量农村户口脱离了农业生产和乡村地区。与之对应,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乡村中许多生活性公共文化空间也成了商业开发的对象,被旅游观光业改造为供体验和消费的场所。虽然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发展与商业开发在本质上并非天然对立,但两者之间依然存在着一些分歧摩擦。“在乡村,田野建筑、民俗文化、日常生活都被消费者以景观的方式观看……由此产业化被视为治理乡村文化衰落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如果只是将机械重复的民俗表演作为支柱和首要卖点,那么由此打造的日常性乡村消费景观必将陷入文化活力消逝的单向循环中,并失去在社会变革中与时代对话和自我更新的能力。因此,要对商业介入下乡村公共文化领域内部的不同诉求和利益予以平衡:
    在以生产性诉求为主导的商业进程中,必须要重视乡村公共文化领域中生活性诉求的首位性,倾听世代生活于此的当地居民的声音。既要杜绝将原本由全体村民共享的公共文化空间占为私有等现象的发生,也要规避因与乡村民间传统、生活习俗的误解错位而导致的空间正义问题。所以,有必要对资本力量在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无序扩张加以约束,强化社会组织对商业开发的监督力度。
    此外,经济资本在参与日常性乡村公共文化空间规划、建设和运营的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地理环境、民间风俗、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在地化特征。在乡村地方性差异的基础上发掘文化资源、塑造地方特色,抵制对其他现成案例的简单模仿和“千村一面”的同质化开发模式,做到将乡村日常性公共文化空间中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的有机结合,防止对规模化、集聚化和标准化的盲目追求。
    第三,强调行政力量对乡村政治性公共文化空间介入的合理性、有效性和治理性。
    行政力量在当下的中国乡村,依然保持着对公共文化空间一定的介入作用。这种介入主要表现为政府通过直接给予或间接购买的方式为乡村居民们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如在乡、镇、村建设阅读室、信息服务站等惠民性质的文化场所来丰富村民休闲娱乐生活。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往“全能主义”式政治性公共文化空间的吸引力正逐步下降。因此,需持续强化行政力量在此过程中的合理性、有效性和治理性:
    首先,行政力量介入下的乡村公共文化领域,其存在的合理性应回归到“公共”基础之上。政治性乡村公共文化空间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是对所有乡村受众而言一致的公平性、开放性,是对乡村中差异化个体文化需求和乡村集体意志公共利益需求的共同关照。这种合理性既要反对将政治性乡村公共文化空间变成只为一部分群体服务的特权平台,也反对将之变成一种通过强制方式来教化文化受众和展示文化权力的政治化工具。
    其次,行政力量在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介入,需在实际层面上考虑到供需关系、社会成果的有效性。如前文所述,以往的“送戏下乡”“送书下乡”等已不再符合目前乡村公共文化的实际需求,过去一些含糊化、普适化的公共文化政策再也难以在乡村中融合生根。所以,乡村文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乡村地域自然特征、社会人口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设施分布上的特殊性和非均衡性,因地制宜地制定并实施不同策略,来真正满足乡民们对公共文化的本质期待。在公共范围内提高文化传播接受效果的同时,防止相关公共文化空间退化成一种为应付政治任务和绩效指标考核而生的“有形无质”的形式化空壳。
    最后,即便是政治性乡村公共文化空间,也是由政府、市场、村民多方协同共治的结果。行政力量的过分强势容易导致对群众本质文化需求的脱离,故在此结构中,行政力量不宜作为绝对的主导性或压制性角色存在。政治性公共文化空间需在治理原则上推进多方力量在公共文化领域内的互信、共享、合作和协商——如若脱离此原则,这些文化空间中最基本的“公共性”基础将会不复存在,并最终沦为少数人一厢情愿的“想当然”产物,从而很快走向变异与失活。
    (二)乡村公共文化领域中大众文化秩序的恢复与更新
    乡村大众文化秩序,是乡村公共文化领域中呈现出的相对稳定的可延续状态,是基于历史发展、现实生活、社会背景等形成的一整套惯习、范式与价值观体系。具体而言,当代中国乡村公共文化领域中大众文化秩序的恢复与更新,包括社会结构中个体文化关联互动的重塑、文化作品内容与形式的革新、文化传播途径的利用开发等方面。
    第一,在社会结构上重塑乡村公共文化领域内的个体文化关联与互动。
    人与人之间的密切关联和互动是乡村公共文化的根基,在乡村人口大量流失的背景下,需要就我国乡村中现有的人口特征对公共文化领域进行结构上的重塑。
    从乡村内部的社会结构上看,“空心村”现象的日益严重及传统“熟人社会”的消逝,在公共领域“进一步加剧了乡村共同体的消解,引发乡村社会失范”。宏观上看,这一人口流动趋势在短期内是难以逆转的。因而,需有针对性地将乡村中留守的妇女、儿童、老人等群体作为目前中国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主力军”,刺激这些群体在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参与互动。此外,随着乡村社会整体扁平化程度的提高,对“乡村文化精英”的评价标准也理当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相较于过去以家族权力、宗族辈分为主的判断依据,当下的评价指标应放宽识别范畴、重视个体在发展乡村文化组织和活动中的公共领域影响力和号召力。最后,“乡村文化社会属性的升华是实现民众的‘自我治理’,达致个体行为与国家意志的高度耦合”;故还需要充分激活新时代乡村精英群体在文化创作、管理、传播层面的自治性潜力和主体性意识,并使这些具有高度文化自觉性的新乡贤在乡村公共文化领域中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和引领作用。
    从乡村外部的社会结构上看,乡村公共文化领域并非孤立的,而是与周边地区的文化与人口发生着交互。北上广城市周边乡村地区出现的“画家村”“艺术村”,因优越的地理优势和低廉的经济成本已吸引到大量城市个体,尤其是青壮年文化工作者的到来,从而对原本呈现出老龄化、空心化的乡村人口结构形成了有益补充。因而,可以深入发掘乡村地区的区域优势,通过文化政策、租金优惠等吸引周边城市人口、特别是艺术从业者等“生力军”向乡村的逆向迁徙。在此基础上,引导这些群体参加到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基础建设和社会互动中,为乡村公共文化的结构更新提供外源性活力。
    第二,在内容和形式上,鼓励和扶持具有社会话题性的乡村文化作品,并提升其在公共文化领域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乡村公共文化领域发展的持续动力,有赖于相关文化作品在社会范围内所引起的话题性。对此,需要在内容和形式上扶持优秀且具备良好群众基础的文化作品,推动其以公共话题的形式获得广泛的公共关注度与参与度。
    在内容上,具有成为公共话题潜力的文化作品或文化实践活动要贴近普通乡村人口的日常生活。当代中国乡村文化并非城市文化的反面,更不能简单地将它理解为单纯的“土”与“俗”。一方面,无论是绘画、文学还是影视、表演,都需具有相当的社会真实性和时效性。它们所表现的主旨、讲述的故事、讨论的话题不仅不能脱离于乡村生活的本质,更要在反映乡村现实问题的同时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以期在公众之中引发共鸣。另一方面,乡村公共领域中的文化作品也需具有相当的娱乐性、知识性和多样性。不应以保守的眼光将乡村文化看作是一成不变的,文化的创造者理当积极尝试摆脱往昔刻板印象的桎梏,在创作中于乡土特征的基础上融入娱乐、科技、教育等现代性元素,契合当代中国乡村文化受众的心理诉求。只有如此,文化作品才能够在乡村公共文化领域中引发讨论与热议,进而培育乡村精神文明、促进乡村文化融合。
    在形式上,要重视乡村文化在公共领域的可达性和普及性。特别应重点关切到那些地理位置偏远和交通不便的乡村地区,及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人群。针对各类群体的实际情况供给有效的公共文化产品,并为之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和资源倾斜。另外,区别于城市人口相对稳定的生活作息状态,乡村地区的个体活动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时间性规律,较易受到农业生产周期的制约。对此,乡村公共文化活动的计划组织也要充分考虑到农忙与农闲等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在乡村大众时间、精力相对富裕的阶段中开展公共文化活动。这样不只能够吸引到更多的乡村受众参与其中,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也可以有效提高乡村公共文化领域中场所、设施和人力资源的运转效率,降低经济上的使用成本和物件损耗。
    第三,在传播途径上,充分发挥传统及新兴媒体力量和社交平台的包容性、共享性、便捷性和双向性优势。
    随着乡村中庙会、赶集、祭祖等传统公共文化活动的衰落,相应的公共文化交流和群体互动也在逐渐减少。然而,原本内含于公共领域中的个体社交、信息传播、议题协商等社会文化需求并未消失。由于大众传媒力量的介入,它们在当代乡村公共领域的存在和传输方式发生了变化,从原本的实体领域进入到虚拟领域之中。
    媒介是人的延伸,也是文化的载体,更是一种公共领域。信息与意见的交往有赖于一定的传播手段和媒介,因此需要公众媒介作为载体。此过程中,各种文化观念碰撞和互融,并在公共领域中形成对乡村社会秩序具有支撑、凝聚作用的公共文化。因此,应该强化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作为一种非实体性公共领域在乡村公共文化中的作用,并在过程中施之以政策和经济方面的适当引导与激励,突显传统媒体在文化传播中多元、开放的包容性、共享性公共特征。
    另外,近年来移动互联网、手机社交和自媒体平台在中国乡村中展现出了强大的民众基础和发展前景。是以,也应关注到各类新兴媒体力量和社交平台在当代乡村大众文化秩序中的作用,并以之为桥梁将原本处于离散分布状态的乡村个体和乡村文化连接起来,构建一种以个体间公共传播为主导的广义“虚拟性公共文化领域”。借助朋友圈、小视频、自媒体等易得便捷的虚拟公共文化领域,身处异乡的在外人口得以了解到家乡文化的发展状况,并加强与故土文化间的认同感、责任感;而留守乡村的人们则借此了解到外部世界,并将之视为对外展示地方性乡村文化的窗口。在此双向性的公共领域传播中,乡村文化不仅摆脱了时空障碍的束缚,也突破了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介单向性传播的限制。由此,乡村文化的生产者和接受者能够频繁产生交流并随时完成角色的倒转,他们在公共性的传播领域中就某一文化问题展开讨论互动,于语言沟通与思想交锋中达成对乡村大众文化秩序的补充性恢复与持续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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