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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艺术·学术:古代书法的品评标准


    内容摘要:从唐代到宋代,古代书法理论已经凝练出了以道德、艺术、学术为内容的三种品评标准。道德标准发展了“书者如也”的思想;艺术标准关注着书法具有的情感功能与艺术属性;学术标准重在揭示书法历史和书法载体的真实面目。三者共同构成了古代书法的品评体系。
    关键词:古代书法;品评标准;道德标准;艺术标准;学术标准
    作者简介:张函,聊城大学美术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为聊城大学博士科研基金项目阶段成果之一;是2015年山东省高等人文社科项目阶段性成果之一,课题编号:J15WF02
    从宋代开始,书家在继承书法传统同时,开始关注个性风格发展,把表现内心情感和艺术风格当成是书法发展的主题。因此产生的书法品评理论也多围绕着书家个性风格展开。同时,类似张怀瓘把王羲之作为单一标准的品评方法很难适应书法发展的多元化与复杂化需求。如何建立一种相对全面的书法品评标准,成为宋代书法批评家面临的问题。终于朱长文在其《续书断》中以颜真卿、张旭、李阳冰三人为代表建立了围绕“道德”、“艺术”、“学术”三方面内容的书法品评标准。这一标准的建立也成为宋代以来书法品评的基本准则,使书法的发展具有了范式和秩序。
    一、 至善为德
    古代书法品评的道德标准主要源自于社会宣教和个人素养两个方面内容。就社会而言,书法要满足实用的需要,更要遵循政教功能。书法作为士人修身的必备条件,必须遵守秩序和规范,服务于日常的书法行为。李嗣真称四贤书法“皆有神助,若喻之制作,其犹《雅》、《颂》之流乎”[[1]]、张怀瓘比较二王父子不同“若意气纵横,则羲谢于献;若簪裾礼乐,则献不继羲”[[2]]都是从社会的秩序上看待书法内涵;就个人道德而言,书法是人心的体现,项穆认为“正书法,所以正人心也;正人心,所以闲圣道也”[[3]]、郑杓称“字有九德”“万事相因”[[4]]。书法具有的宣教和道德内涵是维系书法社会属性的重要因素。在古代书法品评理论中最具代表性的道德标准就是唐太宗对于王羲之书法的品评,曰:
    详察古今,研精篆、素,尽善尽美,其惟王逸少乎!观其点曳之工,裁成之妙,烟霏露结,状若断而还连;凤翥龙蟠,势如斜而反直。[[5]]
    所谓“尽善尽美”就是道德与艺术双重标准的结合。“尽善尽美”出自于《论语·八佾》:“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韶》为舜乐名,舜以圣德受禅,故称善;《武》武王乐名,其音曲及武容则尽极美,故称为美,然以征伐取天下,不若揖让而得,故其德未尽善。[[6]]“美”和“善”是两种不同的标准,分别代表着艺术与道德。唐太宗以此作为评价王羲之的标准,在极尽艺术与道德的完美结合同时也把古代政教思想注入到书法发展中。所以朱长文在评颜真卿书法时曰:
    其发於笔翰,则刚毅雄特,体严法备,如忠臣义士,正色立朝,临大节而不可夺也。扬子云以书为心画,於鲁公信矣。……惟公合篆籀之义理,得分隶之谨严,放而不流,拘而不拙,善之至也。
    所谓“善之至”就是延续唐太宗的“尽善”标准,把社会秩序和个人品德融合在一起品评书法。“善”的标准有着“垂教万载,所以明彝论而淑人心”功用。[[7]]这种以道德为标准的书法品评在很长时期左右着书家书法的流传与影响,并且一直成为古代书法品评中最为稳定的主流标准之一。这种标准是古人赋予书法的社会属性,一方面通过道德来约束书法行为,同时也希望通过书法来完善个人理想追求。所以,道德的标准既评判他人,也警醒自我。特别是当士人面对出处等重大抉择问题时,道德更是不二准则,甚至于翁方纲这样学识渊博之人仍然不能抛开道德成见去看待赵孟頫。[[8]]可见由于古代士人深信道德在衡量书法时极具合理性和权威性,所以对书法也产生出了一些偏见,如明代黄道周云:
    作书是学问中第七八乘事,切勿以此关心。……若使心手余闲,不妨旁及。赵松雪身为宗藩,希禄元延,特以书画遨价艺林,后生少年进取不高,往往以是脍炙前哲,犹循五鼎以啜残羹,入闶门而悬苴履也。[[9]]
    黄道周并没有从艺术的角度去理解书法和关注书法,甚至认为赵孟頫已经成为后辈学人专心于书,不思进取的借口和根源。这显然没能客观的看待书法问题。
    当然,书法一旦被赋予了道德色彩,必然加重其在士人心中的重要地位。因为任何劝惩、训诫都必然通过文字来传达,项穆讲“书之为功,同流天地,翼卫教经者也”[[10]]。这对于任何一位有着学而优则仕思想的古代读书人来说都极具诱惑力。这种“善”的道德标准不仅证实了书法的必然存在和积极作用,更认为美的标准从属于善的标准之下。[[11]]明代董其昌记:“颜清臣忠义大节,唐代冠冕,世人以其书传。蔡元长书法似米南宫,以其人掩书。两伤双美,在人自择耳。”[[12]]在面对书法的艺术特性与道德伦理选择时,只能根据个人的标准而定,道德由此也容易遮蔽住艺术的光彩。
    道德标准在书法品评中的运用主要通过品“人”的方式来完成,正所谓“传者以人,不以书也”,“学书在法,其妙在人”,“观其心画,各如其人”。[[13]]把道德标准发挥淋淋尽致的是宋人的书法品评。“书以人传”、“书如其人”、“人品即书品”、“胸次”、“去俗”、“书卷气”等等都成为宋代书法品评中常见的标准,如黄庭坚评范仲淹书法“深爱其书则深味其义,推而涉世,不为古人志士,吾不信也”、评司马光书法“观其书,犹可想见其风采”;[[14]]朱熹《晦庵论书》评欧阳修书法“作字如其为人,外若优游,中实刚劲,惟观其深者得之”。[[15]]最为突出者是《宣和书谱》,评白居易“胸中渊著,流出笔下,便过人数等,观之者亦想见其风概云”、评司空图“人之格状或峻,则其心必劲,视其笔迹,可以见其人”、评蔡卞“厚重结密,如其为人”、评陆缮“作字,故亦象其为人之可喜也。大抵人心不同,书亦如此”、评薛存贵“昔人学书未必不尽工,而最在胸次”等等不胜枚举。[[16]]如何运用道德标准进行书法品评呢?项穆总结曰:“评鉴书迹,要诀何存?温而厉,威而不猛,恭而安。宣尼德性,气质浑然,中和气象也。执此以观人,味此以自学,善书善鉴,具得之矣。”[[17]]
    把道德作为古代书法品评的一项标准,体现的是规范后人的示范性和启示性。张怀瓘称“文则数言乃成其意,书则一字已见其心,可谓得简易之道”[[18]]。书法如同大礼、大乐一般,既不失庄重又极尽人情,这就是长期以来书法品评一直遵循道德标准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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