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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文化自觉视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新文化创造

http://www.newdu.com 2018-03-01 《美术观察》 张兆林 束华娜 参加讨论

    内容摘要:文化自觉既是保证民族健康发展的一种文化态度,更是一种围绕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与新文化创造的文化实践。作为链接民族历史文化、现实文化、未来文化的主线,文化自觉把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新文化创造并行不悖的有机结合起来,推动了我们民族文化体系的逐渐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新文化创造  文化自觉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社会力量研究”(14CWYJ03)阶段性研究成果;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大数据语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保护模式研究”(2015RKA15003);山东省重点学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资助研究项目。
    作者简介:张兆林,山东济宁人,男,1980-,聊城大学美术学院副教授,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束华娜,山东济宁人,女,1979-,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教育管理、文化遗产研究。
    文化,是一个民族生生不息的血脉与灵魂;中国文化,是中华民族屹立世界民族之林的根基,更是推动我国发展进步的内生力量和精神支持。近代以来,中国人对文化自觉这一认知有良好的继承与发扬,在不同纬度探索和呼吁如何担负起传统文化的重任、如何重估多元文化碰撞间产生的剧烈反应和应持有的态度。在上个世纪末,费孝通先生源于其个人的文化与学术思考,更根植于我国当时的社会文化背景而进一步阐释了文化自觉这一概念,在他看来文化自觉思想的核心是指作为民族的一员应对本民族的文化有清醒的认识和相当的自信,并将其放在全球的时间和空间中加以认知,能够对本民族文化与其他民族文化的关系予以理性把握,力求做到对本民族文化不断地自我反省、自我批判、自我超越和自我创造。正确理解并践行费孝通先生所倡导的文化自觉,能够使我们在世界未来文化发展中拥有充足的话语权和选择权,对于我们在社会转型期与世界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推进文化大国和文化强国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化自觉不是虚无缥缈的存在,其是一种文化认知,更是一种文化实践,主要表现为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在此基础上的文化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我们民族文化自觉的现实性外在表现形式,是体现我们民族对传统文化尊重态度和保护意愿的文化实践活动。新文化创造是我们民族文化自觉的持续性文化创新实践活动,是推进我们民族从文化自觉走向文化自信、文化自强的现实动力。从文化自觉的视角去研判我们业已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持续开展的新文化创造,既有利于加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新文化创造的认识,更有利于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新文化创造活动的齐驱并进,对于促进我们民族文脉的延续和民族内部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一、文化自觉是民族发展应有的文化态度
    随着新科技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的普及,文化与科技的力量已经重塑了一个新的国际秩序,构建了全新的国际文化语境。全新语境下的软实力和硬实力等多种因素正逐步调整着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原本相对稳定成型的国际格局因多种文化形式的冲击(如恐怖主义、极端宗教主义等)出现了全新的持续性调整态势。尤其是作为国家软实力核心组成部分的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愈加明显,其影响比以往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更加广泛而深刻。各民族人民对本民族及其他民族的文化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并尝试将已经获得认识付诸于本民族现实的文化实践,如已经广泛开展的形式多样的文化保护与创造活动。纵观各民族文化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一个民族对待本民族及他民族文化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该民族的现实生活方式、深层文化品格、外在社会结构乃至民族文脉的延续,在很大程度上潜在地决定着一个民族是否能够实现自身健康发展。一个民族的健康发展是包括该民族诸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其中文化是最为隐性,也是影响最为深刻与持续的部分,正如鲁迅所言“文化是骨髓里的东西”。一个民族的文化若不能实现良性发展,该民族其他方面的发展势必也是不健康,该民族的整体发展也是不协调的。一个民族的文化自觉是贯穿于该民族发展全过程的文化态度,是承担文化发展、民族命运和国家前途重大责任的主动实践。只有在民族文化发展过程中真正做到文化自觉,我们才能避免发生类似于已经消失的古希腊文明式的文化断裂,才有可能避免因盲目推行文化交流、文化标准化、科学主义等造成的泛文化和文化碎片化现象,甚至民族文化虚无化的危险,“并且可以提供激活传统文化的活性因子,确保传统文化继续留存在当代视野中”[1],切实发挥其在新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民族心理结构的重塑,民族内部文化的规范认同,民心民力的整合凝聚等方面的现实作用。
    文化自觉是基于本民族传统文化的自我评价与自我激励,是尊重欣赏并推动民族传统文化新创造的文化态度。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包含着中华民族最根本的精神基因,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2],是我们民族在求生存、谋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牢固精神链接,是民族文化自我发展用之不竭的宝贵资源,是民族发展进步的强大精神动力,有利于强化我们的文化自信乃至民族自信。在文化愈加多元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文化碎片和形形色色的伪文化容易让人们在迷茫与寻找的过程中丢失自我的文化本性,可能把一个拥有鲜明民族文化性格的社会个体变成一个无文化个性、无文化特色的泛文化个体,这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是一个极大的威胁。如果我们不能坚持文化自觉,就意识不到民族文化的丰富多彩,不能主动发现我们民族文化的内在价值和外在表现,就意识不到民族文化对于民族群体维系与安全的重要意义,就不能积极主动地从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就不能实现自我民族的不断进步。
    当然,文化自觉绝不是本民族文化的自我封闭,固步自封,不是让现实的社会个体沉迷于民族传统文化中不思进取、自我陶醉,更不是妄自菲薄。因为“传统并不是我们继承得来的一宗现成之物,而是我们自己把它生产出来的,因为我们理解着传统的进展并且参与在传统的进展之中,从而也就靠我们自己进一步地规定的传统”[3]。故,我们民族文化的发展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累积与推叠的过程,而是一个不断巩固传统,并通过创新来不断更新和完善我们民族文化的过程。
    文化自觉是对外来文化的清醒认识和客观评价,主张欣赏并积极吸取外来优秀文化,以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绝不是媚外忘本。文化自觉是在坚守民族传统文化精髓,固守民族文化品格的基础上,对外来文化的扬弃态度,坚持“批判继承,综合创新”的文化策略,以求不断推进民族文化的发展与完善,努力实现充实主体,融化客体,思想再生,铸造新文明的文化交流目的。文化自觉更是一种开放的文化态度,坚持以一种宽容、平等的视角来审视其他民族的文化,倡导和支持世界范围内的文化多样性,拒绝盲目的文化接轨。不同民族的文化都是不同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下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反映与凝练,任何民族的文化都有其优秀的一面,都有值得其他民族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对于其他民族的文化,我们绝不能拒之千里,更不能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否则就会出现南为橘、北为枳的现象。我们倡导文化自觉,就要加强和扩大文化传播和文化交流,既要实现文化引进来,更要实践文化走出去,扩大民族文化在世界文化中的话语权,树立良好的文化大国形象。因而,在欣赏其他民族文化的同时,要积极从中吸取一切有利于自身建设的文化成果、思想资源、有益经验和管理方式等,并将其不断加工改造,使其成为我们文化发展的原材料,实现本民族文化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在这一过程中,欣赏不是盲目地崇拜,吸取不是无原则地吸收,而是一个辩证的扬弃过程,是以巩固自我文化品格和促进自我文化涵养提升为基准的文化重塑过程。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文化自觉对民族文化的文化实践
    文化自觉是对民族文化的重新审视,是对长期生长其中的背景文化的体认,是对民族重要文化事项和文化架构演进的内在梳理。在文化自觉的实践中,民众逐渐认识到传统文化中一些依附在物质文化遗产之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项,并且发现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其他文化事项所不具有的文化讯息,而这些文化讯息对于传承民族技艺、凝聚民族情感、锻造民族品格、构建民族文化语境、促进民族内部认同等有着独特且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人类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革,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语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其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基础逐渐丧失,其能否如往常一样生存与传承已经面临着极为严峻的现实困难。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政府积极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回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不难发现保护实践的逐步科学化与规范化探索,恰恰就是不断深入践行文化自觉的过程。在我们的保护实践中,我们逐渐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主要是靠传承人来承载的,于是我们提出了以人为本的保护理念,充分肯定了项目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并将其视为我们保护工作的重心。我们实现了由精神鼓励到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并用的转变,探索并实践了保护传承主体相关权益的理念,提升了其社会知名度,为其获得相应的生活资源提供便利条件。我们实现了由单纯注重保护到保护与发展并重的转变,尝试并推广了可持续性发展的保护理念,鼓励项目传承人在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核心价值安全的基础上,在文化审美与遗产实物层面实现大众审美价值和实用功能转型的双提升,使项目主动融汇崭新的时代信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实现了由依赖政府力量到依靠全社会力量保护理念的转变,鼓励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保护工作,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保护原则逐渐落到实处。
    在文化自觉的推动下,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还实现了由项目个体保护向项目群体环境保护再到范围内文化遗产(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等)整体保护的转变,提出并探索了整体性保护的理念,既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内涵与形式,又保护了传承主体及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自然文化遗产等。我们实现了由盲目地改编到原真性保护的转变,探索并推广了原真性保护的理念,使得更多的民族文化基因得以留存传承。我们综合运用多种保护方式方法,提出并探索了信息化、数字化保护的理念,更便捷地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永续利用和信息化建设。我们实现了由单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到探索实现其现实社会功用的转变,提出并探索了生产性保护的理念,并力图使传承千百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今社会中焕发生机,与现实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其在市场经济社会的现实功用。我们实现了由依靠各级政府部门的指令保护到探索依法保护的转变,提出并探索了依法保护的理念,逐步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真正进入到依法保护的新阶段,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方位多层面的深入开展,有利于逐步完善更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4]。
    文化自觉不是报喜不报忧的片面文化态度,而是严肃认真地对本民族自我文化的“自知之明”,既有对原有文化的深刻反思,更有对当前文化的时刻检讨。这并不是对文化发展的否定,恰恰是维护文化健康发展的应有态度。我们在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成就的同时,更要从另一个角度来检讨现有的保护工作。任何一种文化类型或者文化形式都有自己的发展轨迹,也都有自己所遵循的文化发展模式,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但是,我们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始于一种主观文化态度而付诸的文化实践,当我们用主观文化态度付诸的文化实践来影响甚至改变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象的发展轨迹和发展模式(当然我们的主观愿望是保护而非改变与破坏),究竟是保护了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从更深层次上动摇了其存续基础?我们通过申报遴选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名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摸清了我们的文化家底,但是也人为地对我们的诸多文化形式进行了多层次划分,虽然有利于我们开展提纲挈领式的文化保护,但是是否也在实际上割裂了被遴选上的文化物象与未入保护名录的文化物象之间的联系,是否打破了它们之间既有的文化平衡?我们通过专家培训,组建机构,完善保护队伍来建立一整套的保护体制,并靠这个体制来遴选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工作。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离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最近的那部分人,反而是在这个体制中是居于最边缘的,也是最没有发言权的。姑且不讨论现有保护体制之中个别学者借国家保护之际谋取私利,模糊自己的学术使命,淡化自己的社会责任,单言其走马观花式的田野考察后就敢堂而皇之以专家自居,鸿篇大论地谈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对传承人无根据地指手画脚,所对我们的政策制定者产生的学术误导,对我们的传承人造成的伤害,对现有的文化事业造成的损失等,这些都是触目惊心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十年有余,应该利用这个时机好好总结一下。保护工作的成绩是有目共睹,不需要再自我表扬和相互吹捧,不然就有王婆卖瓜之嫌。反思应该是整个总结工作的重心,应该在有条理的保护工作中找出具体落实的不足,在热衷于项目认定的喧嚣中找出学理研究的跛脚,在向往研究项目和研究经费的迫切中找出学术使命和社会责任的淡化,在追求经济收益的政府行为中找出对保护初衷的背离,在以项目认定传承人的实施程序中找出对“以人为本”的误读,在用现代化视角解读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找出解读者自身的文化偏见,在文化精英的保护热情中找出遗产传承人发自内心的声音等等。能不能深刻系统地反思上述问题,取决于从事保护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是否有一个正确的文化态度或者一种无误的学术观及政绩观,取决于是否真正的从文化工作的本身来分析和总结已有的保护工作。当前保护工作形势的一派大好,恰恰是反思保护工作的最佳时机,这是我们保护工作研究者和具体工作实施者难得一个机会,关系着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保护工作究竟如何开展。
    三、新文化创造是文化自觉对民族文化发展的现实实践
    文化自觉是一种文化态度,更是一种文化实践,除了表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以外,更为重要的是表现为新文化创造的持续性实践。因为文化本身就是经过数千年的岁月积累并稳定成形的民族生产生活方式等集合体,并且时刻都在进行更新丰富而存在的。文化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创造的动态过程,“文化是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力量”。我们要实现民族全面复兴,要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拥有一定的话语权,除了经济军事等领域的发展之外,还必须高度重视本民族的文化发展。因为文化对于促进本民族内部文化认同,维护民族团结与安全,优化国家的外部关系等具有独特的作用,这是经济军事等其他因素所不能替代的。如美国一直把文化视为国家的软实力,以更加全面的文化输出对他国施加影响,并将其文化发展战略渗透于它的政治、外交、军事、经济和贸易政策之中,在输出美国的政治观念和文化观念的同时,也对他国的文化观念和生活时尚等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进一步巩固其在世界范围内的话语权。为了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中,充分发挥民族文化的重要作用,我们亟需创造新文化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推进我国现有文化内容与文化结构的完善,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责任,也是历史发展的应然。
    新文化创造是基于现实社会语境的民众精神文化需求,在已有民族文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创造出具有时代特征的新文化内容,实现并推动民众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同发展。新文化创造不是脱离现有文化的空中楼阁,而是扎根于现有文化底蕴的再实践,充分汲取传统文化营养,遵循民族文化发展规律,延续民族文脉的文化再创造活动,是已有文化创造活动的延续和现存文化物象的再发展,是源于民众的精神文化需要,并止于民众精神文化需要获得满足的持续性创造过程,也是全体民族成员的才能与潜力不断发挥与实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不仅创造并完善着民族文化,同时也不断被自己创造并完善的文化所重塑,从而实现社会个体的不断社会化过程。这一创造活动不是被动的,而是在相沿成习的民族文化背景下发自民族文化深层的自觉行为,是民族文化的自我发展与完善本性,是民族文化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是对发展民族文化历史责任的主动担当。同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伴随的新文化创造活动,也是我们民族通过文化的自我保护与创造寻求民族合理定位的一种长期性诉求,是民族经济、军事、外交等多种利益追求在文化上的异化表现。
    新文化创造的新体现为赋予现有的文化体系新的时代内容,体现为发展的民族文化体系更能满足人民群众在新形势下的精神文化需求。时代的发展,必然带来新的社会问题,必然对民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产生不同的影响。新的社会问题和民众精神困惑的出现,说明原有的民族文化构成已经不能满足维系现实社会安全与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可能影响与迟滞社会的发展。我们的民族文化虽然具有五千年的深厚积淀,但并不具有永恒不变的合理与优秀属性,曾经的合理与优秀只是相对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与社会发展状况而言,但社会历史条件和发展状况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曾经的合理与优秀也可能变成不合理与非优秀的,甚至变成阻碍民族历史发展与进步的保守力量[5]。为了解决可能出现的现实社会问题和民众的精神困惑,推动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就必须创造出具有时代特征的新文化。因为唯有带有时代信息和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新文化,才能解决可能出现的种种新问题,才能保证我们的社会按照其内在的规律不断向前健康发展。
    一个民族的发展要求必须有本民族自成体系并为本民族民众深度认可并践行的文化传统,并把这一文化传统演化为现实生产生活背后稳定的精神链接,这就需要有强大的民族文化做支撑。能够促进并支撑民族发展的民族文化,必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能顺应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发展趋势,必然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这样的民族文化必然是民族历史文化的延续,也是民族现实文化的凝聚,更是民族未来文化的关照。只有文化自觉才能够把民族历史文化、现实文化、未来文化贯穿为一体,并能够满足不同社会阶段、不同社会层面的精神文化需求,才能真正地促进民族发展和民族复兴。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新文化创造是并行不悖的
    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遴选出的与未遴选出的)是现实存在的文化物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围绕其开展的文化自卫活动,是一个长期坚持并不断优化保护举措的文化实践。新文化创造是对民众客观现实存在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回应,是对民族文化中的不同文化要素的调和与妥协,是按照本民族文化内在发展规律的只可宏观规划而不可具体规定的文化实践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综合价值而主动采取保护传承传统文化的防御性安全措施,新文化创造是基于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资源而捍卫文化生命延续采取的进取性巩固措施,二者是在同一个文化空间中相互依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新文化创造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矛盾,这是不可回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旦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的确认,就会被纳入不同程度、不同层次的保护范围,并被不同形式的保护措施所包围,成为不同层次的代表性项目,一旦被保护也就意味着其存在环境就会发生变化,客观上讲也就影响了其自身的传承发展规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一个现有的文化存在物象,任何一种文化物象都有捍卫自己文化领地的诉求,但是新文化的创造就是在现有的文化领地中开辟属于自己的生存区域,势必会产生现有文化物象(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创造出的新文化物象之间各种形式的冲突,并通过不断的冲突调和最终融为一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围绕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开的,既然保护目标是明确的,那么保护的措施就势必带有一定的排他性,在某种程度上也就不利于新文化的创造。唯一能够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新文化创造之间矛盾的,就是基于民族文化自觉而延续民族文化的各种文化物象的自我调适。这种自我调适是客观存在的,因为民族内部的各种文化物象最终都会演化为民族整体文化的不同组成部分,相倚相成。一个民族内的任何文化资源存在及围绕文化资源开展的各种创造实践活动都是为了民族文化的延续与强化,基于这一根本目的,不同的文化物象及相关实践在相互交错的过程中是可以相互妥协的。二者围绕民族文化的延续而不断调整自己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从而把二者之间的冲突限制在可控的范围内,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新文化创造的并行不悖,把各自有利于民族文化延续的功用发挥到极致,最大效能地推进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五、结语
    文化自觉让我们重新认识到了民族文化中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为了延续民族文脉而开展了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有效地保护和巩固了民族传统文化的成果。同时,为顺应社会的发展和实现民族的健康发展,在发自民族文化深层的内在精神力量的驱动下,我们不断创造着富有时代特征的新文化。这是保护与创造的二重奏,也正是这一脉相承的文化保护与创造活动,才使得我们民族文化品格能够永远保持不掉色、不变形,才能够切实维护民族文化认同与情感同一。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新文化创造活动,绝非我国文化战略的一时之计,而是我国今后文化建设与发展中长期有效的一种文化模式。这种文化模式的形成绝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我们在民族文化建设过程中不断反思自省的结果,也就是我们时时都要践行的文化自觉。
    参考文献:
    [1] 杨俊蕾,中国当代文论话语转型研究[N],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 2003年,83页。
    [2]云杉,文化自觉 文化自信 文化自强-对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思考(中),《红旗文稿》,2010年16期,11页。
    [3][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M],洪汉鼎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04年,261页。
    [4]张兆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变迁及其现实问题[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1期,22-25页。
    [5]林剑,论民族文化的创新[J],《江淮学刊》,2015年6期,42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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