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与“丰富”:美学视野中的东方舞蹈(3)
时间:2024/11/28 08:11:16 来源:《北京舞蹈学院学报》 作者:闫桢桢 点击:次
三、东方美学与东方舞蹈的两大形态 斯特龙伯格在《西方现代思想史》中这样描述了那些与“西方”传统相对立的“东方”哲学的趋势:西方传统抵制那些轻视物质世界、认为人的精神与物质世界格格不入的倾向。那些倾向在某些东方哲学中十分明显,在西方也时有表现。他以诺斯替教与基督教之间的关系为例,认为在东方的哲学与宗教传统中,存在着一种“蔑视肉体”的倾向。“他们认为,人的闪光点是人的灵魂,灵魂完全与肉体无关,但成为肉体的俘虏。灵魂必须设法逃脱这种禁锢。”[7]东方传统对于“肉身”的态度,尽管并不一定如其所言是“必须逃脱的禁锢”,但是对于“灵魂”或“精神”的重视的确可以在东方各国的文化传统中得到印证。这种重视“精神”、“灵魂”的倾向往往成为关于“东方美学”的简化表述的基础,从其高度概括的逻辑层面来说,自有其合理性,也确实不乏实例佐证。不过,当这种美学表述具体到特定的艺术形式中时,不免会出现以抽象表述“压抑”具象体验的遗憾。 事实上,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在高度概括性的美学表述中,总是包涵着丰富的形态和充满差异性的体验。对于东方的舞蹈来说,一方面的确在哲学观念、宗教教义等文化传统中存在着相似之处,另一方面围绕着这些哲学与宗教的观念却生发出了各具美感的舞蹈形态。以东方美学为视野去检索舞蹈的审美内涵,其突出的价值就在于,舞蹈这种围绕身体展开的艺术形式,恰好展示了被简化的东方美学话语中所损减的各种审美经验。一方面,流传至今的各种东方舞蹈,昭示了一个与此前简化的东方美学有巨大差异的艺术景观;另一方面,就中国舞蹈而言,立足现代中国生成的“古典舞”,又成为“东方美学”叙事的活生生的图解。事实上,东方舞蹈作为一个集合性概念的使用常常使人忽略了其内部构成的复杂性,东方各国的舞蹈不仅在审美经验上丰富多元,在发生学与美学方面也远较表面上复杂。 从发生学方面来看,东方舞蹈大致可以被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以历史传承为基础,从古代流传下来的舞蹈形式。另外一种则是依据本民族的美学传统“再造”出来的舞蹈。不妨以中国、日本和印度三国的传统舞蹈为例来说明这两种形态在不同国家的复杂情况。 第一种舞蹈形式产生于特定的古代时期,经历数百年的自然传承,往往积淀着传统文化的审美特性以及哲学观念。例如日本的能乐、歌舞伎、雅乐等艺术形式都是在古代产生,直至今日依旧保留着古代日本的审美传统。同样,在印度,尽管不同地区的舞蹈派别众多,但是这些舞蹈的形成都可以追溯到数个世纪以前,并且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确立了各具特色的表演特点。这种从古代时期传承下来的舞蹈美学形态,通常被称作“古典舞”。“古”取其“古代”之意,是对其产生时间的确认,“典”则取其“典雅”、“典范”之意,是对其在民族审美传统中“正统”地位的确认。也就是说,这些舞蹈一方面是从古代传承至今,并且具有特定的形式,另一方面,这些舞蹈形式中有着能够体现民族性格、思维方式以及哲学观念等文化特性的遗存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民族身份认同的功能。 第二种舞蹈形式无法确定其产生的具体时期,也没有经历自然传承的过程,它们很可能是曾经在古代出现过,但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传承下来的舞蹈形式,也有可能是因为特定的历史需求应时而生的文化现象。前者的“复原”往往是通过一些考古资源进行想象性的再造,而后者的出现则关联着复杂的社会原因与历史背景。不过,不论是对古代曾经存在过的舞蹈样式的想象性再造,还是与特定社会历史背景关联的文化现象,这一类舞蹈在某种程度上说,都是以当代人的立场与视野,来对“古代”进行理解与表达。同时,这种对“古代”的想象也就不可避免地暗含着一种选择:那种在当下被认为代表了国家或民族文化特性的传统也就成为人们想象“古代”的合法性资源。 然而,东方舞蹈在发生学方面的分类原则却在美学层面遭遇到了挑战。长久以来,活泼的民间舞蹈与典雅的古典舞蹈,构成了东方舞蹈的两大美学形态。在东方舞蹈的美学叙事中,民间舞蹈的多姿多彩,被塑造为非经典的、乡俗的和民间的;而具有浓郁的宗教、宫廷文化色彩的古典舞蹈,则作为经典的、古雅的和精英的舞蹈文化进行表述。 对于绝大部分的东方国家来说,这样的美学形态划分是可以涵盖本民族的舞蹈形式的,例如在日本,能乐的产生可以追溯至8世纪,它充分体现了代表日本王朝审美趣味的“武士道”精神,而发源于17世纪的歌舞伎则是以民间“反叛者”的形象出现的。尽管二者在美学形态上有所不同:前者倾向于宫廷趣味,后者更偏向民间审美,但是二者都属于发生学意义上的“古典”舞蹈形式。而在印度,尽管存在着不同地区间舞蹈形式之间的差异,但是由于印度深厚的宗教传统,这些有着不同艺术特色的舞蹈形式从其发生学和美学形态来看也都属于“古典”范畴。 简单而言,在日本或者印度,我们可以说对“古典”舞蹈的研究是理解其文化及美学传统的重要途径,因为这两个国家的“古典”舞蹈无论在发生学还是在美学传统上都可以代表本民族“古代的”、“典范的”艺术形态。然而,如果我们将东方舞蹈美学的概念仅仅建立在对各国“古典”舞蹈的分析研究基础上,恐怕就会忽略东方舞蹈内部构成的复杂性,特别是对中国而言,“古典”舞蹈这个概念的指向则格外多元和复杂。 目前,在中国舞蹈学领域中,“古典舞”首先是一个专称,它代表的是一个以“中国传统舞蹈”为核心的艺术学学科方向,即北京舞蹈学院的“中国古典舞系”所代表的含义;其次,作为一个社会学范畴,它又延伸到经典传统文化的领域,指称代表这种经典传统文化的艺术;再次,它又是中国舞蹈家通过搜集各种舞蹈资料并发挥艺术想象创立出来的“古典舞”,并不是古代人流传下来的舞蹈,并由此区别于“民间舞蹈”。在这里,我们发现中国的“古典”舞蹈在发生学与美学形态之间产生了一种“错位”。一方面,中国的“古典舞”并不属于发生学意义上的“古典”舞蹈,它是一种当代艺术“再造”的产物,但却代表着以典传统文化;另一方面,中国的“民间舞蹈”作为另一个重要的舞蹈学范畴,从其发生学来看的确是千百年来相传的、属于古代人的舞蹈,但是在美学层面上却不属于“古典”范畴。这种错位在对中国“古典舞”提出合法性质疑的同时,也令中国“民间舞”的内涵变得含混和多义:一方面,民间舞领域的学者们极其重视田野工作,大量搜集整理各类流传于不同民族和地区的舞蹈元素,另一方面又“积极整理”和“舞台创生”地使用这些资料,使之符合“民间”非经典的、乡俗的“审美规范”。 于是,我们发现中国舞蹈在东方范围内具有非常特殊的发展脉络:相比于印度,尽管同样是多民族统一的政治体,但是中国没有印度那样强悍的宗教传统,足以将各民族的舞蹈形式统帅在一种美学形态下,因此中国“古典舞”的“根脉”也就只能转求于古代审美文本。而由于历史上的文化断裂,这种以汉民族传统审美意识为核心的“古典舞”无法获得历时性的“合法化”,只能转求于对古代审美文本(如诗词、壁画、戏曲、书法、武术等)的阐释,以此作为重构“古典舞”的美学基础。 另一方面,日本的歌舞伎艺术具有“民间舞”的美学特征,但是由于它在发生学上可以追溯至古代时期,依旧可以归属到“古典”范畴中。此外,无论是代表“古典”审美的能乐,还是代表“民间”审美的歌舞伎,都同属于“大和民族”的传统乐舞形式,其作为“古典”艺术在发生学方面的“合法性”毋庸置疑。然而,中国是由56个民族构建的“跨体系社会”,从美学层面上来说,各个民族都有着属于本民族的“古典”与“民间”,而现有的舞蹈体系中,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舞蹈则一概被归入“民间舞”范畴,这也就从另外一个方面导致了前文提到的发生学与美学形态之间的错位。于是,中国“古典”舞蹈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将已经断裂的经典舞蹈通过现代创造,重构出具有“合法性”的古典舞蹈形态,而与此同时,中国“民间”舞蹈则要面对多元的民族文化传统和地方性经验,并且要为“民间”舞蹈的“学院式”或者说“主流化”的发展道路寻求“合理性”。 正是由于中国舞蹈的独特现状使得关于“东方舞蹈”的叙述层级更加交错复杂,所以当我们将各国舞蹈的经典形式以“美学”视野汇聚于统一性概念的同时,也不得不关注“东方舞蹈”内部的复杂构成。这也就要求关于“东方舞蹈”的描述至少应该包涵紧密关联的两条路径:一条是以“美学”的理论视野将东方各国的舞蹈进行概念性的化约,将其建构为一个“美学统一体”;另一条是以“舞蹈”的形态及其审美体验为依托,突出“东方”舞蹈在身体美感上的差异性。如果能够将上述两条路相互支撑、相互补充的话,即可以在“东方”这个文化想象的概念下将不同舞蹈形态与“东方”的哲学观念、宗教传统等联系起来,进行美学层面的描述,使之在与“西方”的对照中确认自我;同时也可以在“东方”的内部对特定舞蹈形态的美感进行经验层面的描述,使其突破“东方”作为文化共同体的叙事框架,重新发现那些丰富的审美经验。当然,这样的研究路径对研究者而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具有舞蹈形态的经验性的描述与理解能力,另一方面又要能够在东方美学的理论语境中重新定位与阐释那些丰富的舞蹈形态。与此同时,如何将这些关于东方舞蹈的美学阐释嵌入到当代文化语境中加以研究与理解,可能是更加值得深思的话题。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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