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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文”的机遇与挑战(艺海观澜)——从“同人第一案”谈起


    不久前,作家金庸起诉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一案,历时两年审理,终于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是,江南《此间的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其出版发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并销毁库存书籍,赔偿金庸经济损失共188万元人民币。
    江南于2000年在网上连载小说《此间的少年》,借用金庸作品中数十个人物名字、部分人物性格特征和人物关系,讲述发生在汴京大学的乔峰、郭靖、令狐冲们之间的校园故事。《此间的少年》在高校读者中颇受追捧,连出4版,累计销售110万册,且曾制作为同名电影放映。因两位当事人的身份和事件的性质,此案被称为“同人第一案”。案件虽已尘埃落定,但它所折射的“同人文”版权困境和发展方向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而“同人文”问题背后,又是网络文学规范化、精品化之路的挑战与应对。
    “同人”一词,出自《易经》,引申为志趣相同或共事者。日本动漫文化圈以“同人”指称喜爱相同作品的人,后来被搬进中国当代网络文学语境,用于指称依托一部作品进行的二次创作。文学史上利用熟为人知的经典作品及其人物形象进行二次创作是常见现象,诸如以《三国志》为蓝本的《三国演义》,建基在元稹《莺莺传》之上的《西厢记》,现代主义代表作《尤利西斯》看点也是它与荷马史诗《奥德赛》之间的对应关系。严格地说,“同人”概念不能泛化到所有依托已有作品题材进行的二次创作,其真正的规定性在于大众流行文化“同人圈”的存在:一大批对某作品深度喜爱的“粉丝”,长期浸于该作品的氛围中,在体认到自身个性与原作人物及其风格元素高度契合时,更是形成迷狂效应,由此而来的再创作引发其他同人的同感与鼓励,因而获得其他类型二次创作无法得到的高度正反馈。
    同人创作的初衷一般都是出自纯粹的喜爱而非营利目的,因此在世界范围内,都将同人作品“部分借用原设定”定性为合理使用。但是,当“同人文”有了较大营利空间,对版权意识较强的原作作者来说就是侵权。应当说,金庸诉江南一案判决分寸适宜,既未过分伸张作者权利,以致限制读者的再创作,也以竞争的正当性为“同人文”商业化画出界线,没有给借鸡生蛋的牟利者留下空子。只是随着“同人文”商业化越来越多,问题将会愈加复杂。
    在这个UGC(用户生成内容)时代,“用户”既是受众也可以是创作者,较有创造力的用户借用原作品元素进行二次创作是自然而然。创作变容易了,发布、传播的物质成本可以忽略不计,与此同时,市场需求越来越大。“同人文”要像《此间的少年》那样销量达到百万本以上是很难的。但是,在网络文学商业化长尾模式里,只要某款“同人”坚持付费的读者达到千人以上,同人作者收入就有保证,“同人文”在产业化上就具备可行性,作为一种商业类型就能成立。而事实上,以中国十几亿的人口基数,社会上较为流行的文化产品受众都是千万人级别,愿意为二次创作同人作品付费的爱好者大有人在。所以,同人小说越来越有从纯粹喜爱的业余爱好向商业化转变的趋势。起点中文网、晋江文学城等都开设有专门的同人类别。起点中文网“衍生同人”标签下有近4万部作品,其中以《海贼王》《火影忍者》等日本动漫主题的“同人文”最受欢迎,《海贼之天赋系统》日均会员点击量甚至可达到十万次。
    在“同人文”商业价值还未凸显时,各大网络文学网站主要把同人版块作为培养原创作者的练兵场和储备库;当同人市场需求已经发展到可观的地步,新的商业模式也呼之欲出。“同人文”的版权困局,一方面需要法律规范,另一方面要形成版权方与同人作者之间平衡的合作机制。这就需要商业网站在中间发挥对接协调作用,促成合作多赢,这对平台方的运营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美国亚马逊网站建立授权同人创作平台,运营五年来业绩惨淡,今年5月悄然关闭,由此可见其难度。开发出与中国网络生态相适应的“同人文”业态还需要更多的机遇与智慧。
    商业利益分配问题之外,“同人文”的突破点更在于如何提高创作旨趣以留下具有长远价值的作品。“同人文”生长于亚文化小群体,易陷于同好社交,对作品文学意义上的自足性重视不够。目前网络文学中“同人文”佳作并不多见。即便像《悟空传》《此间的少年》这样流传较广的,也只是网络文学初创期的作品,跟原作相比显得非常单薄。其实,当一个作者能够自立,基本上就不再希望借助他人作品去二次创作。文学重在“一空依傍,自铸伟词”,如果非要借用前人旧作,也应该像黄庭坚那样尽量去“点铁成金”“夺胎换骨”。古语说“君子和而不同”,“同人文”真正的提升是同中破同。毕竟,文学就是让人领略世界的不同和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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