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是人类收藏历史记忆凭证和熔铸新文化的殿堂,是传播文化、传承文明、启发民智的重要载体,是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博物馆作为重要的非营利性公共文化组织,承担着重要的收藏、研究、保管、展示和教育职能。到2011年止,全国博物馆已达3589家,其中文物系统博物馆登记的藏品达3000余万件套,每年举办展览达10000余个,年观众4亿余人次。 随着博物馆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影响力不断增长,博物馆藏品、展览、商标等无形财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逐渐显现,一些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故宫博物院先后与中国商业出版社、北京天禄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等就因著作权事宜诉诸法庭。国家博物馆、上海博物馆、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等也屡屡卷入相关纠纷中。博物馆相关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日益受到各方面重视,并纷纷呼吁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而在国际上,对于博物馆知识产权进行立法的已经较为普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7年正式发布了《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主要针对信息时代的特点,论述如何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加强和改进博物馆对藏品的管理与利用。该《指南》指出,博物馆的知识产权有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网络域名和工业设计5种。版权管理包括:博物馆藏品的摄影图像、录音及出版、视听音像作品、以CD或者网络传播为媒介的多媒体产品、印刷形式或者电子出版形式的出版物。商标权管理包括:博物馆名称、艺术家姓名或者签名、博物馆所在的建筑物(尤其是当该建筑物具有很高识别度并被用作摄影场所)、可作为商标保护的展览名称、以博物馆藏品为基础构成的物品包装形式与色彩、作为商品的艺术复制品(特别是该藏品是以特定方式与博物馆存在固定的关系)。专利权管理包括:由新技术确认的藏品中的知识产权、学术交流中的知识产权(例如为展览撰写的各种研究、阐述和说明文字的知识产权)、管理藏品技术的知识产权(例如博物馆专用的超文本标记和语言)等。网络域名包括商标和商号,因而具有重大价值。工业设计管理包括:博物馆根据藏品自行设计产品,或者委托他人制作设计产品,都是作为商业发展创作产品的方式。 我国目前适用于博物馆版权方面的法规主要是《物权法》、《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但对于博物馆方面的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不甚明确、条文过于简单、笼统等问题的困扰,给博物馆合法维权造成困难和障碍。对此,深圳市版权协会出台了《博物馆(美术馆)著作权工作指引》,我国台湾地区甚至为保护台北“故宫博物院”的知识产权进行专门立法,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针对以上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和博物馆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研究力度,尽快推动博物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保护博物馆合法权益,促进博物馆健康发展。 第一,加强立法。制定《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为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第二,建立博物馆商标、产品、藏品登记注册管理机制。工商主管部门加强博物馆商标、产品等方面的保护管理。文物、博物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博物馆藏品登录机制,由各收藏单位将其藏品在统一的平台上予以登记注册,经登记注册的信息由国家予以认证,依法保障其应有的保管权和收益权。特别是要加强信息时代博物馆数字资源的保护研究,制定有效措施。第三,鼓励引导博物馆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加强权益维护。各博物馆应当在知识产权管理的框架内,运用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法律赋予的权力,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为博物馆充分发挥自身资源效益,增强博物馆的创造力和活力,更好服务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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