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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乐人-乐户制度形成考论

http://www.newdu.com 2018-03-01 《音乐艺术(上海音乐学 夏滟洲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北魏孝昌年间政府颁发法令,明确了“乐户”的国家存在。文章对乐人存在社会历史现象加以梳理之后,认为传统中就广泛存在的乐人—乐户阶层自此进入国家制度化管理之中,她们户口特殊,身份低贱,无人身自由。但同样由于制度的作用,她们对音声技艺的创造、传承、传播方面所产生的具体而深刻的影响等,为中国音乐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关 键 词:北魏时期/乐户/乐人/成文法/社会身份
    作者简介:夏滟洲(1972~ ),男,西安音乐学院西北民族音乐研究中心教授(西安710061)。
    标题注释: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一般项目:“中古良贱乐人社会身份的形成与中古伎乐的转型”,项目批准号:11BD041
    西晋亡后的中国北方社会,各少数民族统治者展开争夺战。先是匈奴、鲜卑、羯、氐、羌等“五胡”纷争,接着是成汉、二赵、三秦、四燕、五凉和夏,16个封建割据的政权更替,至北魏统一,历时136年。北魏一朝,存时一个半世纪,往返西域,获凉州乐人,为复兴北方歌舞伎乐打下基础。其后,北方豪族兴起,历东魏至北齐、西魏至北周,最后北周灭北齐,北方重新统一,其间政治中心几度迁移,但多元的民族持续地把他们特有的传统文化与中原一脉的汉族文化涵化混融,基此形成的中国文化,以充实传统和结构更新为特色。动荡的时代导致雅乐沦亡播迁,传统俗乐染乎世情发生新变,尤以胡俗乐盛行,自十六国北朝起,流风余韵,活跃至唐。
    在北朝文化获得新变发展的背后,依赖土地与农民的结合,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大的变化。同世家大族一样,由于频繁的战乱和人口的掳掠,北魏立国以后,不断吸取汉人制度,推行均田,私有制日益发达,阶级分化和对立矛盾日趋尖锐,国家封建化,土地归国家所有等,封建制度至此时明确形成。①随之而来的是国领户口的扩大与管理得到加强,北朝出现了国家层面的贱民阶层,其关系以国家依附为主,不像南朝之沿袭魏、西晋的发展轨迹前行,是以私家为主的依附关系。其依附性之强,亦区别于南朝盛行的恩主制——无论官、私乐人,预设(约定俗成地)与事实存在的贱民阶层,或依附,或私属,地位低落,贵贱身份明确。
    史载,北魏孝昌(525~527)以后,从事服务业的乐户阶层存在明确:“至迁邺,京畿群盗颇起。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②由此称北魏时期乐户这一贱民阶层已见法典化存在,基于精神生产活动而形成的一定行为规范和社会关系,反映了当时社会等级和社会秩序。潜在因素中,一方面说明了国家用乐制度的法律明确及乐户身份的法律约束,处于精神生产活动主体地位的乐人,其社会身份自然获致,北魏成文律法中明确其地位先赋,无阶级地位或阶级地位低下,但乐人依其才艺声色而获取声望地位,会有不一而足的情形,上升和下降空间都有,对应着良贱关系的转换,是部分乐人身份地位的表现;另一方面,在具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中,作为体现新制度建立的威仪与礼制的象征,人的等级观念与制度得到强化。
    因此,“乐户”纳入国家层面的管理,现实存在,其所衍生出乐户—音乐制度(乐籍制度)揭示出中国传统音乐主要的创造者和承载者——乐户(专业音乐家/乐人)的役使与地位的客观存在,虽然乐人管理是封闭的,但乐人工作系统却具有开放的属性,因而未见阻断反倒是积极地促进音乐文化的多向交流。今人研究所得诸成果,如王小盾之论乐部的流动及乐部形成诸问题的推衍,③项阳研究山西乐户时之论中国寺庙音乐的重新定位、中国传统乐种的重新认识及传统音乐的构成④等,以乐户—音乐制度的研究为对象,学界所见诚如项阳指出的,“在乐籍制度下,自上而下或称是自下而上形成了对中国文化的创造、发展与传承的完整体系。”⑤下面的研究即以此为出发点,来对乐人制度的确立及其社会地位生成进行考察。
    一、北魏乐人制度的成文法建立过程
    考察北魏乐人制度,必然要结合北魏朝用乐情况,主要的史料来源是北齐人魏收所著的《魏书》,尤其是卷109“乐志”部分,虽有系统记述,但在对北魏以前鲜卑用乐、什翼犍代国在内的北魏先人音乐活动溯源不够成为一大缺陷。当然,通过《魏书》,我们了解到鲜卑社会素来就有较为严密的习惯法规却具体而细致。正是由于《魏书》,我们看到,伴随着北魏的征战与建国历程,国家法权观念逐渐形成,因此可想象,北魏乐人制度的建立作为其中一环也是必然。
    (一)北魏宫廷乐伎的聚合
    淝水之战后新兴起的北魏于386年立国,都盛乐(今内蒙古和林格尔西北土城子)。396年大败后燕于中山(今河北定州),次年取邺城(今河北临漳西南邺镇东)。398年都平城(今山西大同东北)。436年灭北燕(龙城,今辽宁朝阳);439年灭北凉于张掖,统一北方。北魏随着军事上取得的胜利,掠夺人口倍增,同时开始加强编户齐民控制,作为政府的依附民,用于政府部门、军事部门和手工业领域,从事农牧业生产,或服兵役与杂役等,如吏户、屯田客、兵户、营户、隶户、杂户、伎作户、伎巧户、百工户等,这些国家贱民服役机构与服役内容不同,但地位同于官奴婢。同时,因为这些人的参与,不仅带来了中原地区先进的农业文明并使颠沛流离的传统文化趋于集中。这一过程不仅与上面几个地域直接相关,也与乐户制度成文时间节点趋同。
    北魏乐府的始建时在天兴六年(403),汇集了逃难至中山和凉州的汉魏伎乐旧家,以及当地政权新建的西域诸伎。在北魏乐府初创时,“宾嘉大礼,皆杂用焉。”⑥魏世祖时期(430年其后),“今古杂曲,随调举之……今辄条记,存之于乐府。”⑦至北魏中期即恭宗、高宗时期(450年前后),有“今诸王纳室,皆乐部伎以为嬉戏”⑧;至北魏后期即废帝元朗时期(531~532年),有“太乐伎有倡优为愚痴者,帝以非雅戏,诏罢之”⑨;这些记载反映出了北魏乐府及用乐的繁荣景象,其影响已明,北魏音乐歌舞的形成与宫廷乐工的流动也就清楚了。
    中山—邺。如上引注文,永嘉之乱后,西晋伶官乐器先为前赵刘聪、后赵石勒所获,接着后赵石虎携伶官乐器入邺(335)。在冉魏短暂地统治之后,前燕建都邺时(352),有乐工部分逃难至东晋。其后经苻秦、西燕,伶官乐器辗转流传,最后被后燕掠至中山。这一过程中还在不断吸收新声,如前秦灭前凉获天竺乐、清商乐、西凉乐等。北魏道武帝时皇始元年(396),“破慕容宝于中山,获晋乐器,不知采用,皆委弃之。”⑩到天兴初年(398),“既定中山,分徙吏民及徒何种人、工伎巧十万余家以充京都,各给耕牛,计口授田。”(11)80余载过去了,延续汉魏伎乐旧家的中山乐人几经易主,苟全性命,得到基本生活保证之后,仍遭抛弃。
    凉州—平城。311年后,洛阳的太常乐人有一部分南渡到江南避难,还有一部分迁入河西地区,不同的流向却共同地使得中原文化的主流得到保留。正是与洛阳乐人西徙,使得凉州在中古音乐史上地位突出。“及张氏据河右,独能得华夏之旧音,继以吕光、秃髪、沮渠之属,又皆西戎也。盖华夏之乐流入于西戎,西戎之乐混入于华夏,自此始矣。”(12)前凉永乐年间,“天竺者,起自张重华据有凉州,重四译来贡男伎。天竺即其乐焉。”(13)前秦建元二十一年(385),吕光“以驼二万余头致外国珍宝及奇伎异戏、殊禽怪兽千有余品”而从之(14)。其中,“龟兹者,起自吕光灭龟兹,因得其声。”(15)随后收西凉乐,“起苻氏之末,吕光、沮渠蒙逊等据有凉州,变龟兹声为之,号为秦汉伎。魏太武既平河西得之,谓之西凉乐。”(16)至太延元年(439)九月,北魏太武帝平河西敦煌之地,“收其城内户口二十余万”,十月,车驾东还平城时,“徙凉州民三万余家于京师。”(17)同去的还有凉州诸乐,“世祖破赫连昌,获古雅乐,及平凉州,得其伶人、器服,并择而存之。后通西域,又以悦般国鼓舞设于乐署。”(18)诸乐总汇,“得沮渠蒙逊之伎,宾嘉大礼,皆杂用焉。此声所兴,盖苻坚之末,吕光出平西域,得胡戎之乐,因又改变,杂以秦声,所谓秦汉乐也。”(19)因此,史家总结如是:“凉州在当时是北中国保存汉族文化最多又是接触西方文化最先的地区。西方文化在凉州经过初步汉化以后,再向东流。音乐也是这样。”(20)北魏立平城为京师后,参与都市精神文化建设的大多是来自原本由中原地区迁出(如来自凉州)或者来自中原地区的百工伎巧及其后代。
    北魏宫廷乐人经历了西晋—前赵—后赵—前燕—前秦—西燕—后燕—北魏等数代的流动、传承过程。频繁的乐人流动反映出乐人的来源以前代遗留、战争掳获居多,赏赐次之,还有破产的农民转化与良人买卖。
    (二)北魏家伎的发展
    与家伎之在南朝繁盛存在一样,北魏时期北地贵族蓄养家伎、纵情享乐,更堪比前代,盛于南朝。无论贵族府邸,还是在世俗生活中,歌伎活动频繁。如北魏都城洛阳城西“市南有调音、乐律二里。里内之人,丝竹讴歌,天下妙伎出焉”(21),可见歌舞伎乐在北地之兴盛,这一场域活动的乐人个体社会地位低贱,但非一成不变。活跃在权贵府邸的私奴婢乐人如咸阳王元禧“奴婢千数”(22);高崇“僮仆千余”(23);抱嶷“老寿死后,收纪家业,稍复其旧,奴婢尚六七百人”(24);杨素“家僮数千,后庭妓妾曳绮罗者以千数”(25);高阳王元雍“僮仆六千,妓女五百”(26)、“伎侍盈房……延昌已后,多幸伎侍”(27);河间王琛“常与高阳争衡,……妓女三百人,尽皆国色”(28);李元护“妾妓十余,声色自纵”(29);元志“晚年耽好声伎,在扬州日,侍侧将百人”(30);王椿“僮仆千余,园宅华广,声妓自适,无乏于时”(31);等表明乐人活动是多方面的,有活跃在宴乐场合,也有创作乐歌的等。这些私奴婢乐人的角色常常作为恩主的娱乐对象而体现出来。
    北魏上层权贵随着财富的积累而蓄伎之风日盛,使恩主制成为与官属乐人保护体系交相呼应,既保证了由于时事改变而落魄飘零的乐人有新的生活保障,又满足了恩主们从内在里对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追求。北魏时期不仅蓄养家伎十分普遍而且数量甚大,反映了当时奢华悠游的生活现象,间接地使一些歌舞伎乐得以保护、传承,加强了民间音乐—宫廷音乐的双向交流,丰富了北魏歌舞音乐的发展。历时地看,南北朝家伎的发展影响上承魏晋,下启隋唐,并且以一种“家族血缘宗法制在技艺的传承中具有相对的自闭性和保守性”使其不至于“在周期性的大动乱中倾家覆没”(32)。正因为兹,长久生存于小农经济社会秩序中的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以其相对稳定的稳态属性,使得本土音乐文化结构之外的文化要素很难以常态融入。与宫廷(官府)乐人的聚合及对伎乐歌舞的学习方式不同,加之当时的文化传播方式多为名师聚众讲学,父子、母子相授,抑或乡学、县学、郡学虽然存在,但关乎家伎接受伎乐的传授,未见具体史料,不好推衍,存疑之时仍不免想到政府对乐人加以世袭制管理,寄希望于家族内传授技艺之说不无道理。
    (三)国家户籍名籍中“乐人”到“乐户”身份的明确
    依照人的身份地位尊卑排列,十六国北朝时期国家控制的人口户籍、名籍中,有皇室外戚、编户、吏户、兵户、百工杂户、官私奴婢等,细究起来十分复杂。就乐伎(人)—乐户而言,诸多职(乐)官制度研究成果告诉我们,隶属太常、太乐(令)、鼓吹(令)之属所下辖的人口,具有专门技艺、专门从事与乐事活动相关职业的社会群体,就是乐伎(人)—乐户。
    历史上,乐人的出现,与乐的存在相伴生。夏商之后,始自女乐、巫覡,其后有女伎、鼓人、优倡等称谓,自存在其地位就尤为特殊。虽然乐人所役之内容及其出生古已有之,但史料明确记载中至少在魏以前无乐伎(人)的身份描述。最早的成文表述,与杂户的出现有关。综合建安四年[200]前后发生的周瑜率众袭皖城“得术百工及鼓吹部曲三万余人,并术、勋妻子”(33)之事,与东汉建安二十三年[218]春正月发生的事件,“时关羽强盛,而王在邺,留必典兵督许中事。文然等率杂人及家僮千余人夜烧门攻必,……”(34)此中“杂人”与之前提及的百工鼓吹无疑同属一类群体。至杂户出现,时在十六国太兴元年[318]十月,“勒攻准于平阳小城,平阳大尹周置等率杂户六千降于勒。巴帅及诸羌羯降者十余万落,徙之司州诸县。”(35)这是史籍有关杂户名称最早的记载。
    其次的成文表述是奏乐之人与军兵之职集于一身,所谓军户,即唐代名籍中的“营伎”,官属乐人,既用于军中,可在备战时作战、战时鼓舞士气,亦用于闲时娱乐,或为地方官府宴饮娱乐而用。如曹魏初建[220年前后]时,出现“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旧法,军征士亡,考竟其妻子。太祖患犹不息,更重其刑”(36)的现象。到十六国初期,由于人口与政权变化频繁,北方内迁诸族原本以部落为基本的组织形式,在各族混战、频繁迁徙杂居中,由于部落组织的维系力量逐渐削弱,或因战乱打散、组织瓦解导致一种新的社会结构形成,譬如处于弱势的部族成员被排挤出本族庇护之外,而不得不依附于其他民族,由此形成来源多头、成分复杂、族属不清、各有专业的人口群体,这是杂户出现的历史因由。上文中,石勒所掳掠六千余口杂户有无乐人不明确,但其自从出现即显示出为统治阶级服务、关系密切的特殊社会阶层是明确的。直到拓跋部入主中原,初期数次对人口的安置,特别是对百工伎巧的安置,多以军营户编制,如太和年间:“又河东郡人杨风等七百五十人,列称乐户皇甫奴兄弟,虽沉屈兵伍而操尚弥高,奉养继亲甚著恭孝之称”(37),乐户是属于太常的杂户,其“沉屈兵伍”则告诉我们军户中亦有乐户参与,或者乐伎就是兵。参考北魏传统中“我国家常声鼓以集众”(38),可见北魏统治者起初将乐户一类的杂户配属军营(营户),役使明确,对乐工需要广泛。如皇始元年[396]讨伐慕容宝时,“帝亲勒六军四十余万,南出马邑,逾于句注。旌旗骆驿二千余里,鼓行而前,民室皆震。”(39)鼓声震天的效果显示出军中所用鼓乐的规模之大,反映了军兵亦兵户亦乐户,而且人数甚众。史料中,无论军籍乐籍,均不能随意脱离,并且他们随需要迁移,没有固定乡籍。
    如上,北魏自其初拓中原起就十分重视各类人才的使用,无论是太乐乐人还是军营乐人,他们都受到一致的对待,所谓“诸士大夫诣军门者,无少长,皆引入赐见。存问周悉,人得自尽。苟有微能,咸蒙叙用。”(40)随着国家机器及相应的典章制度与官僚体制于天兴元年(398)十一月初步建立,到太和十一年(487)正月定乐章等制度改革推进,同时结合北魏朝几次人口土地分配制度,我们可以大致了解乐户制度渐至成型过程中可能受到的影响。
    政府对人口的控制,在北魏前期为数众多的主要是杂户和吏户,尚未明确的乐户,按理属于其中一类。与乐人相关的各种史料中,如天兴元年春正月“徙山东六州民吏及徒何、高丽杂夷三十六万,百工伎巧十万余口,以充京师。……二月,车驾自中山幸繁宫,更选屯卫。诏给内徙新民耕牛,计口受田。”(41)二年(399),“二月丁亥朔,诸军同会,破高车杂种三十余部,获七万余口,马三十余万匹,牛羊百四十余万。骠骑大将军、卫王仪督三万骑别从西北绝漠千余里,破其遗迸七部,获二万余口,马五万余匹,牛羊二十余万头,高车二十余万乘,并服玩诸物。”(42)永兴五年[413]秋七月,“奚斤等破越勤倍泥部落于跋那山西,获马五万匹,牛二十万头,徙二万余家于大宁,计口受田。”(43)太延五年(439)九月,克北凉都城,“牧犍与左右文武五千人面缚军门,帝解其缚,侍以籓臣之礼,收其城内户口二十余万,仓库珍宝不可称计。……杂人降者亦数十万。”(44)等等,其中所见杂户记载很多,而政府屡次迁徙百工伎巧,意在补充官府之用,其中服役于太常寺的才叫乐户、歌工,(45)甚至有在州县无户贯但属于太常的杂户,如西晋永安年间(304),“孝义里东市北殖货里有太常民刘胡,兄弟四人,以屠为业”,(46)太常所属应该为乐人。另外,也有因从罪犯转化为杂户的一类。如北魏天赐元年(404)五月出现“置山东诸冶,发州郡徒谪造兵甲。”(47)不胜枚举。从道武帝天兴六年(403)冬始建乐官机构,“诏太乐、总章、鼓吹增修杂伎”,(48)注重官贱民乐户的建设,到北魏中后期随着太乐体系逐步完善,太乐伎出现相对繁荣的情形,从史料中我们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透过这些认识,乐户非为一般的编户齐民,受官府控制,属官贱民,预设的社会地位低下,必须经过放免手续,才能变成普通百姓。
    (四)乐户——音乐制度成文的历史情境
    正是由于客观上贵族和职官的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北魏朝廷加强了对乐伎的制度化管理,规定了罪犯配没为乐户的制度,自此出现了另立户籍的“乐户”这一专门称呼,区别于一般民户。管理是基于习惯法和社会现实而做出的,罪没入官家,成为官贱民,或以多样表现役使于军中;或以歌舞演艺供统治者赏玩或为统治者制作乐器工衣等用品;甚至因统治者的需要而役使其他,如征仗、屯田或基本建设。处于这一阶层,户口特殊,身份低贱,在人身自由上受到一定程度的束缚。
    孝昌年间,北魏朝颁布法令:“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49)这一律令一改过去针对杂户、吏户的宽泛规定,乐籍(50)——音乐制度细化具体。究其原因有二。其一系北魏对汉魏以来一些律法的沿袭。陈寅恪指出:“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51)因此,北魏将罪犯配没为乐户的律法在一定程度上参照了此前以来“自魏、晋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补兵”(52)的习惯做法。其二主要在于北魏后期时局动乱,战乱频起,六镇反叛,朝廷内耗,尤其是孝文帝迁都后代北武人与汉化的北魏贵族间的争斗等,致北魏王朝统治基础濒于崩溃。就在天下混乱,法令没有一定,时宽时严的形势中,针对社会上所出现的各类强盗杀人的,有关部门奏请设立严格的法制,目的是为挽救将死的政权,加强刑政,至少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于是,对所有罪罚之人的处理既不像此前时代又不像同期南地梁朝执行的“刑二岁以上为耐罪,言各随伎能而任使之也”(53),而是判以重刑,罪犯亲属发配为乐户就是其中一个处罚手段。以“罪没”做法与十六国以来对俘虏来的杂户乐人、百工户等人口的控制如出一辙,可见乐户在当时社会中的地位,已然预设在先。因此,作为一个社会身份被预设极其低下的社会群体,乐户与杂户、营户、伎作户、百工伎巧等一样,以职业为群体,虽然脱离了直接的生产劳动,生活资料受封建国家供给,但却承担着国家规定的役使,其法律地位低贱、身份依附,人身无自由,受人支配,劳动成果被剥削。
    北魏以罪没作为官属工乐杂户主要来源的做法,后为北齐、北周及唐所继承。如北齐末期,有“诸宫奴婢、阉人、商人、胡户、杂户、歌舞人、见鬼人滥得富贵者将万数,庶姓封王者百数,不复可纪”(54),北周保定三年(563)所定《大律》中“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55)等等。到唐时,不仅在法律中对这一类人贱民特征予以明确,“杂户者,谓前代以来,配隶诸司,职掌课役,不同百姓。”“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亦附州县户贯,赋役不同白丁。”(56)在实际生活中,对太常乐人的身份地位也有清楚说明,如唐武德四年(621)九月二十九日,“诏太常乐人,本因罪谴,没入官者,艺比伶官。前代以来,转相承袭。或有衣冠继绪,公卿子孙,一沾此色,累世不改。婚姻绝于士庶,名籍异于编甿。大耻深疵,良可矜愍。其大乐鼓吹诸旧乐人,年月已久,时代迁移,宜并蠲除,一同民例。但音律之伎,积学所成,传授之人,不可顿阙,仍令依旧本司上下。若已经仕宦,先入班流,勿更追补,各从品秩。自武德元年,配充乐户者,不在此例。”唐律最终明文规定了杂户等贱民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北魏一朝对律令的运用与明确则为唐律成文打下了重要基础。
    二、北魏乐人社会地位法典规定的历史分析
    (一)户籍——体现良贱身份等级的法律规定
    北魏朝基于良贱有别、良高于贱的原则,特别用成文化、法典化的律令,留给乐户一类阶层社会人的生活空间属于贱民阶层,基此制定各种法律规范,规定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便于管理。类似的做法在此前的西晋与同时期的南朝基本上都是习惯性的。北魏则从法律上予以制度化、细致化,始于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为代人定士族,“于是升降区别矣”(57)。这种“以朝廷的威权采取法律形式来制定门阀序列,历史上是第一次。”(58)根据唐长孺的研究,孝文帝做法旨在区别士庶在经济、政治、文化上的不同地位,兼具阶级与等级的区分,良贱身份等级制度因此确立。其系统化表现则体现在户贯明确,统一管理。根据记载,北魏实施户籍制度,大抵在魏太祖时期,“讷从太祖平中原,拜安远将军。其后离散诸部,分土定居,不听迁徙,其君长大人皆同编户。”(59)传统习惯中,乐人、百工户和兵户等国家控制下的特殊民户,依附性强,其入户与一般百姓分开管理,属于国家贱民(罪没)其户籍单列,“缘坐配没为工杂乐户者,皆用赤纸为籍,其卷以铅为轴。”(60)赤纸为籍,人身自由受到束缚,其身份卑微并职业世袭。晋代魏以后,即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百工”的卑微身份,依唐长孺研究所见:“律令上对于为法的百工是用家来计算的,这就是说百工的卑微身份包括了他们的家属在内,暗示着世袭的不可移动的户籍。”(61)乐工属于太常管理的百工杂户,其身份世袭显然在晋或曹魏时期即已选出。可见,户籍制度可谓是充分体现良贱等级的一个重要因素,至北魏时已经不是习惯法中强调的了。
    为了管理方便,北魏政府对乐户等百工户加以住地集中管理。从太祖道武皇帝时代起,“创基拨乱,日不暇给,然犹分别士庶,不令杂居;伎作屠沽,各有攸处。但不设科禁,卖买任情,贩贵易贱,错居混杂。假令一处弹筝吹笛,缓舞长歌;一处严师苦训,诵诗讲礼。宣令童龀,任意所从,其走赴舞堂者万数,往就学馆者无一。此则伎作不可杂居,士人不宜异处之明验也。”(62)综合前引注文,记载表明,工(伎)乐杂户概念是没有界限的。对于伎乐杂户的法律规定,此文献较为直观地反映了他们的地位。除此,史籍还记载到,太和五年[481]七月“甲戌,班乞养杂户及户籍之制五条。”(63)应是魏律对杂户等贱籍阶层更细致的规定,其具体条文不清,不好猜测,但该记载对诸杂户的限制与设立专籍身份是清楚的,同时也反映出了孝文帝对门第贵贱等级建设极为重视的态度。至太和十年(486)开始设立“三长制”,虽然针对性明确,但作为出自朝廷的律令,代表着皇帝与国家的权力清单,将乐人排斥在邻、里、党等法律规定的“良人”阶层之外,直接在宫廷与各级地方政府应差,为官府统一管理。
    根据周以来认定人的传统与分类原则,从身份地位上来看北魏时期的乐人,预设存在一个一般标准,九流之内属君子,其外皆为小人。北魏政府正是通过九品中正制来加强其阶级贵族化的,其直接决定了人的社会等级地位。史实中,如太和十年(494)孝文帝所语:“当今之世,仰祖质朴,清浊同流,混齐一等,君子小人名品无别,此殊为不可。我今八族以上,士人品第有九,九品之外,小人之官,复有七等。”(64)其子宣武帝再次肯定了这一说:“九流之内,人咸君子,虽文武号殊,佐治一也。”(65)北魏时期人的身份地位意义清楚,表明乐人的地位清晰亦然。加之法典化的建立,北魏乐人来于俘获罪罚、国家依附或官属、专业、贱民的特征,决定了他们在受教育、婚姻方面,贱民阶层还有更为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明确反映了贱籍阶层的身份地位,其成文表述还为后世所奠基。
    北魏实施的均田制,也严格执行“奴良”之分的身份等级制度。在譬如太和九年(485)开始实施的均田制中,奴婢按良民规格受田,无所限制。这一规定说明了封建制度的优越,但不见得说明贱人地位借此就提升了,反倒是良、奴身份自此得以固定化、制度化,所谓“定良奴之制,以景明为断”(66)。北齐之后至隋,逐渐减少甚至干脆取消了贱民的授田资格。
    (二)婚姻关系——强化良贱身份等级的基础
    最早反映北魏统治者强化门第观念与等级制度,出在太平真君五年[444]正月太武帝的诏令:“自顷以来,军国多事,未宣文教,非所以整齐风俗,示轨则于天下也。今制自王公已下至于卿士,其子息皆诣太学。其百工伎巧、驺卒子息,当习其父兄所业,不听私立学校。违者师身死,主人门诛。”(67)诏令以极为简单的行政手段强化了北魏户民的身份等级,明确指出百工伎巧均归杂户,不属良民,世代承袭父祖之业与卑贱身份与职业,须诏准才能除籍。北朝朝针对此前有王公贵族等私养百工伎巧者及此后北魏户民的贵贱之分,加以进一步强化,在和平四年(463)十二月辛丑的诏令中得以明确:“名位不同,礼亦异数,所以殊等级,示轨仪。今丧葬嫁娶,大礼未备,贵势豪富,越度奢靡,非所谓式昭典宪者也。有司可为之条格,使贵贱有章,上下咸序,著之于令。”(68)同月壬寅又有诏曰:“夫婚姻者,人道之始。……尊卑高下,宜令区别。然中代以来,贵族之门多不率法。……今制皇族、师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69)该律后来在孝文帝时期(太和二年(478)五月)重申先帝之诏,严加控制,永为定准。(70)至此,在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中,北魏政权社会阶层身份等级制度得以全面系统的建立。事实上,北魏一朝从初入中原所面临的情况,客观上如公元311年以来,“自中原丧乱,民离本域,江左造创,豪族兼并,或客寓流离,民籍不立。”(71)到入主中原时要巩固自己的统治所想的一切办法,如汉化等,是北魏政权的必然选择。尽管永嘉之乱前有赐婚形式,后有“悉以公主时婢百余人配给将士”(72)以笼络人心的现象,以及习惯性的做法“或罪入掖庭”(73),等等。就如上面所述,最终在478年出现以婚姻来维护社会等级秩序,自此成为北魏创造,尤其是对“百工伎巧”一类的人的婚姻规定,在同时期的东晋南朝,尚未见到类似的法令。此后唐律中明确的“依《户令》:‘杂户、官户皆当色为婚’”(74),无论杂户、官户,其“不与良人同类,止可当色相娶,不合与良人为婚”(75)无疑也循此一脉而来。
    即便是妾娶婚姻亦有贵贱之分,唐长孺对北魏迁洛后这一问题研究指出“永嘉乱后,至于北朝,轻视庶生子之风变本加厉,至于庶生子‘不预人流’,不录入家籍,甚至不被举养,超出了一般嫡庶贵贱之分的常规”(76)。《魏书》所记载高祐、李元护、颜师伯、高聪诸传差不多将妾与妓并谈,说明其地位低下。其实质是一种婢妾对主人依附关系,带着鲜明的宗法制的残酷性和家族式的约束性。对这一问题的关注旨在暗示我们,从乐伎到妾娶是乐伎改变自身身份地位的一个现实可行的机遇和能谋求上升的空间。同时,这一系列成果告诉我们,婚姻关系其实是强化良贱身份等级的一个基础条件,婚姻关系中的妾伎身份并未因婚姻而改变,纯粹受制于统治者的需要而获得。
    (三)良贱乐人地位获致的途径
    法律规定了乐人的生命及相关权利,然而,其在现实生活中却是多样和复杂的。乐人群体人身依附性、身份地位卑微和被驱使的工作,决定了她们不会偏离法律规范的空间和法律所强调的社会等级制度,而担任着多重、动态的角色,如娱乐对象,并非单一的音乐表演者。官奴婢乐人应差,生存境遇大体相近。但那些色、艺俱佳的乐工,抑或“化率一宫,课艺有方,上下顺厚”(77)的宫(乐)女也会因个体的表现借以提升自身地位、获得品级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私奴婢乐人则由于生活的家庭环境差异、所遇恩主素质不一导致生存境遇差异较大,亦是现实存在的。
    北魏在其社会发展阶段随内迁中原和完成封建化的过程中,歌舞伎乐多为宴饮场合的精神调剂品,而且,歌舞伎乐作为精英文化阶层精致生活的象征常常是士大夫自娱之选。如薛真度还北魏朝时,“有女妓数十人,每集宾客,辄命之丝竹歌舞不辍于前,尽声色之适。庶长子怀吉,居丧过周,以父妓十余人并乐器献之,宣武纳焉。”(78)又如高允,“性好音乐,每至伶人弦歌鼓舞,常击节称善。”(79)也有像祖珽一类的,“又自解弹琵琶,能为新曲,招城市年少,歌舞为娱,游集诸倡家,与陈元康、穆子容、任胄、元士亮等为声色之游。”(80)恩主有怪癖心理的,也会改变乐人的生存境遇,如“聪有妓十余人,有子无子皆注籍为妾,以悦其情。及病,欲不适他人,并令烧指吞炭,出家为尼。”(81)及卢宗道之随意赠妓:“尝于晋阳置酒,宾游满座;中书舍人马士达目其弹箜篌女妓,云手甚纤素,宗道即以遗之。”(82)充当娱乐和宴飨陪衬角色的乐人也有善造新声的,如咸阳王元禧赐死之时,“其宫人歌……其歌遂流至江表,北人在南者,虽富贵,弦管奏之,莫不洒泣。”(83)种种记载表明乐人所担角色会随恩主的变化而处于变动之中,少数乐人过着优渥的生活,但整体境遇不一而足。尽管也有因恩主显奢斗富、装饰门面需要而改变乐人的地位,极少数有腾达之机会的除外,多数也只是一时的。无论恩主怎么变化,乐人低微的社会身份与陪衬的社会角色都不会有根本性的变化,但却创造了辉煌的音乐文化,对社会多方面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成为中国音乐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上所述,中古良贱乐人脱离其既定的身份地位,只有封建政府放免一条路。
    贱民户籍专门管理,经过放免才能转为平民,但放免通常与经济利益的需要相关,因此封建政府放免的奴婢杂役之徒中,鲜见大面积乐户的放免。魏晋以来这一制度开始出现,北齐及北周皆有放免(出贱从良)的记载,唐律中更为明确。先是在西魏大统五年(539)夏五月,“免妓乐杂役之徒,皆从编户。”(84)接着在北齐天保二年(552)九月“诏免诸伎作、屯、牧、杂色役隶之徒为白户。”(85)不久又于天统三年[567]九月下诏,对高姓者给予特别措施,“诸寺署所绾杂保户姓高者,天保之初虽有优敕,权假力用未免者,今可悉蠲杂户,任属郡县,一准平人。”(86)除籍方面,北周时期对罪配之徒还更为严苛:“杂役之徒,独异常宪,一从罪配,百世不免。罚既无穷,刑何以措。道有沿革,宜从宽典。凡诸杂户,悉放为民。”(87)至隋文帝开皇元年(581)夏四月,“太常散乐并免为编户。禁杂乐百戏。”(88)表明政府对乐人的控制又一度开始出现松动。但在唐律中,这一针对乐户的规定,不但得到强化,还更趋具体化。(89)
    历史现象十分复杂。对中国音乐史上乐人—乐户现象出现及其成因的梳理分析,可见社会变化与人口控制发展的综合作用所致。发生在4~5世纪间内部的社会变动,在北方游牧文化与中原农耕的交汇进程中,游牧民族的遗俗风习与之接纳中原地区多样的经济、复杂的身份和儒家文化意识时的态度和做法,最终是北魏在治国意识形态上接受中原传统早已存在的社会等级制度和日益强化的社会等级秩序,因此出现系统的、成文的律令,用于严格的人口控制。首先,少数民族部落组织本身既是生产组织,又是军事组织,如此导致乐户、兵户一体,乐户、杂户不分。待内迁后受中原汉族封建经济文化的强烈影响,在转入封建化轨道进程中,仿照魏晋以来汉族封建王朝的制度立法施度,一方面深受中原权贵阶层的华风熏染,一方面由于百工伎巧实属难得,更为重要的是重视身份秩序的结果,乐户入法就成了当时社会制度的一个特殊内容。传统礼制与成文法典互为表里,刑罚的律令的核心,直接深化了社会与音乐的关系以及乐人的身份制。
    其次,站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乐人—乐户自身,都沿袭古老的宗法制(按血缘关系分配权力的国家组织和聚族而居、宗族互助的宗族制度)来规定乐人阶层。由于音乐艺术的特殊性,特别掌握一定音乐表演、创作技能等技术性本领,既是乐人获取生存条件的一个重要前提,又是乐人赖以自保的一个重要手段。从需要的一方看,乐人的获取有其不易处,集中管理这一类人最好的方式世袭,保证技艺在家族传承。从服务的一方来看,因为会一门技艺关乎自身获得生存资源的基础条件,他们在技艺传承中会有一种与生俱来的保守性与封闭性,而且,基于危机意识以确保稳定的生活资料来源,同样也是基于技术性原则,这一阶层的人还会以严格的要求训练技艺。在多重的作用下,乐人—乐户阶层仰承恩主供给,做好服务,世代相袭,虽无民籍,且地位卑贱,却也有一个安全的庇护所,所以他们会在家族内维系并传承。这样势必会积极促进音乐文化的融合、创造;除却遭遇社会大的动乱,某一类型音乐文化或表演技艺亦能很好地传承下去。此亦与笔者所谓“家族民族音乐文化事项”之说,(90)其形成、发展着实与传统社会中伎乐艺人阶层固有的观念密切相关。
    最后,在思想意识形态上,来自不同文化传统的各民族接触、影响,进而导致文化或作自发性的变化,或以统治者的政治目的为主要出发点而有意识、有取舍地糅合、创新。对音乐文化的生成的影响体现在,一、随着征战,特别是以鲜卑族、突厥为代表的北方民族入主中原,随民族南迁带来政治文化上的交流,促进了包容的音乐文化观念形成,民族社会内部自发性文化进化,接受和适应外来文化的自觉性行为,带来的文化进步渐渐地消弭了民族隔阂。二、随着丝绸之路的流动,西域与中原之间的物质文化交换和精神文化交往广泛且频繁,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异域情调的胡俗乐;今天所见沿新疆南部盆地中的绿洲之路形成的木卡姆音乐带,就与丝绸之路(“北新道”)完全吻合。三、不同政治区域的对峙与征战,导致人口迁徙而引发新的地域文化差异,使本来就存在的地域差异愈益明显,由于乐人的聚集带来各地区音乐文化的交融,一个新的音乐文化整体逐渐熔铸形成,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主要类型的初步整合成型。四、贵族主导的恩主制变化使得音乐文化欣赏主体和欣赏对象都趋向多元,城乡之间盛行俗曲歌舞与胡乐胡舞以突出的娱乐功能风靡北地,为音乐艺术新变提供了现成的资源。反过来甚至对南朝的制度、文化起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注释:
    ①何兹全:《中国社会史研究导论》,商务印书馆,2010,第696页。
    ②[北齐]魏收撰:《魏书》卷111“刑罚志”,中华书局,1974,第2888页。
    ③如王小盾系列研究《南北文化融合与隋代音乐》(1986)、《隋唐燕乐和东西文化交流》(1987)、《南乐北渐和中国音乐风格的形成》(1990)、《唐代乐部研究》(2004)、《论中国乐部史上的隋代七部乐》(2009)等文章,载王小盾:《隋唐音乐及其周边》,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12。
    ④项阳:《山西乐户研究》,文物出版社,2001。
    ⑤同上,第260页。
    ⑥[唐]魏徵等撰:《隋书》卷14“志第九·音乐中”,中华书局,1973,第313页。
    ⑦[北齐]魏收撰:《魏书》卷109“乐志”,中华书局,1974,第2843页。
    ⑧[北齐]魏收撰:《魏书》卷48“列传第三十六·高允”,中华书局,1974,第1074页。
    ⑨[北齐]魏收撰:《魏书》卷11“废出三帝纪第十一·前废帝广陵王”,中华书局,1974,第276页。
    ⑩[唐]魏徵等撰:《隋书》卷14“志第九·音乐中”,中华书局,1973,第313页。
    (11)[北齐]魏收撰:《魏书》卷110“食货志六第十五”,中华书局,1974,第2849页。
    (12)[元]马端临撰:《文献通考》卷148“乐二十一”,中华书局,1986,第1296页。
    (13)[唐]魏徵等撰:《隋书》卷15“志第十·音乐下”,中华书局,1973,第379页。
    (14)[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122“载记第二十二·吕光”,中华书局,1974,第3056页。
    (15)[唐]魏徵等撰:《隋书》卷15“志第十·音乐下”,中华书局,1973,第378页。
    (16)[唐]魏徵等撰:《隋书》卷15“志第十·音乐下”,中华书局,1973,第378页。
    (17)[北齐]魏收撰:《魏书》卷4上“世祖纪第四上”,中华书局,1974,第90页。
    (18)[北齐]魏收撰:《魏书》卷109“乐志五·第十四”,中华书局,1974,第2828页。
    (19)[唐]魏徵等撰:《隋书》卷14“志第九·音乐中”,中华书局,1973,第313页。
    (20)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二编。人民出版社,1964,第343页。
    (21)张振涛:《论恩主——关于中古伎乐发展阶段乐户与庇护者依附关系的初步探讨》,载《中国音乐学》,1994年第3期。
    (22)[北齐]魏收撰:《魏书》卷21上“献文六王列传第九上·咸阳王”,中华书局,1974,第537页。
    (23)[北齐]魏收撰:《魏书》卷77“列传第六十五·高崇”,中华书局,1974,第1707页。
    (24)[北齐]魏收撰:《魏书》卷94“列传第八十二·阉官”,中华书局,1974,第2023页。另见[唐]李延寿撰:《北史》卷92“列传第八十·恩幸”,中华书局,1974,第3035页。
    (25)[唐]李延寿撰:《北史》卷41“列传第二十九·杨敷”,中华书局,1974,第1514页。另见[唐]魏徵等撰:《隋书》卷48“列传第十三·杨素”,中华书局,1973,第1288页。
    (26)[北魏]杨衒之撰,周祖谟校释:《洛阳伽蓝记校释》卷3“城南”,中华书局,2010,第122页。
    (27)[北齐]魏收撰:《魏书》卷21上“献文六王列传第九上·高阳王”,中华书局,1974,第556~557页。
    (28)[北魏]杨衒之撰,周祖谟校释:《洛阳伽蓝记校释》卷4“城西”,中华书局,2010,第148页。
    (29)[北齐]魏收撰:《魏书》卷71“列传第五十九·李元护”,中华书局,1974,第1586页。
    (30)[北齐]魏收撰:《魏书》卷14“神元平文诸帝子孙列传第二”,中华书局,1974,第364页。另见[唐]李延寿撰:《北史》卷15“列传第三·魏诸宗室”,中华书局,1974,第558页。
    (31)[北齐]魏收撰:《魏书》卷93“列传第八十一·恩幸”,中华书局,1974,第1992页。另见[唐]李延寿撰:《北史》卷92“列传第八十·恩幸”,中华书局,1974,第3020页。
    (32)同(21)。
    (33)[晋]陈寿撰,[南朝宋]裴松之注:《三国志》卷46“吴书一·孙破虏讨逆传第一”,中华书局,1959,第1108页。
    (34)[晋]陈寿撰,[南朝宋]裴松之注:《三国志》卷1“魏书一·武帝纪第一”,中华书局,1959,第50页。
    (35)[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104“载记第四·石勒上”,中华书局,1974,第2728页。
    (36)[晋]陈寿撰,[南朝宋]裴松之注:《三国志》卷24“魏书·韩崔高孙王传第二十四”,中华书局,1959,第684页。
    (37)[北齐]魏收撰:《魏书》卷86“列传第七十四·孝感”,中华书局,1974,第1884页。另见[唐]李延寿撰:《北史》卷84“列传第七十二·孝行”,中华书局,1974,第2829页。
    (38)魏孝文帝所语。载[北齐]魏收撰:《魏书》卷108之一“礼志一”,中华书局,1974,第2753页。
    (39)[北齐]魏收撰:《魏书》卷2“太祖纪第二”,中华书局,1974,第27页。另见[唐]李延寿撰:《北史》卷1“魏本纪第一”。中华书局,1974,第14~15页。
    (40)[北齐]魏收撰:《魏书》卷2“太祖纪第二”,中华书局,1974,第27~28页。另见[唐]李延寿撰:《北史》卷1“魏本纪第一”,中华书局,1974,第15页。
    (41)[北齐]魏收撰:《魏书》卷2“太祖纪第二”,中华书局,1974,第32页。
    (42)[北齐]魏收撰:《魏书》卷2“太祖纪第二”,中华书局,1974,第34页。
    (43)[北齐]魏收撰:《魏书》卷3“太宗纪第三”,中华书局,1974,第53页。
    (44)[北齐]魏收撰:《魏书》卷4上“世祖纪第四上”,中华书局,1974,第90页。
    (45)与乐户一样,“歌工”称谓最早见于[北齐]魏收撰:《魏书》卷25“列传第十三·长孙道生”,中华书局,1974,第646页。
    (46)[北魏]杨衒之撰,周祖谟校释:《洛阳伽蓝记校释》卷2“城东”,中华书局,2010,第96页。
    (47)[北齐]魏收撰:《魏书》卷2“太祖纪第二”,中华书局,1974,第41页。
    (48)[北齐]魏收撰:《魏书》卷109“乐志五第十四”,中华书局,1974,第2828页。
    (49)[北齐]魏收撰:《魏书》卷111“刑罚志”,中华书局,1974,第2888页。
    (50)事实上,“乐籍”一词在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见于[元]脱脱等撰《宋史》卷126“志第七十九·乐一”,中华书局,1977,第2940页。
    (51)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四、刑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第111~112页。
    (52)[唐]魏徵等撰:《隋书》卷25“志第二十·刑法”,中华书局,1973,第709页。
    (53)[唐]魏徵等撰:《隋书》卷25“志第二十·刑法”,中华书局,1973,第698页。“耐罪”最早见于《史记》记载。如淳曰:“律‘耐为司寇,耐为鬼薪、白粲’。耐犹任也。”载[汉]司马迁撰、[南朝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张守节正义《史记》卷118“淮南衡山列传第五十八”,中华书局,1959,第3092页;又:如淳注“耐罪”,“耐犹任也,任其事也。”载[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中华书局,1962,第64页。
    (54)[唐]李百药撰:《北齐书》卷8“帝纪第八·幼主”,中华书局,1972,第112页。
    (55)[唐]魏徵等撰:《隋书》卷25“志第二十·刑法”,中华书局,1973,第708页。
    (56)[唐]长孙无忌等撰、刘文俊点校:《唐律疏议》卷第3“名例”(20条)、卷第12“户婚”(159条)疏文,中华书局,1983,分别见第57、238页。
    (57)[北齐]魏收撰:《魏书》卷113“官氏制”,中华书局,1974,第3015页。
    (58)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华书局,1983,第91页。
    (59)[北齐]魏收撰:《魏书》卷83上“列传第七十一上·外戚·贺讷”,中华书局,1974,第1812页。另见[唐]李延寿撰:《北史》卷80“列传第六十八·外戚·贺讷”,中华书局,1974,第2672页。
    (60)所谓近世魏律即北魏律,如程树德在《九朝律考》卷5中所论“后魏律考”之谓。参见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360页。另见《春秋左传正义》卷35“襄公二十三年”载有此条。[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第1976页中。魏律中此条律令的形成无具体时间,有研究认为这一条律文的形成时间在拓跋焘神□年间(428~431)。见张维训:《略论杂户的形成和演变》,载《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1期。
    (61)唐长孺:《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载《唐长孺文集·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华书局,2010,第44页。
    (62)[北齐]魏收撰:《魏书》卷60“列传第四十八·韩麒麟”,中华书局,1974,第1341页。另见[唐]李延寿撰:《北史》卷40“列传第二十八·韩麒麟”,中华书局,1974,第1447页。
    (63)[北齐]魏收撰:《魏书》卷7上“高祖纪第七上”,中华书局,1974,第151页。
    (64)[北齐]魏收撰:《魏书》卷5“高宗纪第五”,中华书局,1974,第1310~1311页。
    (65)[北齐]魏收撰:《魏书》卷5“高宗纪第五”,中华书局,1974,第1904页。
    (66)延昌二年[513]春闰二月癸卯所定,其实是在针对此间多次出现的良奴身份诉讼案件的处置上。见[北齐]魏收撰:《魏书》卷8“世宗纪第八”,中华书局,1974,第213页。
    (67)[北齐]魏收撰:《魏书》卷4下“世祖纪第四下”,中华书局,1974,第97页。
    (68)[北齐]魏收撰:《魏书》卷5“高宗纪第五”,中华书局,1974,第122页。
    (69)[北齐]魏收撰:《魏书》卷5“高宗纪第五”,中华书局,1974,第122页。
    (70)公元478年5月,孝文帝下诏:“婚娉过礼,则嫁娶有失时之弊;厚葬送终,则生者有糜费之苦。圣王知其如此,故申之以礼数,约之以法禁。乃者,民渐奢尚,婚葬越轨,致贫富相高,贵贱无别。又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惟氏族,高下与非类婚偶。先帝亲发明诏,为之科禁;而百姓习常,仍不肃改。朕今宪章旧典,祗案先制,著之律令,永为定准。犯者以违制论。”[北齐]魏收撰:《魏书》卷5“高宗纪第五”,中华书局,1974,第145页。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71)《世说新语》“政事第三”:“谢公时……何以为京都?”注引《续晋阳秋》文。见[南朝宋]刘义庆著,[南朝梁]刘孝标注,余嘉锡笺疏:《世说新语笺疏》卷上之下“政事第三”,中华书局,1983,第220页。
    (72)[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98“列传第六十八·王敦”,中华书局,1974,第2554页。
    (73)[北齐]魏收撰:《魏书》卷48“列传第三十六·高允”,中华书局,1974,第1074页。
    (74)[唐]长孙无忌等撰、刘文俊点校:《唐律疏议》卷第12“户婚”(159条),中华书局,1983,第238页。
    (75)[唐]长孙无忌等撰、刘文俊点校:《唐律疏议》卷第14(192条)疏文,中华书局,1983,第270页。
    (76)唐长孺:《读〈颜氏家训·后娶篇〉论南北嫡庶身份的差异》,载《唐长孺文集·山居存稿续编》,中华书局,2011,第254页。
    (77)《大魏宫内司高唐县君杨氏墓志铭》,载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科学出版社,1956,第7页。
    (78)[唐]李延寿撰:《北史》卷39“列传第二十七·薛安都”,中华书局,1974,第1412~1413页。
    (79)[北齐]魏收撰:《魏书》卷48“列传第三十六·高允”,中华书局,1974,第1089页。另见[唐]李延寿撰:《北史》卷31“列传第十九·高允”,中华书局,1974,第1131页。
    (80)[唐]李百药撰:《北齐书》卷39“列传第三十一·祖珽”,中华书局,1972,第514页。另见[唐]李延寿撰:《北史》卷47“列传第三十五·祖珽”,中华书局,1974,第1736页。
    (81)[北齐]魏收撰:《魏书》卷68“列传第五十六·高聪”,中华书局,1974,第1523页。另见[唐]李延寿撰:《北史》卷40“列传第二十八·高聪”,中华书局,1974,第1479页。
    (82)[唐]李百药撰:《北齐书》卷22“列传第十四·卢文伟”,中华书局,1972,第322页。[唐]李延寿撰:《北史》卷30“列传第十八·卢宗道”,中华书局,1974,第1094页。
    (83)[北齐]魏收撰:《魏书》卷21上“献文六王列传第九上·咸阳王”,中华书局,1974,第539页。另见[唐]李延寿撰:《北史》卷19“列传第七·献文六王·咸阳王”,中华书局,1974,第692页。
    (84)[唐]李延寿撰:《北史》卷5“魏本纪第五”,中华书局,1974,第177页。
    (85)[唐]李百药撰:《北齐书》卷4“帝纪第四”,中华书局,1972,第55页。另见[唐]李延寿撰:《北史》卷7“齐本纪中第七”,中华书局,1974,第248页。
    (86)[唐]李百药撰:《北齐书》卷8“帝纪第八·幼主”,中华书局,1972,第100页。
    (87)[唐]令狐德棻撰:《周书》卷6“帝纪第六·武帝下”,中华书局,1971,第103页。
    (88)[唐]李延寿撰:《北史》卷11“隋本纪上第十一”,中华书局,1974,第405页。
    (89)参阅拙文:《唐代良贱乐人社会身份的历史考察》,载《音乐研究》,2010年第6期。
    (90)同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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