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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网络文艺治理体系 营造清朗网络发展空间(2)

http://www.newdu.com 2018-03-01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 王琳琳 参加讨论

    
    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都是网络文艺监管主体。不同主体各行其是,致使政策法规内容交叉重叠、标准多样,甚至对同类业务作出不同内容的管理要求,呈现“九龙治水”乱象。文化部制定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从事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等文化产品的经营性单位,必须申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修订的《规定》,要求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应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 《许可证》)。网络视听节目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一部分,根据上述规定,经营网络视听产品需分别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双证”,增加了网络视听节目的行政审批环节和创作经营成本,不利于网络文艺的大发展、大繁荣。今后,在网络文艺基本法指导下,需厘清网络文艺监管主体和治理边界,确立统一标准,减少交叉重叠,提升文化行政管理人员能力,为促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增强文化自信提供制度保障。
    推进多元主体参与建设网络文艺合作治理体系
    网络文艺以计算机及互联网为传播途径,具备互联网“去中心化”和“分布式”的主要技术属性,以及开放性、虚拟性、异质性、不确定性和无国界性的基本特征。网络文艺传播内容海量、传播时间即时、传播空间无限,原本“单中心”主导的“分级管理、分类管理、内容管理和属地管理”的文艺管理体制,已无法适应时代需要与发展。互联网开放平等空间下,公共部门、私人企业、个体公民等都可作为网络文艺的创作者、参与者、管理者及利益相关者,基于平等地位,通过合作、协商方式,实现上下互动、共管共治。网络文艺发展需要依靠“治理”而非“管理”,推动政府与多元主体在网络文艺生态领域合作共赢,达成公共利益最大化。
    当前网络文艺治理尚未脱离行政主导路径,多元主体参与不充分。例如,《许可证》申请材料由广电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初审通过后提请专家评审。但无论是在《规定》还是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许可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中,均未明确评审专家的资质和选择方法。《许可证》审批服务事项指南指出,对不符合申领许可条件的,不予发放。却未公开针对不予发放情形,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救济的办法。公众组织、公民个人作为治理主体,可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网络文艺治理过程,搭建多主体间平等协商对话平台,使政府外的其他主体成为网络文艺治理的分担者、合作者,由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承载部分审批和监管职能,提高政府开放透明程度,建设良好参与型伙伴关系。例如,日本负责电影审查、分级的日本映画伦理委员会,就由电影公司选举委员组成,委员长、委员和监事分别来自文学、法律、演艺等不同界别,审查电影,发放《审查完成证》,并处理审查异议。这一点可以借鉴。
    网络文艺是社会主义文艺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文艺蓬勃发展有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在文化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树立文化自信、推进文化创新,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网络文艺治理,既要保护创作者、享有者、享受者的合法权利,又要以完善的立法体系、清晰的监管体系和多元的参与体系,引领网络文艺创作方向,推进网络文艺治理现代化,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经管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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