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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音乐分析”与“音乐学分析”到“音乐分析学”——“音乐分析学”学科建设刍议(3)


    三、音乐分析学学科概念的界定、学科内涵及学术意义
    自20世纪以来,音乐分析虽已逐步形成一种独立的音乐研究方式,并基本建立起作为一门学科所应具备的基础,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音乐分析学”到迄今为止在中外音乐学科的分类中,似乎尚未被明确提出过。尤其在中国,对音乐分析作为学科的认识还未形成。考虑到音乐分析目前所呈现的种种状况和理清其发展脉络的需要,在此,笔者觉得是到了把“音乐分析学”作为一个新的学科概念提出来的时候。
    (一)关于音乐分析的理论现状
    在以英、德两种文字为代表的西方音乐文献中,关于音乐分析的专门文献是有的,如英文大型音乐辞典《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辞典》中的“analysis”,和德文大型音乐辞典《音乐的历史与现状》中的“Analyse”。②这些条目已相当全面地对音乐分析进行论述,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包含了“音乐分析学”的整个学科内容了。因此,我们或许可以认为,在西方的音乐研究中,“音乐分析学”的学科实际早已存在。
    而在中文的文献中,迄今尚没有人全面地阐述关于音乐分析的种种理论问题,“音乐分析学”这个学科概念更未正式地出现过(有些文章或著述中虽出现过这个词,但并未赋予其学科的意义)。我们常见的与此相关的一些概念名称则有“音乐分析”、“作品分析”、“曲式学”、“音乐构造学”、“音乐形态学”等,而这些概念通常是不能被当作“音乐分析学”的学科来看待的。
    “音乐分析”与“作品分析”是人们在谈到分析时两个最常用的概念,对于这两个概念,人们在运用上常常并没多考虑它们之间的差别,即把它们都理解为仅指对音乐作品进行本体分析。然而从用词的严格意义上看,“作品分析”似应比“音乐分析”涵盖的面更广些,因为它可以包含对音乐以外因素的分析,尽管许多人在用这个词时并没有意味着要这样去做。
    “曲式学”是一门专门研究音乐作品曲式类型的学问,它的关注点是从众多的音乐作品形式中,找寻共同的组织规律,从中归纳出一些常用的曲式类型,供学习者和作曲家参考。应该说,与音乐分析或作品分析相比,它的研究范围相对狭小,主要是从教授法的角度总结曲式的共同规律。
    “音乐构造学”这个概念由作曲家、音乐理论家赵晓生提出。③这一概念的核心是把音乐作品当作由各种素材组合成的一个“构造物”,通过对其中各种素材特征的分析和综合过程的解释,达到对音乐作品结构组织的深度理解。应该看到,虽然“音乐构造学”的研究范围涵盖了大量的音乐分析内容,但就其本质来讲,主要是在解释作曲家的创作过程,仍然属于作曲法教学的范畴。
    与前面的几个概念有所不同,“音乐形态学”在强调对音乐作品进行本体考证为基础的同时,还主张对综合其他方面的内容,如史学、美学等,对音乐作品进行更全面的研究,这体现出对音乐作品的音乐学研究指向。根据国内正式出版的文献资料看,“音乐形态学”最先是由音乐学家叶纯之提出的,他对“音乐形态学”所下的定义是:“根据音乐的形态即具体音乐作品的样式、结构、逻辑等来研究音乐的形式与内容诸关系的学科”。[1]最近出版的由王耀华、乔建中主编的《音乐学概论》一书中也有一章关于“音乐形态学”的论述(由谢嘉幸、李西安撰写),在该章中,作者在先对中外关于“音乐形态学”的研究内容作了一个历史性的回顾后,提出了四点重要的学科内涵,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音乐形态学研究应该首先从非欧洲音乐的研究入手,从不同民族音乐的比较研究入手,以弥补以往音乐形态研究(作曲技术理论研究)的缺陷克服欧洲中心论的倾向,并在此基础上,从事以文化为语境的各民族音乐形态的研究。”[2]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