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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音乐学:“阿德勒体系”及其三个历史阶段——特征与文化阐释


    最近,《音乐研究》编辑部组织笔谈,讨论“‘音乐学’的内涵与人才培养”问题,反思“音乐学”在中国的百年史,为未来发展提供思考。笔者以为,反思“音乐学”人才培养,首先得反思“音乐学”。
    “音乐学”产生在西方,后在全球推开。何谓“音乐学”?简单说,“音乐学”是知识分类中系统性的音乐知识体系。所谓“知识体系”,被认为是对事物基本属性全面的理论概括,同时亦是事物认识的基本途径。由此,“音乐学”体系即是对音乐基本属性的理论概括和音乐认识的基本途径。笔者以为,在现实意义上,“音乐学”可有狭义和广义的粗略理解:狭义理解,“音乐学”是指理论形态的知识体系;广义理解,“音乐学”是指音乐活动所涉及到的各种理论与实践,包括表演、教学和研究等。故此,笔者以为,为音乐学在中国的健康发展,国人有必要对它在西方历史上的发生、发展状况进行梳理。
    一、西方“音乐学”的产生与其历史走向
    众所周知,“音乐学”语出西方,作为知识体系之名出现,其时间节点在1885年。由此,西方“音乐学”的历史发展,粗略讲,可分为三个历史阶段:“前学科”时期(1885年前),“阿德勒体系”时期(1885-1960年)和后“阿德勒体系”时期(1960年后)。美国音乐理论家托马斯·克里斯塔森(Thomas Christensen)认为,西方音乐理论有三个传统:一是思辨的传统,二是规章的传统,三是描述的传统。①相较而言,后两个传统晚出。“规章的传统”的关键期在9世纪和11世纪,以“音高”系列及其各种构造(音高、音程、记谱等)为核心;而“描述的传统”更晚,出现在18世纪末,主要与修辞的历史传统相关联,涉及“曲式”、“主题”与“动机”分析等。惟与“音乐学”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思辨的传统”源远流长,可上溯至古希腊时期。在此“思辨的传统”中,前学科时期有六个重量级人物及其相关理论:一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塞诺斯(Aristoxenus of Tarentum),他从实践角度关注音乐形式,将其区分为“音高学”、“节奏学”、“旋律学”三个领域;二是古罗马的阿里斯提得斯·昆体利安(Aristides Quintilianus),他在《论音乐》一书中提出了“理论”(包括“自然的”和“技术的”方面)与“实践”(包括“作品”与“表演”方面)二分模式;三是中世纪的波依提乌(Boethius),他提出了音乐的三重划分:“宇宙音乐”(天体、季节和要素的和谐)、“人类音乐”(精神与肉体、精神自身和谐和肉体自身和谐)、“工具音乐”(弦乐器、管乐器和打击乐器);四是17世纪的马林·梅塞纳(Marin Mersenne),他提出了另一种音乐的四分法:“音响的物理学、运动的机制、嗓音的生理学”、“歌唱的性质、理论学说、作曲与表演的机制”、“各类乐器的物理学和构造”、“宇宙和谐”;五是约翰·马特松(Johann Mattheson)从功能角度将音乐具体分为四类:“自然的”——音响学领域(音响的基础)、“道德”——情感与风格领域(特殊的音乐心理学)、“修辞的”——音乐作品与方法、“数理的”——传统的音乐材料的理论化;②六是18世纪末的约翰·尼古劳斯·福克尔(Johann Nicolaus Forkel),他将音乐理论分五部分:声学(物理学)、音响计算(数学)、记谱及其理论(语法学)、曲式和风格(修辞学)、美学和表演实践(批评学)。③
    1885年,“音乐学”发展进入“阿德勒体系”时期。该年,奥地利音乐学家圭多·阿德勒(Guido Adler)在《音乐学季刊》上发表题名为《音乐学的范畴、方法和目的》的文章,首次将“音乐学”上升为“学科性”概念,成为统摄音乐领域总体性知识的术语。在他的“音乐学”学科架构中,音乐知识被分为“历史音乐学”和“体系音乐学”两大部类。“历史音乐学”具体包括:(1)音乐记谱学,(2)基本历史分类(曲式的分类),(3)法则史(音乐作品中的体现、理论家的规定、实践中的体现),(4)乐器史等;“体系音乐学”则包括:(1)音乐法则原理研究(和声的、时间的、旋律的),(2)音乐美学和心理学(接受、音乐美的观念、不同观念间的复杂关系),(3)音乐教育学(基础理论、和声学、对位法、作曲法、配器法、实用方法),(4)音乐学(人种学研究和民俗学研究),等等。④
    此后七十余年间,“阿德勒体系”影响巨大,一直位居主流。其间出现的其他“音乐学”理论阐述,因对“阿德勒体系”或难有超越或不及而最终影响平平。如瓦尔多·普拉特(Waldo S.Pratt,1888)、胡戈·里曼(Hugo Reimann,1914)、奥斯卡·索纳克(Oskar Sonneck,1915)、格冷·海顿(Glen Haydon,1941)、卡尔·费勒尔(Karl Fellere,1953)和H.H.德列格(H.H.Draeger,1955)等等。⑤
    进入20世纪60年代,“音乐学”迎来后“阿德勒体系”时期。西方“音乐学”一些理论逐渐偏离“阿德勒体系”轨道而形成新的“学科”框架。这其中的代表有德国音乐学家沃尔特·维奥拉(Walter Wiora)和斯洛伐克音乐学家艾尔舍克(O.Elschek)等人。1961年,维奥拉为音乐百科全书撰文《音乐的历史与现状》,首创“维奥拉体系”。该体系不同于“阿德勒体系”的“二分”,打破了“历史”与“体系”的分类壁垒,将音乐知识领域一分为三:音乐史、体系音乐学、民族音乐学。其最为重要的改变是,将一门新兴学科“民族音乐学”提升至与“历史”和“体系”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意味着,“音乐学”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73年,艾尔舍克在三篇论文中,提出另一个全新的“音乐学”体系。“艾尔舍克体系”首次抛弃“音乐学”传统的“历史”与“体系”二分法,代之以“理论”与“地区”的二分模式。“理论音乐学”部分包括自然科学范畴、社会科学范畴和音乐技术范畴;而“地区音乐学”部分最具特色,包括“与历史和现代相关的音乐研究”(包括“艺术音乐”和“交际音乐”)和“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民间音乐”和“部族共同体的音乐”)两大领域。这一变化彻底颠覆了“阿德勒体系”的学科指导原则。
    西方“音乐学”的历史发展中,对今天影响最大的是后两个时期,即“音乐学”作为现代学科建立的这130年,而其中“阿德勒体系”的建立功不可没,始终是西方音乐学的代表与旗帜。但后起的“维奥拉体系”和“艾尔舍克体系”同样杰出,并预示着西方音乐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因此,深入认识这些体系的理论特色和文化属性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