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现代当代音乐史研究的多元史观与普适性原则
时间:2024/11/28 06:11:26 来源:《音乐艺术(上海音乐学 作者:居其宏 点击:次
内容提要:在中国近现代当代音乐史研究中,音乐史家持有不同史观,且各有其自己所遵循的研究原则。然而,多元时代不同音乐史观的多元并存,仍有某些普适性研究原则存在,这就是对象第一性原则、史料第一性原则、史实第一性原则、研究第一性原则、秉笔直书原则。所有史家必须共同恪守这些共同原则,本学科研究方有望跨越史观域限,走上科学健康的轨道。 关 键 词:中国近现代当代音乐史/多元史观/普适性原则 作者简介:居其宏(1943~ ),男,河南理工大学特聘教授,南京艺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 210013)。 在中国近现代当代音乐史研究中,研究者有不同的音乐史观,这是一个客观存在;持有不同史观的音乐史家,各有其自己所遵循的研究原则,这也是一个客观存在。 我们处于当今这个多元化时代,必须真诚承认并尊重不同历史观的多元并存,这是问题的一面;然而,音乐史研究毕竟不同于其他学科,更非街谈巷议、公婆各说各有理,因此必须切实注意问题的另一面,即:史家治史和写作,在处理主体与对象、基础与写作、史料与史实、研究和阐释等相互关系时,是否确实也有某些跨越史观域限并为所有史家必须严格遵循和恪守的、带普适性特点的共同研究原则存在? 对于此问,我的回答是充分肯定的。其理由如次。 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对象第一性原则 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历来有“我注六经”和“六经注我”之说。考其原意,是想指出学科不同性质或两种不同研究路径之间的差别。 所谓“我注六经”者,是将六经(即对象)置于首位(即第一性),将主体(即“我”)置于次位(即第二性);其意是说,研究主体的学术使命在于真实揭示研究对象的客观性质和本来面貌,在此基础上对之进行研究和阐发。在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群落中,这类研究路径以史学研究最具代表性。 所谓“六经注我”者则反之,是将主体置于第一性,对象置于第二性;其意是说,研究主体的学术使命在于阐发自身的学术理念和创新见解,而“我”(即研究主体)在分析、论证、阐发这些理念或见解时,“六经”(即对象)便成为“我”佐证和支撑其学理框架的基本材料。在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群落中,这类研究路径以哲学和美学研究最具代表性。 为史学研究独特性质所决定,史家在处理主体与对象的关系时,鲜明地强调“对象第一性”原则,将真实揭示历史对象的客观性质和本来面貌置于史学研究的首位,是史学之所以是史学、之所以不同于人文社科其他学科的本质属性所在。 因此,作为历史学和中国音乐史学的一个分支,无论史家的历史观为何,中国近现代当代音乐史研究同样必须牢固确立并严格恪守“对象第一性”这个共同的研究原则,这是确保本学科的研究和写作之符合历史科学本质规定的灵魂所在。 我在《历史本体论与中国近现代当代音乐史研究》一文中指出,一般意义上的历史分为“历史的实在性存在”和“历史的观念性存在”两种,前者正是本文所说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历史原生态;后者正是史家治史的学术成果,是时人和后人对实在性历史存在所做的解读,并在观念中加以重构、在研究和写作中予以再现的“历史”,也即以文字或其他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历史著述。 因此,史家的治史观念尽可多元,史学视野、史学写作风格亦有诸多不同,但有一条基本原则却是为所有史家理应共同尊奉的,这就是“对象第一性”原则。我们考量一位史家笔下某部历史著述之史学价值如何,最重要的不是评价其历史观以及从历史对象中提升出的结论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音乐艺术规律,而是看他所运用的史料史实、所梳理的历史脉络、所描画的历史图景、所构建的历史意象,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出或者接近了历史的实在性存在,是否较为真切可靠地重现出实在性历史存在最基本的生命体征,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如何,其历史架构在整体上是否可被称之为“信史”等,都在史家对于“对象第一性”原则之是否认真恪守以及恪守程度之是否一以贯之中,必然或隐或显地表现出来。 所谓“音乐史”,通俗说来就是梳理音乐艺术历史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音乐创作和音乐艺术是史家的研究对象,我们一切形式的研究和所得出的种种结论,都是由这个历史对象生发而来,并需回到历史对象中去,接受实在性历史存在的检验。这就要求史家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要把作为历史研究对象的音乐实践、音乐作品等放在第一位,反对任何脱离对象本来面貌去随意剪裁历史、曲解历史的主观主义倾向。 且以汪毓和《中国近现代音乐史》①中关于陈洪《战时音乐》、陆华柏《所谓新音乐》的记写为例。汪著在未作扎实调研、仔细核查原文的情况下,仅凭第二手材料和当事一方之孤证,便对陈、陆二人的文章做了反面性记写和批判。到了新时期音乐界关于“重写音乐史”的论辩中,戴鹏海将此种治史作风称为“强史为我”②,也就是强令历史事实为“我”服务而根本不顾历史事实真相,根本违反了史学研究的“对象第一性”原则。 再以刘靖之《中国新音乐史论》③为例,它之所以受到国内同行的尖锐批评,从宏观层面看,当然是因为渗透在那个著名“三阶段论”中的历史观;从微观层面看,则在于著者对于历史对象感性体察和理性认知的失真。举一个实例——著者断言:小提琴协奏曲《梁祝》“不是真正的中国音乐”,促成他之所以得出这个判断的感性依据有两条:其一是将作品的音调素材来源错误地判定为“黄梅戏唱腔”;其二是著者在作品中只听到“以欧洲十八、十九世纪音乐作品的表达能力为蓝本”④的欧洲和声、欧洲对位、欧洲曲式,而对弥漫整个作品的中国旋律、中国节奏、中国音色以及蕴含其中的中国精神、中国风韵、中国气象,则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类似的感性误读还表现在他对钢琴曲《牧童短笛》和《黄河大合唱》等作品所做的片面的本体分析中;他之所以由此为据从中得出“不是真正的中国音乐”这个错误判断,进而上升到整体结论层面、推导出所谓“三阶段论”,也就全在情理之中了。 因此,这种建立在“只取其一,不取其二”“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的治史作风,以及由此派生而来的对于历史真相、音乐作品的严重曲解或误读,再典型不过地违反了“对象第一性”原则,用想当然的主观臆断代替了历史研究和写作的科学分析和研究,扭曲了历史对象的真实面貌。我们新一代学人若要想切实避免类似错误,就一定要牢牢树立并以一贯之地实践“对象第一性”原则,不可有丝毫动摇。 基础与研究的关系:史料第一性原则 不论史家持有怎样的历史观,无一不承认:史料是历史研究和写作的基础材料。衡量史家治史功夫之深浅,首先看其手中掌握史料的丰歉;衡量历史研究和写作成果大厦之是否坚固牢靠,首先看其史料基础之是否丰厚扎实。 因此,史家在处理基础和研究的相互关系上,必须严格恪守“史料第一性”原则。 确立“史料第一性”原则,从史家和音乐史写作的过程看,其目的是解决历史写作的研究基础问题;从音乐史研究学术继承性的角度看,是处理自身研究与前人相关研究的相互关系问题。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确立“史料第一性”原则,都是中国近现代当代音乐史研究和写作必须共同恪守的一个基本原则。 所谓“研究基础”问题,也就是史家的研究是从什么基点上出发的?在历史研究和成果写作过程中,我们选定了一个论题或确定了一个研究对象之后,当务之急是什么?当然是收集史料,把与本课题有关的音响史料、乐谱史料、文物实物史料、文献史料悉数收集,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叫做“尽可能详尽地占有史料”,特别是尽可能详尽地占有第一手史料,从而把自己的研究建立在丰厚扎实的史料基础之上。古人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于历史研究和史书写作来说,就是充分强调史料收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基础性地位。 所谓“学术继承性”问题,指的是:史家在选定论题、确定对象之后,有一项史料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即在这个选题或对象的范围和相关论域内,前人曾经做过哪些研究?发表过哪些文论和著作?其研究在哪些问题上取得了哪些创造性的建树?要了解、回答这些对于我们的研究和写作极端重要的问题,就必须查阅、收集与此相关的学术文献和史料。只有把我们的选题和研究充分建立在这个学术继承性的基础之上,才能使我们的选题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科学的定位,才能使我们的研究和写作择定自己学术创新的突破口。如果忽视了这个学术继承性,忽视了这方面的史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我们的选题就必然失去方位感,陷入盲目性。因为我们不知道前人在这个论域内曾经做过什么、写过什么,达到什么程度,取得哪些成果,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在研究和写作方面所付出的辛勤劳作,很可能变成一场无用功——我们最后拿出的成果、得出的结论,很可能都是前人写过的和说过的。 如今在各音乐艺术院校硕士、博士学位教学中,为何要特别重视学位论文“选题论证”和“研究资料综述”这两个环节?它们的真正意义和功能,就是防止学生在学位论文写作的选题阶段处理基础与研究、继承与创新的相互关系时,因史料收集工作不到家、史料分析功夫不到位,导致研究基础羸弱而每每发生对象定位重复陈旧、选题了无新意之类情形。 当然,在研究和写作中实行“史料第一性”原则,是一项笨功夫,更是一项硬功夫,说易而行难。史家唯有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方能真正做到对相关史料的详细占有。在这个方面没有任何捷径可走。想要偷懒耍滑者,最后受惩罚的必是自己——所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在选题阶段若未发现上述弊端并及时改弦更张,将它留到中期检查或预答辩阶段才被导师们发现,届时再想亡羊补牢,岂不悔之晚矣! 因此,不光在中国近现代当代音乐史领域的硕士、博士学位教学中,即便对于本学科不同史观的成熟史家而言,同样必须牢牢地树立“史料第一性”的原则。非如此,便不能有效防止历史研究和史书写作中急功近利、仓促上马、低水平重复等不良现象;非如此,便不能切实遏制抄袭、剽窃等腐败学风的蔓延。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在历史的终点——清代宫廷乐舞史述
- 下一篇:广学流慈——曾志忞史料殆尽之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