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画院的体制及问题 从现有的画院体制来看,主要有三种性质的画院: 第一类画院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这类国有画院的特点是有编制,有拨款,有薪水。问题在于,国有画院的画家既是国有事业单位的职工,又是个体艺术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少画家都难以真正妥善处理好画院创作任务与私下作品销售之间的关系。 第二类画院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成立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类民办画院的特点是无编制,无拨款,大多数无薪水。从这类画院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看,由于既没有财政拨款,也缺乏经营性收入,因此,虽然“院长”满天飞,但往往是徒有虚名。 第三类画院是由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画院承担有限责任,画院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画院有限公司。这类画院的特点是无编制,无拨款,按销售有提成。从本质上讲,这类画院是以市场化方式组织画家进行美术创作,并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类民营画院实际上兼具了画廊的一部分功能。从这类民营画院的实际运营情况来看,由于画院与画家的激励、约束机制设计不尽合理,因此,画院与画家的合作方式相对比较松散,以至于这种从事美术创作和经营的经济组织不仅运营效率不高,而且难以做强做大。 二、推进画院体制改革的建议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文化艺术市场的繁荣,推进国有画院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而且符合中央关于“分类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换句话说,积极推进国有画院的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根据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国有画院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由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向混合所有制画院的转型。这不仅有利于激发画院内在活力,而且可以盘活文化资产,并有助于重塑市场主体,规范市场运作。 1.画院的性质 所谓混合所有制画院,是指以股份制方式设立,以市场化机制运作,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画院画师和民营资本等共同持股,从事美术创作、研究,以及经营和推广活动的独立经济法人。画院院长为画院的法定代表人。画院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画院承担责任,画院以其全部资产对画院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组织架构上,改制后的混合所有制画院成立经营本院画师作品的文化企业——画院画廊;在运营模式上,画院画师的作品都统一由本院画廊经销并依法缴纳税费;在激励机制上,画院画廊采取分成工资制:画师既领取工资,也拥有画廊的股份,并且享受分红;在财务管理上,画院的利润按出资比例上缴国有资本的出资方。这样一来,不仅可以解决美术作品交易“征税难”的痼疾,理顺中国艺术品产业链上的利益关系,而且可以在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同时增加财政收入。混合所有制画院的长期发展目标是在文化产权交易所,乃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上市。 2.发行与转让 混合所有制画院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混合所有制画院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这么几种方式增加资本: ①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②向新加盟画院的画家发行股份; ③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④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⑤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⑥法律和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混合所有制画院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发起人持有的混合所有制画院股票,自混合所有制画院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3.画家的选择 除画院改制前已有的画家资源,混合所有制画院还可以通过海选、推荐等多种方式发掘具有艺术实力和市场潜力的优秀画家,通过初选的画家作品将被隐去作者信息,以作品艺术水平作为唯一评选标准,交由画院专家委员会作进一步考察和评估,从而决定是否吸收画家加入画院。对于加入画院的画家而言,画院就是画家和市场之间的一堵“防火墙”,画家可以不受市场干扰,专注于艺术创作,作品则由画院全权负责推广和销售。 三、推进画院体制改革的意义 积极推进国有画院体制的改革,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由于画家的艺术生命周期与经济收入周期的不匹配,因此,体制外的职业画家在最需要钱的时候往往穷困潦倒。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大环境下,到底是从事实验性的艺术探索,继续坚守自己原有的艺术风格,还是主动迎合艺术品市场的口味,放弃自己原有的艺术追求,就成了职业画家不得不面对的艰难抉择。混合所有制画院通过与画家的长期合作,不仅可以为画家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解决画家的后顾之忧,更好地进行艺术探索,而且可以有效“熨平”画家在整个艺术生命周期中由于经济收入变动所引起的家庭消费波动,从而既有效解决了大多数画家在“最需要钱时却没有钱”的生活窘境,也在无需国家财政投入的情况下有效解决了职业画家的社会保障问题。 2、从中国画廊业的发展现状来看,一方面,画廊与画家的合作关系极其微妙,很多时候都是一种“画廊大牌欺画家,画家大牌欺画廊”的关系。不出名的画家期待被画廊代理,出了名的画家却想一脚把画廊踢开。所谓的私下交易、霸王条款、诚信缺失等问题,说到底都是利益之争。假如这个问题解决不好,画廊永远走不出“围城”。另一方面,中国画廊不仅面临着同其他画廊的正面竞争,还面临着同所代理画家的侧面竞争。因为在中国,很多画家本人就是一家“小画廊”,不仅在委托画廊代理销售的同时私下违约卖画,而且时不时直接委托拍卖行卖画。这就使得,画廊与画家之间往往是零和博弈,画家在处理艺术经济问题上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混合所有制画院则通过给画家股份,使其成为画院股东的方式,让画家既是画院的员工(获得年薪收入),同时又是画院的股东(获得分红收入),从而有效解决了画院与画家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为长期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3、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的民办画院和民营画院(统称民间画院)数量已超过千家。然而,一方面,由于画院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因此,民间画院普遍存在数量多而杂,运作不规范的问题。一些民间画院的领军人物虽然艺术平庸,却打着“画院”的招牌大肆谋取私利,不仅没有实现提高画院画家艺术水平的目的,而且以混乱视听的方式降低了中国美术创作的整体水准。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财政拨款,缺乏运营资金,因此,民间画院普遍存在寻求利益多,谋求发展少的问题。为了生存和发展,一些画院不仅批发“院长”甚至“院士”头衔,而且批发奖杯和奖状,甚至假借美术展览骗取画家的作品。长此以往,各行各业办画院的状况不仅无助于中国艺术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害于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混合所有制画院不需要国家的财政再投入,而且通过吸收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方式,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既有利于完善中国的艺术产业链,也有助于中国艺术生态环境建设,还可能为中国的画院体制改革闯出一条新路。 画院画师的贡献,不仅应该体现在繁荣美术创作上,而且应该体现在带头依法纳税上。正因为如此,国有画院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向混合所有制画院的转变,可以成为规范中国艺术品市场的突破口。 (作者简介:马健,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