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刘勰:《文心雕龙·通变》。 ②刘勰:《文心雕龙·通变》。 ③我在第一次提出“通律论”概念的《也谈超越他律与自律——一种“通律论”的设想》(《文论报》1989年5月5日第一版)一文中指出:“所谓‘通律论’,就是说,艺术在确立了自身独特的价值领域的前提下应该始终与外部世界建立一种相互交流、沟通的开放性联系,使艺术在与‘环境’的开放性联系中不断地与环境交换物质与信息,从而始终保持自身系统的生机与活力。这里的沟通、交流、传通等,在英语中即是Communication,它是现代传播学、信息论、交际理论等许多重要学科中的一个基本概论,我国著名学者金克木先生用我国古代特有的术语来翻译它,称之为‘通’的观念。而在我看来,‘通’即交流与开放,实际上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交流是开放的实现,开放是交流的前提;或开放是交流的存在状态,交流是开放的实际过程。无开放,则无交流;无交流,开放也不复存在。我们所谓的‘通律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运用‘通’这一概念的。” 原文参考文献: [1]陈来.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国学流变与传统价值观[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5. Chen Lai,Core Values of Chinese Civilization:On the Evolvement of Sinology and Traditional Values,Shanghai:SDX Joint Publishing Company,2015,p.4. [2]李心峰.也谈超越他律与自律——一种“通律论”的设想[A].艺术学论集[C].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15. Li Xinfeng,"Beyond heteronomy and autonomy:a hypothesis of ‘law of communication’",Collected Papers of Art Studies,Beijing:Chinese Times Books,2015. [3]金克木.东方美学或比较美学的试想[J].文艺研究,1988,(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