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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金融学论纲(2)

http://www.newdu.com 2018-03-01 贵州大学学报 马健 参加讨论

    二、艺术金融学的研究现状
    在国外,关于艺术金融的早期研究主要集中在被视为另类投资(alternative investment)的艺术作品投资领域。早在20世纪中期,Richard Rush就在《作为投资的艺术》(Art as an Investment)一书中试图解释为何20世纪50年代的艺术品价格一直稳步上涨的原因[1]。John Stein认为,艺术品具有双重性质,既是消费品,也是金融资产。他较早尝试通过编制英美两国过世油画家的艺术品在1946年至1968年间的价格指数来测算艺术品投资收益[2]。在西方艺术品市场极为繁荣的20世纪80年代,William Baumol通过比对1650年至1960年间的640对重复交易的油画作品数据来分析艺术品投资规律[3]。在艺术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研究方面,随着艺术金融产品的创新,人们开始将目光投向新兴的艺术金融产品,例如Peter Cannon-Brookes对英国铁路养老基金(British Rail Pension Fund)艺术品投资案例的研究[4]。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以Carlos Ulibarri为代表的晚近研究则开始将艺术品交易视为是一种实物期权交易,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来研究艺术品投资收益率[5]。在艺术机构金融方面,由于西方的金融市场比较发达且税收政策相对完善,因此,无论营利性艺术机构的融资,还是非营利艺术机构的募款,都不成其为所谓的特殊问题。这方面的研究相对欠缺。但Peter Watson关于上市公司苏富比拍卖行的专著《拍卖苏富比》(Sotheby's: The Inside Story)却不失为揭露艺术品产业链黑幕的一本力作[6]。总的来看,同关于艺术作品投资的大量研究成果相比,关于艺术机构金融、艺术金融产品与服务、艺术金融政策与监管的研究要薄弱得多。
    相比之下,由于中国艺术金融产品创新的步子比国外迈得更大更快,因此,关于艺术金融产品与服务、艺术金融政策与监管的研究成果也更为丰硕。游春和邱元指出,虽然艺术品金融创新总会伴随着风险和质疑,但艺术品金融化却是艺术品投资不可逆转的趋势[7]。西沐认为,金融机构的支持、赞助和介入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操作不慎,盲目投资也会阻碍艺术的发展[8]。黄隽的研究表明,金融服务是艺术品市场发展的推动器和加速器。金融与艺术的结合应该着眼于夯实基础,培育和支持艺术品创作、评估、抵押、流通、保管、保险、物流、消费等方面的产业链的形成[9]。张秀娟注意到,监管机构的缺失是中国艺术品金融化探索过程中的通病[10]。马健则提出了艺术金融深化的解决思路,并认为艺术金融深化的方向是推出更多更好的艺术金融产品与服务。艺术品金融化的创新方向则是往控制艺术品的品质风险,增强艺术品流动性的方向不断创新[11]。杨烨进一步提出将艺术品市场纳入金融管理体系和构建“艺术金融管理学”的设想[12]。杨枝煌则建议,从国家管理、人才培养和基本保障方面入手加强中国艺术品金融的治理[13]。此外,关于艺术金融的理论著作也相继出版,例如西沐的《中国艺术金融产业引论》[14],倪进和何元春的《艺术品金融》[15],以及黄隽的《艺术品金融:从微观到宏观》[16]。总的来看,虽然艺术金融已经成为近年来艺术产业的一个热门话题,但学术界关于艺术金融的系统性理论研究依然不够全面和深入,而且呈现出高度集中于艺术品产业金融领域的特点。
    三、艺术金融学的研究领域
    (一)艺术作品投资
    作为艺术金融学的历史最悠久研究领域,艺术作品投资主要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艺术资产定价与资产硬度问题。艺术资产定价是艺术作品投资的核心难题。几乎所有资产定价理论的思路都如出一辙:资产价格等于未来收益的折现。问题是,与股票或房产不同,艺术资产本身往往产生不出股息和房租之类的资产性收益,传统的资产定价理论解释不了艺术资产的定价问题。但反过来看,正是由于艺术资产不会受限于资产性收益,因此,艺术资产其实又有无限升值的想象空间。艺术资产硬度这个概念,则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什么有的艺术作品可以迅速变现,有的艺术作品却“三年开不了张”。二是艺术作品投资风险与收益问题。这个问题恐怕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假如艺术作品成为了投资品,那么,艺术作品的金融属性就会逐渐取代单纯的当期市场供求关系,而以动态价格机制的形式成为决定当期价格的重要预期因素。因此,在进行投资风险与收益分析时,不仅要关注艺术作品本身,更要深刻地理解人性的弱点及其背后的投资心理和行为金融逻辑。第三是艺术资产配置与财富管理。投资实践表明,艺术作品投资的最大赢家往往并非精于算计的商人,而是大智若愚的“爱家”。从交易费用与投资收益的角度来看,艺术作品其实并非高效率的投资工具,却是比较好的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资产配置工具,同时也是遗产传承与合理避税的财富管理工具。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这方面功能还未受到足够的重视。
    (二)艺术机构金融
    艺术机构金融是目前艺术金融实践中的十分薄弱但非常重要领域。为艺术机构融资是艺术金融市场的最重要功能。具体来说,一是营利性艺术机构的融资。对于营利性艺术机构而言,艺术金融往往就意味着以发行债券或股票的方式进行企业融资。假如股票能够上市的话,艺术金融市场的形成将成为缺乏相关专业经验的投资者间接参与并且分享艺术产业繁荣的重要途径。二是非营利艺术机构的募款。非营利艺术机构的运行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拨款,以及基金会、企业和个人的捐款。对于绝大多数的民间非营利艺术机构而言,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欧美发达国家的非营利艺术机构在募款方面具有相当丰富的经验。抛开具体国情和税收体系,仍然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可资研究与推广。三是无形资产的资本化运营。绝大多数艺术机构都属于“轻资产”类机构。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往往都是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存在和构成的。由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的经验和人才都严重不足,因此,如何才能将无形资产盘活,进行资本化运营,就成为一项极具现实意义的理论课题。
    (三)艺术金融产品与服务
    与本应成为艺术金融学主角的艺术机构金融领域相比,中国的艺术金融产品与服务领域是关注度最高,同时争议最大的领域。具体而言,主要可分为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风险与信用管理。艺术金融产品与服务面临的风险难测,主要是通过艺术作品担保与保险机制来进行风险控制。由于上述机制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制约艺术金融深化与艺术产业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因此,学术界的呼吁不少。遗憾的是,从风险与信用管理的角度入手,提出切实可行解决之道的研究依然不多。二是债务性资金融通。一方面,作为中国古代的常见当物种类,艺术作品质押典当的历史几乎同中国典当业的历史一样悠久。另一方面,在欧美发达国家,艺术作品贷款似乎并未被认为是特殊的资金融通方式。但中国艺术金融产业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在绝大多数艺术作品都缺乏完整档案,价格波动较大,评价和估价问题依然未能解决等诸多约束条件下常态化地开展艺术作品典当与艺术作品贷款。三是艺术资产证券化。艺术资产证券化一度是中国艺术金融产品创新的重点和焦点,但以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为代表的艺术资产“类证券化”实践的结果却是由于缺乏诸如市值管理目标之类的完善运营体系,缺乏诸如市盈率或市净率之类的市场分析指标,缺乏诸如“破发”、“破净”、“做空”之类的市场校正机制,表现出重“融”轻“服”、重“金”轻“艺”的特点并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尽管目前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已经被叫停,但诸如邮币卡电子盘交易之类的收藏类资产证券化依然在大胆摸索和野蛮前行。业界提出的诸多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与困惑,都亟待学界的回应与解答。四是信用评级与披露。如果说虚拟价值的基础是信息态,艺术金融征信就是艺术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前提和基础。因为中国艺术产业上的很多问题,无论评价问题和定价问题,还是产权问题和维权问题,归根到底都直指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信用问题。艺术金融征信就试图通过信用评级与信息披露,解决艺术金融所面临的信用难题。从这个意义上讲,艺术金融征信可以说是中国艺术金融产业发展的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重要工作。
    (四)艺术金融政策与监管
    随着中国艺术金融产业的迅猛发展,已经到了不是讨论“该不该有”艺术金融的时候,而是到了研究“怎样发展”和“如何监管”艺术金融产业的阶段。艺术金融政策与监管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通过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为艺术品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和相关政策的出台提供理论参考依据。具体而言,主要可分为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艺术金融风险控制。由于资本的逐利本性和扩张冲动,艺术金融的蓬勃发展是一个自然而然的历史过程,因此,在“堵”和“疏”的问题上,与其“一刀切”地全面叫停艺术金融,从而使其转为“地下金融”,不如积极面对艺术金融难题,引导艺术金融发展,防范艺术金融风险。通过制定促进艺术金融深化的政策,引导中国艺术金融产业往控制艺术品质风险和增强艺术资产流动性的方向不断创新。二是艺术金融监管机制。艺术金融产业的监管主体尚不明确,监管主体缺失问题亟待解决。艺术金融监管应该在建立文化部门和证券、保险、银行三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常态化协调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由文化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文化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艺术金融政策与文化产业政策的相互协调配合。通过建立健全艺术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三是投资者教育与保护。中国艺术金融产业的金融风险防范,不仅是监管者的问题,而且是参与者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强艺术金融产业的投资者教育与保护,遵循“把规则讲透,把风险讲够”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持续和深入地开展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机制,改变投资者在发生艺术金融风险时总将政府有关部门视为理所当然的“最终善后主体”的不当观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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