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对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的现状及特点进行了总结,分析了当前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及转型障碍,指出审查与分级是不同政治制度、传媒体制、法律体系、文化传统、哲学观念的直接产物,二者间的转换需要有相应的制度、环境等现实因素的支撑。中国电影内容管理的相关改革,可能还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 【关键词】中国电影;审查制度;分级 【作者简介】詹庆生(1973-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影视传播研究中心博士,现为解放军艺术学院共同科目教研室讲师,主要从事影视艺术、影视产业研究,著有《欲望与禁忌——电影娱乐的社会控制》。 一、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的悖论境遇 在文化与传媒领域,以审查制度为焦点的中国电影监管问题,多年来一直是一个充满争议并获得持续高度关注的公共话题。在经济发展与文化传播日益全球化,思想与道德观念日趋多元化的大背景下,随着中国电影产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中国电影进入“大片时代”之后,电影内容管理所激发的种种矛盾越发凸显——《满城尽带黄金甲》(2006)、《夜宴》(2006)、《门徒》(2007)、《让子弹飞》(2011)等影片中涉及裸露、暴力、毒品的内容屡屡引发争议,《色·戒》(2007)经删减后得以公映,却依然引发激烈争议。《苹果》(2007)因“违规行为”被广电总局追加处罚,《新宿事件》(2009)由于表现海外华人“黑社会”而未能通过审查,《无人区》(2010)同样陷于审查困境导致上映日期一再推迟。不仅电影业内人士多年一直呼吁电影分级制,每年“两会”期间,代表们有关建立电影分级制度,要求加快电影立法的发言或提案也屡屡成为传媒热点。 电影的内容控制常常面临着矛盾对立的悖论情境。一方面,要求加强电影内容审查与监管的呼声仍然很高,甚至在整体社会文化氛围中还存在泛化的审查心态。这种泛化的审查心态使得自我审查成为一种常态,甚至连电影洗印厂工人都可能成为影片内容的自觉“把关人”。由于目前中国在电影管理领域还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出台,因而相应的管理多少具有人治化的色彩。有时候,几名大学生就某部影片发出的公开信,或一名行为艺术家的街头抗议,都可能对广电部门的现实监管产生压力。所有压力通过各种方式传达和反馈到电影管理部门,对内容监管产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电影管理部门不断强化、日益频繁的管理措施也常常引起文化精英和部分民众的批评和反弹,电影管理部门以及审查制度本身经常成为被批评、讽刺或调侃的对象。主张放宽对电影内容的审查,实行电影分级制度的社会舆论也一直很强烈。 要求强化审查,与要求弱化甚至取消审查的两种立场同时并存,而矛盾则共同对准了电影管理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国家广电总局一方面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与指令,另一方面又需设法调动行业积极性,尽量保护行业利益,促进产业发展。意识形态长期延续的思维惯性,经济与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社会舆论的无形压力,多元文化与价值不断形成的客观现实,种种复杂因素使这个角色特殊的主管部门必须在政治-经济-文化,国家-社会-行业的不同要求之间求取平衡。然而,对具体电影内容的管或不管,管理严格或管理宽松,都可能导致各方相应的批评。“管”哪些?如何“管”?“管”到何种程度?种种矛盾让电影主管部门陷入了进退失据的尴尬境地。 在许多人看来,从电影审查到电影分级只是广电总局的一个政策变更。然而,在审查与分级两种控制模式的背后包含着更为深刻的内容,二者是不同的传媒体制、法律体系、政治制度、社会与文化环境的直接产物。从审查到分级的转换,远比人们想象的要复杂。 二、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的现状及特点 在大众传媒语境中出现的“电影审查”通常指的是电影成片审查,即拍摄完成的影片送交审查以获取公映许可证。但是严格来说,中国电影的审查制度并不仅指内容审查。中国电影实行的是全面的许可制度,而许可制度在实质上也是一种审查制度。 我国电影业的行政许可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全面的许可制度。所谓全面,是指既包括针对企业的准入许可,也包括针对内容的审查许可。西方国家传统上很少针对电影企业的准入许可,主要是对电影产品内容的审查许可,而中国同时包括了这两者。自电影产业化改革以来,电影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大大降低,但电影企业仍然需要事先得到行政部门的准入许可才能合法从事电影产业活动。第二,细分化的许可制度。即将完整的电影传播活动分阶段、分类型地拆分为若干具体的环节,每种稍具独立性和特殊性的传播行为都设置单独的许可。除了企业从事制作、发行、放映的准入许可外,对于每一部影片,还包括剧本许可(备案或审查)、公映许可(内容审查)、进口许可、出口许可、涉外合作拍摄许可、参赛参展许可等等。正是通过这种全面囊括、事事许可的管理形式,国家得以掌握了对于整个电影传播活动的全面而完整的控制权。 在全面和细分化的电影许可制度当中,针对内容的许可即内容审查处于核心地位。当前中国电影的内容审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在国家层面实行审查。《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颁布,200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这使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少有的明确规定对电影实行国家审查制度的国家。此后我国颁布的所有涉及电影管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强调是“国家实行”审查。针对电影内容的控制在国家层面实施,执行的主体是政府的专门职能机构,在控制类型上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第二,以审查为基本手段,拥有对于影片内容的禁止功能。审查遵循的是“是-否”的过滤机制,它最终必然表现为授权-禁止、批准-不批准、通过-不通过的二元结果。所谓过滤机制,意味着被审查机构认可的内容可以获得通过,那些不被认可的内容或者被“完整拦截”(整部影片被禁止),或者进行删减之后影片才能得以通过(部分删剪)。审查制度最严厉的手段是禁止功能,那些被认为不当或有害的内容将被全面禁止/过滤。审查是一种事先限制手段,被事先禁止/过滤的内容将完全失去与观众见面的机会。出于对审查的规避,许多内容在创意和生产阶段也将被生产者自动提前过滤。 第三,中国电影审查的根本属性是一种意识形态管理,以意识形态、价值观与道德观等软标准为核心,兼顾硬标准的要求。所谓软标准,即以意识形态、价值判断和道德判断为标准,强调的是影片主题、人物行为背后的动机是否合乎特定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以思想与精神层面“不可见”的“善/恶”、“是/非”、“对/错”作为判断标准。所谓硬标准,即以“可见”的影像与“可闻”的声音为考察目标,以其对视听感官的刺激程度为判断标准。这些内容同样是道德判断的延伸,但因其可以量化和客观操作,并不涉及直接的是非判断,遵循的是“露不露”、“说没说”的“有/无”原则,所以称之为硬标准。 与其他国家的电影内容控制主要以道德为焦点(性与暴力)不同,中国所实行的国家电影审查制度,其基本属性首先是一种建立在行政管理手段基础上的意识形态管理,它的首要功能是确保主导意识形态和主导伦理在思想文化领域的主导和核心地位,在此前提和基础上,同时兼顾维护社会稳定、传承民族文化、促进社会公益等其他功能。这种控制模式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色彩。 目前中国电影的审查标准分为禁止条款和删剪修改条款两大类。《电影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这里列举的十种情况被称为“禁载十条”,凡电影的主旨、主题和主要内容违反此列禁止规定,则整部影片都要被禁止。“禁载十条”的内容涉及国家性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思想道德、文化传统等等,虽然并非都直接与意识形态相关,但在中国语境中,从广义角度看它们大多或直接或间接具有某种政治意义,因而可以说具有泛政治化的特点。 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部门规章《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是对于《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审查部分的具体执行文件,其第三章第十三条完整采用了《电影管理条例》“禁载十条”的全部内容,作为电影审查时的禁止条款。此外,第三章第十四条还进一步规定了电影审查的九条删剪条款:“(一)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二)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三)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四)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五)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六)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七)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八)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九)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如果影片仅有个别情节、画面、台词、背景音乐、音响效果等含有上述禁止内容,需要做出相应的删剪。相比于“禁载十条”,删剪条款不仅包含宏观的政治意义上的审查内容,同时增加了道德审查的内容。涉嫌违反基本政治原则的影片可能被完全禁止,而涉嫌违反道德原则的内容在通常情况下,在进行必要的删剪之后仍有通过的可能。 以前述软标准和硬标准的分类方式来看,意识形态判断、价值判断和道德判断等软标准在删剪条款中有着核心和基础性的地位。这一点从具体条文的说明和措辞中可以明显看出。在某种意义上说,删剪条款是主导意识形态为电影的意识形态、价值观与道德观制定的基于“是/非”、“对/错”原则的基本规范。除了软标准之外,删剪条款中也有基于“有/无”原则的硬标准的内容。二者作为审查的基本标准是共同存在的。 第四,中国电影审查具有泛政治化的特点。在中国的特定政治体制中,政治与道德历来有着密切的关联。主导意识形态与主导伦理之间存在高度的统一性和整合性,道德内容相应地也具有了政治意义,电影审查中对道德的审查有可能成为一种泛政治化的审查。 审查制的泛政治化主要表现在,高度强调影像与现实之间的对应性。被审查的对象不仅是政治和道德,那些有可能影响现实社会秩序及其思想基础的内容都将被禁止。关于历史与现实的叙述应与主导文化的规范基本保持一致,在意识形态、道德观与价值观方面不能与主导文化发生内在冲突。许多假定性与游戏性更强,与主导规范文化在价值观与道德观之间存在冲突的娱乐电影类型,如灾难片、恐怖片、鬼怪片、犯罪片、黑帮片等,往往很难获得充分的发展空间。泛政治化还体现在审查标准的双重性上。涉及当下和本土的禁忌内容(如血腥暴力、黑帮犯罪等)往往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而对于非当下、非本土的相同禁忌内容则较为宽容。可见审查体制关注的不仅是影像内容的道德判断本身,同时更为关注的是影像内容与社会现实的对应关系,及其可能产生的对社会稳定、政府形象的负面影响。这种审查的考量与其说是道德性的,不如说是政治性的。 总体来看,中国电影审查是在国家层面,通过行政管理方式来完成的一种意识形态管理。它以禁止/过滤机制为前提,以事先限制为手段,以意识形态、价值观与道德观等软标准为核心,兼顾性与暴力的视听呈现等硬标准要求,具有泛政治化的特征。当前中国的电影控制,不论是国家审查的主体特征,还是审查形式的手段特征,都相当清晰地表明了我国对于电影内容的高度重视程度,这也是与新中国成立以来电影在意识形态及文化中的定位相一致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