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前电影审查制度的困境及转型障碍 当前中国电影在内容管理方面所引发的争议,电影行政管理部门遭遇的进退失据的尴尬困境,其实都与前述中国电影审查的特征直接相关。 首先,我国的电影审查是一种行政控制而非法律控制,审查标准以软标准为核心。行政管理具有与法律控制相似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是也存在行政管理的一些缺点,比如管理当中的人治倾向,以及标准适用当中的主观化和模糊化。从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中的审查标准来看,不论是作为禁止条款的“禁载十条”,还是作为删剪条款的九条要求,都以软标准即意识形态、价值判断和道德评判为核心,在审查时的标准适用上往往很难准确把握其边界,难以避免出现过度扩展、过度适用或限制面过宽等情况。许多标准的具体含义本来就相对模糊,为相关部门在进行内容监管时留下了较为充足的解释和适用空间,这多少也使目前的行政管理带有较为明显的人治色彩,在面对具体内容时,审查者对标准的解释和适用还难以完全避免主观性过大、随意性过强的情况。多年来,电影业内人士一直抱怨的审查标准模糊、审查要求难以把握等问题①,其实都与此直接相关。 其次,在控制手段上,审查形式意味着它主要是一种禁止手段而非疏导手段,依据既定的标准,对那些违反标准的“越轨行为”进行相应的事先限制以及事后惩罚。由于规范文化中的控制之“度”是单一和固定的,并未针对不同传播媒介、传播渠道和传播对象而弹性变化,这就使得当前的中国电影监管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即同一个控制模式却可能同时产生“过度控制”与“欠度控制”并存的现象。 比如近几年来的商业大片如《英雄》、《霍元甲》、《无极》在美国都被MPAA定为PG-13级,《功夫》、《满城尽带黄金甲》、《投名状》等更被定为R级,但在中国这些影片连低龄儿童都可以随便观看,没有任何限制。从此意义上说,这对于儿童来说无疑是一种“欠度控制”。但是,对于成年观众来说,一些原本可以增加娱乐性与探索性的内容因迁就儿童而被删除,甚至在创作阶段就因自我审查而被提前过滤。有的影片类型,如恐怖片、灾难片、犯罪片、灵异片等常因保护儿童的理由而被否定,但它们对于成年观众而言却并不必然构成负面影响,这些对于成年观众而言却是一种“过度控制”。 审查制度追求的是“老少皆宜”,即对成人与儿童普遍适用的内容,但在实际操作当中,成人的合法权利常被“保护儿童”的名义侵犯,而儿童也因审查中的“拉平效应”而接触到超过其承受力的内容,其结果是反而同时侵犯和损害了两个群体各自的权利和利益。 在目前的规范文化格局下,要求加强控制的吁求通常比要求适当放宽的呼吁更容易得到实现。在单向性地强化社会控制的同时,艺术创作的空间,以及消费者的文化权利相对而言有可能被缩减和削弱。从权利平衡的角度看,当前的电影控制模式在保护儿童利益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却有可能在客观上限制生产环节的创作自由,损害消费环节成年观众的个体权利。 近些年来,社会上对于实行电影分级制的呼声一直很高,《电影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中国特色的电影分级办法的制定也一直是民众关注的焦点。在许多人看来从审查到分级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变动,但其实它背后包含着许多复杂的考量。电影审查制度与分级制度在内在理念、制度支撑、生存土壤等方面有着本质上的差异。由于还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政治、法律、文化、社会等制度与现实因素的影响,中国目前从审查制转为分级制还存在较大的难度。 首先,从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意识形态属性来看,放弃禁止功能的可能性不大。以美国为代表的电影分级制完全放弃了禁止功能,理论上讲,没有任何一部影片会因其内容被禁止上映,分级委员会甚至连删剪的权力也已放弃,它所做的只是给影片贴上不同级别的警示标签。那些实行审查与分级并行制的国家和地区,其审查/禁止功能或者仅剩下象征意义,或者也已经相当微弱(如英国、澳大利亚、韩国、中国香港等)。从审查到分级,意味着基本上要放弃对影片的禁止功能,而中国所实行的国家电影审查制度,其基本属性首先是一种意识形态管理,它的首要功能是确保主导意识形态和主导伦理在思想文化领域的主导和核心地位,这与西方电影内容控制以道德为焦点存在本质区别。禁止手段是审查制度的核心功能,从此意义上看,目前我国转而施行完全放弃禁止功能的分级制的可能性并不大。 容易被人忽略的一点是,中国的电影管理体制其实是整体的传媒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西方国家传媒大多实行登记备案,对媒介内容主要以事后惩罚为主的管理不同,我国一直以来对大众传播媒介实行的是许可制度,对媒介内容也有一整套的事先监控体系,电影的许可制度仅是全面的媒介许可(包括新闻出版许可)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以意识形态管理为核心的目标体系当中,中国电影不可能单独脱离目前的传媒体制,完全放弃对于媒介内容的审查/禁止功能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 其次,从法律角度看,电影分级结果可能与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相冲突。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可以实行审查与分级并行制,即先通过审查,再进行分级,这样可以分别照顾到成人与儿童各自的利益。事实上,不论是“二级”电影还是“三级”电影,都可能与中国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所谓“二级”或“三级”电影,意味着除了可供儿童观看的低分级影片之外,可以存在主要面向成人的高分级内容,具体来说,通常指更多的、更具刺激性的性、暴力以及神鬼灵异等内容。在分级体系下,这些内容至少应该得到比目前的审查标准更宽容的对待。然而事实是,按照中国的现行法律,这些内容即使是以成年人为目标进行生产和传播也是要受到严格控制的。在我国的传播法体系中,不论是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或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关于音像制品、电影、出版物、广播电视等内容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系列部门规章当中,与“三级片”内容相似的出版材料都属于应被严厉查禁的淫秽、色情出版物,其生产与传播都属于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那么,在可能的“二级”或“三级”分类办法中,如何将那些包含更多性、暴力以及神鬼灵异内容的专供成人观看的影片与法律禁止的淫秽色情出版物相区别?在操作层面,要做到这一点非常困难。 在法律层面,分级制极有可能与中国现行各类法律法规直接冲突。这一点,单靠作为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广电总局本身是无法独立解决的。或许正因如此,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局长童刚一再声明:“我们要进行的分级和社会上一些人对分级的认识有所不同。必须强调,分级绝不是说要在电影中允许对色情和暴力不恰当的渲染,更不允许三级片的存在。”②然而,如果在未来可能的分级办法当中,面向成人的影片并不包含比现在更多的禁忌性内容,那么分级又有何意义呢?考虑到所有这些因素,中国电影分级办法为什么这么难以出台,恐怕就不难理解了。 此外,电影审查制与分级制的文化特征存在极大差异,在当前的规范文化中,可能暂时还缺少分级制的土壤。审查制是规范文化的产物,其内在文化逻辑是集体本位、伦理中心,强调的是等级性、权威性,对媒介与现实的关系持反映论和决定性态度,而分级制是多元文化的产物,其内在文化逻辑是个体本体、快感中心,对大众性、犯禁性持宽容态度,强调娱乐媒介与现实之间的假定性和游戏性。支撑分级制生存的基本元素大多与规范文化之间存在不可协调的矛盾。在本土电影制作中,具有明显犯禁性倾向的类型片,如灾难片、黑帮片、恐怖片、灵异片等类型片往往受到抑制。由于对现实与历史的阐释须遵循规范文化的基本要求,因而电影娱乐的游戏性、假定性和虚拟性也不太可能得到充分发挥。中国电影暂时还不太可能出现关于中国历史与现实的天马行空的纵横想象,不太可能出现对规范与权威的嘲弄和颠覆,不太可能出现百无禁忌的欲望宣泄与快感满足。这是由两种文化的内在矛盾决定的。 审查制与分级制背后的哲学基础也存在本质性的不同。审查制度认同“善优先于权利”,以代表着“善”的特定意识形态、价值观和社会道德为中心,并以此为绝对标尺来对所有内容进行衡量和筛选,而分级制度认同“权利优先于善”,以个体权利为中心,主张国家的道德中立和个体的道德独立,尊重个体进行道德选择的权利,肯定多元化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和社会道德的合理性,对某种作为规范的“善”保持警惕,基本放弃对内容进行过滤和筛选,针对不同群体采用不同的弹性标准,以维护不同群体各自的权利。审查制遵循的是“积极自由”原则,即“追求……的自由”(free for……),为了维护作为规范的“善”原则,国家可以通过强制的手段改造个体并使其遵从“善”原则,强调的是个体服从“善”原则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是电影审查制度背后的观念基础。而分级制遵循的则是“消极自由”原则,即“免于……的自由”(free from……),强调的是尊重个体的独立选择,使其免于某种外部干预的权利。这也是分级制主动放弃审查权力的观念基础。显然,当前中国的制度与观念文化基本上以前者为基础,后者还并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 不论是审查制还是分级制,它们都是特定制度与文化的产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制度与文化网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审查制到分级制的转变,远非想象的那样简单。当前中国电影监管的现实困境,一方面既是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复杂问题构成的客观现实,但另一方面,也是基于规范文化的电影控制模式与日益分化和多元化的思想与道德状况之间存在矛盾的现实反映。总的来说,中国电影娱乐的监管目前暂时还没有找到一种能够在个体需求与社会需要之间,在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在规范性文化与多元化现实之间取得有效平衡的控制模式。同时,中国电影所实行的国家审查制度决定了,电影监管模式的任何重大选择与变革,都不可能由具体监管或执行部门独立做出,而是必须在国家层面根据具体的现实国情进行综合判断和整体衡量后才能决定,这无疑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