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书法作为艺术,人的精神意蕴对于外在形式的关系是其根本的关系所在。 人的精神具有多方面的因素,而且这些因素固然要通过不同的渠道由不同的层面灌注和浸润于书法的外在形体之中,但是与外在形式具有最直接关系的是精神中所形成的理念。理念,作为概念,它不仅具有理性一面,同时又是客观的具体实在,是理性的概念与感性的客观具体实在的统一,书法艺术的美,本质上就是理念形象的显现于外在形式,书法艺术第一位的任务也是用形象表现理念。在整个书体的演进当中以及我们对于象征型艺术、古典型艺术和浪漫型艺术的分类已经充分见出了人的精神理念对于书法外在形式的作用,那就是人由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精神理念,如自然崇拜、社会秩序化等等的那些理念找寻到了与其一致的具体客观样态,进而转化为对书法外在形式的改变,即古文、大篆、籀书、小篆、隶书、草、行、楷等等具体式样,这就是书法艺术精神意蕴与外在形式的一致性的最高体现的一般情形,也是书法作为艺术的本质。人的精神的其他方面的因素,一般来说,既可以进入理念而影响作品的外在形式,也可以在整个书法艺术的各个环节之中灌注或浸润进去,形成个别定性的基础内容。按照书法外在形式的基本情形,书法艺术理念所能表现的内容,主要取决于它的外在形式,即就是说,在于书法外在形式所具有的空间性的类似于建筑的平衡对称,雕刻的神态显露,绘画的自然抽象描述的形体所能表现的东西和具有时间性的承续的有规律的节奏变化的东西。前者是观念性的,后者是情感性的,这就是书法所能表现的精神内容的大致情况。因此,尽管同为艺术,但不同的艺术形式各自所能表达精神理念的情形不同,或许是同一理念但由不同的艺术形式所表达出来的精神实体也会有差异。特别对于观念性的诗与造型类的外在形象则区别会更加显著。例如戏剧(戏剧诗)类通过矛盾展开所揭示的爱情、婚姻等更具现实人类生活细节的观念性的理念表达,是造型类艺术所不可企及的。同样,造型艺术形象中所展示出来的清晰而坚实的图景则又是语言类艺术所无法达到的。因而单就书法艺术来看,它所能表现的精神内容既有优长,又受局限,是有限的。 四、书法是文字的书写,但文字的书写未必就是书法。 书法与文字具有极其密切的关系,甚至可以看作是同出一源,但却不能就文字与书写的顺序性而简单地用文字生成观替代书法生成观。因为文字与书写的这种关系是一种极为浅表性的表象,不是一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关系。这里我们真正应该知道的是,尽管从一般的意义上看,书法起始于文字的书写,书法艺术对文字有着明显的依赖性,但实际上语言和文字都是人的思维的外在形式,思维是人的唯一属性。就思维与语言、文字及其书法艺术的关系来说,最根本的最原初的本源,就是人的这个思维,而语言、文字以至于与语言和文字有关系的一切艺术形式,都是人的思维的外在形式。从具体的现实情形来看,在现实的人类生活中无疑是先有思维所产生的对外在客观事物的认识,其中人的思维对外在客观事物产生的概念、思想才是真正实体性的东西,在这里,意在思维而不在语言或文字,而语言和文字实际上只是表现人的思维内容的听、视两种外在形式:语言标声,是听,文字标形,是视,先有语言,后有文字,而且文字又是在语言的基础上形成的。况且,文字最早的生成就其形式而言恰恰采用象征性的“画成其物”的象征型艺术手段,因此,就根本的意义来说,文字的生成其实就是我们祖先采用了“画成其物”的象征型艺术手段,并客观上用“六书理论”把思维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成果,在语言用声的第一次外在显现和记忆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文字标形(最古老的书法式样)的第二次外在显现和记忆,这就完成了思维外在形式工具化的完全实现。因此,认识文字与书法的关系,我们用一般的知解力的想当然的先后顺序性的知识去断定文字观与书法观的关系,就像语言先于文字那样,就以为文字是语言的外在表现,而应该看到无论是语言、文字以及书法等语言和文字的艺术,都是起源于人的根本属性,是思维的。再者,就文字的形成手段来说,我们认为,文字标形功能的实现恰恰是书法艺术的准备阶段,即书法象征型艺术的功劳。当然,对文字的生成来说,书法艺术仅仅是作为表现手段而起作用,因而它不是文字生成的本身和全部工作,但从中我们最起码知道了至少从我们祖先造字之初,书法艺术已经具有自己的独立作用和意义,其生成是由人的思维产生的精神意识而来的,文字则是书法艺术外在形体的依托而已。这起码说明,书法的生成不是由文字生成这种本来的思维外化形式之中产生的。在我们祖先创造文字的那个时候,在所能动用的多种因素之中,书法已经以艺术这个确定的身份,作为一个合作者参与其中并发挥作用的。这一点,应该是不争的事实。 此前人们一般用文字生成观替代书法生成观的认识的主要来源是不能真正从艺术哲学的观点,特别是不能从精神内容与外在表现形式的关系上,即不能从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上来观察和研究书法现象,而目光只局限于文字的初创时期的那个时代,孤立地就文字的外在物象形式来谈文字与书法(书写)的关系,这种忘却人的精神意识只就形式谈形式,孤立的和只囚一时的静止的观点得出的文字生成观决定书法生成观的认识无疑是违背客观真实的,因而传统书论由此导致的许多书法艺术观点和思想也都是值得商榷的。譬如“自然”“象本”的观点,就只是书法象征型艺术的外在形体的一般原则,而且随着书法艺术的发展和书体的演进越来越不适应,只能看作是那个时期的一种局部的直接经验,以至于对于隶变后的今体书,则近乎没有意义,而我们在本书提出的自然外在的抽象因素才真正符合书法外在形式的抽象的形象性的概念,同时也把书法象征型艺术的“自然”“象本”的外在形式包括进去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