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尽管与文字有着最为密切的关系,但作为艺术,这种关系就如同音乐与自然的声音、绘画与自然的物象一样,是艺术所要借以表现精神的媒介,而那种艺术所要表现的成为艺术的东西则又与原本属于自然的东西并不是一回事,自然的声音、自然的事物,是纯粹的自然,而艺术借助这种自然外貌所形成自己的东西,是经过了心灵化的自然,是由人按照精神内容制作出来的,尽管它们还保持了自然外貌,但已是高出自然的艺术产品。书法与文字,文字在这里就可以看作是音乐里自然的声音和绘画中自然的事物,而书法就是心灵化了的文字(抽象的自然形态———自然抽象的外在因素),是高于自然的艺术。 书法作为艺术,与文字的关系,是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事物。如书法的书体演进和三种艺术类型的形成,按照人的内在精神意蕴与外在表现形式的关系,形成了自己自身的独立的规律和发展道路。它的真正的内在动力,并不出自文字的实用性书写的“便捷”和“救急”的需要,而是人的精神意识的书法形式的艺术表达,是书法家为自己也为旁人提供给心灵的书法感性观照。这种书法的供心灵感性观照的东西就是人的艺术需要,而这种艺术需要,才是书法艺术自身的全部目的和书法艺术产生的起源。有了自己的目的,正因为如此,书法才成为独立的真正的艺术。 五、在几千年的书法发展过程中,我们清楚地看到,书法作为艺术,具体的书法家无论具有何等的天才和奇迹般的艺术创造,即使如王羲之、颜真卿那样,在人类和民族与时代的艺术发展进程中最多也只是具有里程碑式的作用,最终也只是他的民族与时代精神的一个具体表征。 用这个观点来看书法家的素质构成,他们就必须是他的那个民族和时代精神的持有者和表现者,而他们的书法技术也是民族和时代精神恰当的外在表现的具体形式。反过来,书法发展的历史,恰恰就是通过那些具体个别的书家个人对于民族和时代精神的书法性的艺术创造才得以产生、继承和发展的。个人在书法艺术中所表现的个别特殊性和现实化的显示,这也说明中华民族的精神意识的进步发展的历史,书法所给出贡献是史诗性的,也许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才把书法看作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精粹的。这就是本书上卷对书法作为艺术的美学认知所要提示给人们的一个根本性的观点,也是包括下卷所要讨论的“关于书如其人”等等现实具体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李元博 1954年12月生,陕西兴平人,宁夏大学政治系政治历史专业毕业。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陕西省书法家协会理事,全国公安文联理事,陕西省文联委员,陕西公安文联第一、二届主席。历任解放军某师新闻干事、兰州军区《人民军队》杂志社编辑、兰州军区政治部政工研究室研究员、陕西省军区政治部秘书处处长、陕西省安康军分区政治部主任、陕西省公安厅政治部副主任、陕西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 李元博的书法主要追摹晋唐王羲之、颜真卿行楷,张旭、怀素、孙过庭草书。具有端庄秀美、笔力凝重,洒脱自由的书法风貌,成为继承晋唐文人一路主流书风的实力派书法家。其作品先后获全国公安民警书法大赛一等奖,第八届公安部金盾文化工程艺术类二等奖,第四届公安部卫士之光三等奖,入展全国公务员书法大赛;2012年在陕西省美术博物馆举办了个人书法作品展,出版有《李元博书法作品集》。 李元博其人兼有思想理论家的品格,四十多年来采写、撰写、编辑了上千万字新闻稿件、理论研究和机关公文,对思想政治工作、新闻舆论导引、社会人生、书法美学等都形成了充满科学思维,具有普遍价值的深刻见解。著有杂文集《观照自我》,公安政治工作理论专著《陕西公安政治工作实践与认识》,书法美学专著《书法美学解析》,是一位具有哲学思维的学者型书法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