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表象—非表象”的矛盾与交融:从语境论角度看“概念、行为、音声” 当我们结合“语境限定论”讨论了现代民族音乐学的不同定义之后,再来检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梅里安姆提出的“概念、行为、音声”与“研究文化中的音乐”两种观点的相互关系,便可知道他是怎样通过这一对看似相互矛盾、实则互补互渗的研究范式,努力实践着自己的微观个案研究策略。 若论梅里安姆两种范式的矛盾之处,首先从前一种范式里直袒外现,极易引起后现代怀疑论者质询的表象性因素可以看得出来。后现代主义怀疑论者认为,表象蕴含着客观性,即一个独立于正被表象的物或人的观察者。在表象的框架之内存在着一个分离的主体和客体,作为研究者的主体试图去表象对象,被研究的对象得到了再现。由于其客观性要求,表象导致了一个“对判断精确或正确的强制行动”。因此,后现代主义者将它当作毫无根据的逻各斯中心主义的判断来予以否定[3]144。而在建设论者看来,除了上文所提到的“语境限定论”之外,“与怀疑论者相比,他们不会轻易地说所有的真理观都是相等的。不过,他们中保留了真理的那些人把真理相对化了,并且取消了它特定的或普遍的内容。然后,他们逐步将某种反理论的真理观发展成给予日常生活和局部叙述以某种实质性关注的理论。”[3]118可以注意到,在梅里安姆为代表的现代民族音乐学理论体系里,上述两种观点的矛盾与交融一开始就隐含在其理论主张及实践活动之中。 一种代表性的批评意见,就像杨沐教授指出的那样,梅里安姆所提出的“概念、行为、音声”研究范式,“即狭义而机械地认为音声跟人类思维、行为和其他社会因素之间必定存在很具体的、一一对应的形态上的联系,而研究者的任务就是要找出这些具体联系及其规律。”[16]也就是说,该范式本身或许便包含了“作为研究者的主体试图去表象对象”的“强制性”意图。[18]尤其是在脱离了“文化中的音乐”研究范式关照的情况下,“概念、行为、音声”这一梅里安姆范式,在人们的头脑中极易与表象具有的那些本质论因素,如“统一和一体性”“共同的人性和审美观”“普适性的美学”“国际模式”以及同结构主义人类学相关的“宏大叙事”等一一联系、对应起来。此外,杨沐教授还在不同场合批评了关于国内目前研究者的视野过于狭窄,盲目照搬梅里安姆的观点和理论,导致研究方法过时的问题。[16] 然而,若参照认知(音乐)人类学的看法,或许又为我们提供了另外一种观察问题的角度。民族音乐学家布莱金(John Blaching)曾说“在某种层面上,民族音乐学是认知人类学的分支”[19]112。认知人类学的某些基本原理则来源于认知心理学。依笔者的理解:首先,概念在梅里安姆三重认知理论范式中居于中心地位。在认知心理学看来,“概念是人脑对同一类事物或特征的抽象的、概括的反映”[2]254。概念与行为、音声等表象意味的要素相比,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即它与人或社会性有着最为紧密的联系。这是我们可以从(社会或个体的)人的角度对之进行研究的一个重要而便捷的入口和渠道。 其次,认知心理学认为,只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物体或事件能组成或归类在一起,并且能根据其特征和属性,可以与其他事物分开,就存在着一个概念[2]254。由此看来,与通常较易于提升到哲学、美学等抽象层面讨论的本质论、表象论相比,概念一词似乎要更加平实、具体一些。同样与本质论、表象论擅长的“宏大叙事”研究方法相比,像语境论、小型叙事一类研究思维方法,也一概能够同它和平相处。 再者,若仔细分析梅里安姆原意,笔者认为他所说的音声跟人类思维、行为和其他社会因素之间必定存在着某种联系,但并非是“很具体的、一一对应的形态上的联系”。梅里安姆曾经指出,作为某种同音乐的“文化内涵”相关的“概念性活动、观念化或文化方面的活动,包含着必须通过身体活动来产生乐音的音乐概念。”[12]14与音乐相关的“行为”则包括“身体行为、社会行为和歌唱行为”三个方面[12]33-34,其中涉及的“社会、身体、歌唱”三者行为与“概念、行为、音声”一一对应,便有着与“音乐即文化”提法相似的意图。这种隐喻性的思维方法,可说远远超越了将音乐完全等同于艺术性的本质主义的解释。 若我们愿意采纳后现代主义建设论者观点的话,便不难理解下面这样一种解释:梅里安姆的“三重认知研究范式”,一方面在其“概念、行为、音声”三重认知模式中确认了表象(音声)这一心理活动过程及其被假定的一般性特征,另一方面则以“研究文化(语境)中的音乐”这一外在条件因素对之加以限定。正是有了这一重“语境”作为保障,表象“在某个上下文中被接受”,便由此出现了一个循着“概念(知识主张[所有的事实、真理和有效性])→行为(社会过程)→音声(结果)”轨迹形成的文化认知过程,表象(音声)因此成为该认知过程(社会过程)中的一种“可理解的和可争辩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梅里安姆理论中蕴含的模糊性、歧义性的问题,赖斯在其“四级目标范式”中并没有简单地采取漠视或抛弃的态度,而是在后现代文化理论的指引下,融入“语境限定”和“小型叙事”的学术思维予以重新解释,对之起到了弥补、完善和整合的作用。这样,从梅里安姆的三重认知范式到赖斯的四级目标范式,将“概念、行为、音声”这一学术论点逐渐整合为某种“特指局部的、主观的、团体的真理形式”,以及“把真理相对化了,并且取消了它的特定的或普遍的内容”的认知民族音乐学范式。最后,“他们逐步将某种反理论的真理观发展成给予日常生活和局部叙述以某种实质性关注的理论。”[3]118由于梅里安姆去世较早(1980年),很多问题没有能够在他生前说清楚,赖斯和布莱金对之所做的重新阐释,正是有赖于他们对梅里安姆的“文化相对论”和微观研究的文化“学统”(也是“上下文语境”)所据有的深刻认识和理解。从这个角度看,如果我们承认在梅里安姆三重认知研究范式中尚存有诸多现代性文化观因素的话,那么赖斯等人对之所做的继承和发展,则真正体现了美国民族音乐学的学术观念由现代性研究观念向后现代观念转换的一个过渡环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