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论:作为叙述框架的电影叙述者 从围绕电影叙述者问题的各种争论当中,我们发现了一个隐而不显但却非常重要的问题,即电影叙事与文学叙事的差异究竟何在?传统的看法是两者大同而小异。例如查特曼,他当然承认电影叙事的特殊性,“电影赋予叙事以有趣的、新的视点操作之可能性,因为它们不是仅仅拥有一条而是同时拥有两条信息通道——视觉的与听觉的(而且在听觉方面,不仅有人声,还有音乐和噪音)”[14](P143)。但在他看来,在电影叙事中有一个视觉叙述者,就好比是在文学中有一个正在讲故事的口头叙述者一样。因此他坚持认为叙事到底是被讲述的还是被展示的,说到底是一个次要的问题,并不影响我们对叙述者存在与传达信息这类问题的讨论。法国叙事学家罗歇·奥丹对此表示赞同,“一个故事总是被讲述的,在电影中与在其他各处一样”[7](P74)。在这些学者眼中,文学叙事与电影叙事虽依托的载体不同,但本质并无不同。 不过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思考文学叙事与电影叙事的本质差异。麦克卢汉的经典论断“媒介即讯息”提醒我们:媒介才是真正重要的东西,它不但决定着我们对讯息的接收与感知方式,而且还会最终决定着讯息自身的结构与形态。文学叙事以书面语言为媒介,模拟口头交流情境来“讲述”故事;而电影叙事以视听语言(图像与声音)为媒介,直接作用于观众感官来“呈现”、“展示”故事。由于媒介的不同,叙述者的形态与功能亦有不同。在文学叙事中,叙述者不妨看作是一个人格(persona),或显或隐地将一个故事转述给大家,因此人称与非人称的区分就十分重要;而在电影叙事中,这种区分并不重要。伯戈因指出非人称叙事是电影的特有模式,其功能不仅是暗示虚构世界的独立存在,而且还创造虚构世界;而非人称的、作为角色的叙述者并未构成电影文本的整体,只是起着一种有限的的作用。[11](P15-20)从这个意义上说,电影叙述者的人格在电影叙事中并没有发挥重要作用。 在叙述者这个问题上,赵毅衡提出了“框架—人格二象”假说,即作为叙述源头的叙述者,总是处在框架—人格的二象之间。在他看来,我们对电影叙述者的理解可以在抽象的“人格叙述者”与“机制叙述者”两种理论间进行调和。电影叙述者是“做出各种电影文本安排、代表电影制作‘机构’的人格,是‘指令呈现者’”[9](P20)。赵教授的这一假说颇具启发性。笔者在此基础上认为电影叙述者更多的是趋近于框架这一端。它通过设立这个框架,一方面将各种视听信息进行深加工,组合成具有时序与理序的电影情节,另一方面将电影世界与经验世界区隔开,并将电影世界构建成一个具有极强自我指涉性的本体存在。在此框架内,观众只有达成某种认知契约后方能领略电影世界的旖旎风光,否则只能自外于此,茫然无所得。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电影叙事学受惠于文学叙事学良多,不过似乎也受到某种限制。有学者提醒我们不能总是用文学叙事的标准来衡量电影叙事,而应该根据电影媒介本身的特点探讨出迥异于小说而属于电影自身的引人入胜的叙事策略及其可能性。[15](P171)这一点的确值得深思。至少在探讨电影叙述者这个问题上,如果不紧扣电影媒介特性展开思考,那么我们得出的结论很可能是不得要领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