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以上四种决定因素中,人的生理机能——主要是两性生理机能的差异,几乎存在于一切“原生态”的人类舞蹈中。男性的高重心与女性的低重心分别决定着其舞蹈形态的跳跃和踩踏,男性的外展性与女性的内敛性又分别决定着其舞蹈形态的炫耀和诱惑。相对于生产方式而言,生存环境作为决定因素更具有先在性和潜在性。虽然人可以选择环境,但一旦选择就必须适应和顺应环境。“人定胜天”的前提是“人必顺天”。生产方式可以有限地改造生存环境,但前提是适应和顺应,这便是生存环境作为决定因素的先在性。生存环境作为决定因素的潜在性,在于它对人类身体运动“动力定型”的影响往往不易让人察觉。比如在地形差异中,会影响人类舞蹈中大腿屈伸的幅度——平原地区的舞蹈大腿屈伸幅度小而高原地区的舞蹈有较大幅度的屈伸;又比如在纬度差异中,在相同的条件下,纬度越高气温越低,但人类舞蹈则是纬度越高显要运动部位越高。这就是为什么蒙古族舞蹈显要运动部位在肩而傣族舞蹈的显要运动部位在胯。 我们之所以认为生产方式是人类身体运动“动力定型”中最重要的因素,因为这是人类在生存、进化中最强烈、最持久、最直观的身体运动。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人类舞蹈活动中“再现”某种生产方式的“劳动”动态,其实主要不是一种有意识的“摹仿”行为,而是人类身体运动的“动力定型”。“摹仿”作为一种自觉行为,只是在部落成员的未成年人向成年人习得劳动经验时才会发生,而这种自觉“摹仿”的学习过程大多是在一种游戏(例如舞蹈)的愉悦中进行的。生产方式及其劳动动态在文化人类学的舞蹈视野中比比皆是,同样比较多见的还有生活习俗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生活习俗是生产方式的自然延伸,而最初的生活习俗主要是衣食住行之类的物质生活习俗。我常以不同区域不同民族取水方式的不同,来说明物质生活习俗对初民舞蹈身体动态“动力定型”的作用:朝鲜族“顶水”方式促成其“扛手踮步”的体动,藏族“背水”的方式促成其“懈胯抬胸”的体动,蒙古族“提水”的方式促成其“架膀提肋”的体动,而汉族的“挑水”则对应着“左过右,右过左”的秧歌舞步。 其实,考察舞蹈的原始发生,不在于指出“艺术起源于劳动”和“功利先于审美”。“功利先于审美”当然是一个正确的命题,而“功利如何转换为审美”或者说“功利与审美的中间环节是什么”则是一个困难的命题。舞蹈发生时身体运动的“动力定型”主要是人类包括“劳动”在内的功利活动的产物,但舞蹈作为人类身体运动的审美把握,人们的关注点不在“动力定型”而在“动作指向”。“游戏”和“巫术”作为两种基本的指向,用英国著名历史学家兼考古学家罗宾·乔治·科林伍德的话来说,所有的艺术不是“游戏的”便是“巫术的”,区别是在于前者释放情感从而超越现实生活,后者凝聚情感并介入现实生活。换言之,“游戏”或“巫术”的动作指向,可能就是舞蹈原始发生时由“功利”到“审美”的中间环节。 二、中国舞蹈的逻辑起点与形态意蕴 讨论中国舞蹈的原始发生,常见有研究者将史前岩画上的人物动态随意指认为“舞蹈”。对于研究工作来说这其实是很危险的。我常在想,岩画上的这些人物动态为什么会被指认为“舞蹈”?无非一是因为这些人物动态看不出有什么“功利”目的(比如狩猎、游牧或战争等),二是因为这些人物动态与后世的某些典型舞蹈动态相类似(比如汉画像石上“顺风旗”或“大射雁”的舞姿)。但其实,在未探明这些岩画人物动态的“动作指向”之时,我们即便分析其“动力定型”也无法指认其文化功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