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音乐实物史料在音乐研究领域中正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它们与文献史料一样,未必完全客观,同样需要仔细甄别和合理运用。本文就音乐实物史料的类别、特殊性及局限性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借鉴文献学的方法和理念,尝试性地提出了甄别、辨析音乐实物史料的角度和方法。此外,还结合当前学界使用《中国音乐文物大系》的相关情况做了进一步阐述。 【关 键 词】音乐实物史料/音乐考古学/《中国音乐文物大系》 【作者简介】邵晓洁(1976-),女,博士,中国艺术研究院 中图分类号:J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9923(2010)03-0023-06 中国的音乐历史源远流长,在深厚的史学传统下,历代留传的文献典籍汗牛充栋。一直以来,音乐文献史料不仅是后代了解前代音乐状况的主要依据,也是中国古代音乐历史研究的首要材料。随着考古学传入中国,田野考古不断深入和拓展,大量文献中见所未见、闻所未闻的音乐实物史料惊世显现。在以文献为主的史学研究成果不断被新实物史料修正、补充、创写的情势之下,科学发掘出土的实物史料逐步成为了历史研究中不可或缺、互证互补的两种重要的证据和材料之一,它与历史文献被史学家喻为历史研究的“鸟之双翼”、“车之双轨”。 对于历史文献史料中存在的主观因素和局限性,古人早有认识,对历史文献的鉴别和考订也由来已久,清代乾嘉时期已成大势。直至近代,系统的文献学学科逐步形成,并在历史研究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中国考古学的飞速发展,考古资料的合理鉴别和使用渐而为学术界所关注,有学者前瞻性地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考古学,就必须借鉴中国文献史料学的方法,建立和健全独具特色的中国实物史料学。”[1]可见,实物史料的甄别和使用是值得重视和思考的课题。事实上,早在上世纪80年代,李纯一就曾指出了正确分析音乐考古材料的问题,并对出土乐器、图像和文字三类材料进行了扼要论述。[2]有鉴于此,笔者拟延续前人提出的研究思路,针对目前所见各类音乐实物史料的特殊性与局限性逐一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甄别、辨析的角度和方法,此外,还将结合当前学术界使用《中国音乐文物大系》(以下简称《大系》)的相关情况做进一步阐述。 一、音乐实物史料的类别及其特殊性 作为中国音乐考古学的主要研究对象,音乐实物史料是古代人类音乐活动遗留下来的物质遗存,对其进行眉目清晰地分门别类是我们深层了解研究对象的必经之途,也是深化研究工作的重要基础。众所周知,任何分类都必须根据一定的目的拟定明确的分类标准。在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鉴于文物监督与保护的实际情况,文物被分列为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大系》作为中国音乐考古学的第一部资料性重典,其分类当以为据。《大系》采用了二级分类:一级分类以“器类法”为据,分为乐器与图像两大类,类外文物就近归入其中一类,其中,乐器类以“材质法”作为二级分类标准,在此类别之下,再以“种类法”作为三级分类,图像类则视文物构成的实际情况适当划分次级分类。①这种多级别类别的划分主要缘于《大系》编纂的需要。由于本文将论及音乐实物史料的特征、局限及其使用情况,故拟依据其基本存在方式和表现形式的差异进行细分,大致归列为如下几类: (一)乐舞用器 主要指古人音乐文化活动遗留下来的乐舞器具实物或实体,其中包括乐器、律器、舞器等,八音之属皆为乐器,律管弦准均为律器,羽龠干戚当为舞器。除了这些实物本身之外,与之配套的附件或装置(如放置器具、演奏工具等)、乐舞实物制作用具、调试工具等也应包括在内。 (二)乐舞图像 指反映音乐及相关内容的图像,大致分平面、半立体和立体三种。平面音乐图像多为表现乐舞相关内容的绘画、壁画、岩画及各类器物绘饰等。半立体音乐图像则主要是表现古代音乐生活内容的浅浮雕等。立体音乐形象主要指乐舞俑像等。 (三)乐类文本 主要指记写有关音乐内容的文字资料,多见于甲骨文、钟磬铭辞、简帛文字等。所记录的不仅有叙事性的音乐文献、乐律乐调理论的相关论述,还有古代音乐思想观念等内容。此外,一些书刻于乐舞器具实物上的文字也被纳入研究视野。 (四)古代乐谱 指考古出土或传世的古代乐谱,它们是古代音乐的符号化、书面化记录。目前发现的古代乐谱凤毛麟角,最具代表性的可能要数发现于敦煌藏经洞的乐谱。 (五)音乐遗迹 即音乐文化遗迹,主要是古人礼乐文化活动和进行音乐事项的空间环境、场所、残迹、设施等,包括出土乐舞用器的墓葬环境、乐器陪葬坑、乐器制造遗址及古戏台等。 音乐既是一种时间艺术,也是一种非物质文化。一方面,在没有录音、录像设备的年代,它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可逆转、不可驻留;另一方面,音乐又会或多或少地以某种特有的方式隐匿于各种形式的物质载体与音乐文化遗存中,所有这些便成为了我们追寻过往音乐及其发展历史的主要依据。上述五类古代音乐物质遗存所提供的音乐信息形式多样,各有不同,它们可以互证、互正、互补,使史料信息更加立体、多棱,是我们探寻古代音乐蛛丝马迹的首要物质依据。 考古出土的乐舞器具实物一般可以直观地展现其质地材料、形制结构及装饰组合。值得一提的是,某些古代乐器由于其材质耐于保存,至今还存留有宝贵的古代音响,它们不但是唯一能够保存古代音响的史料,还是古代音乐的重要载体。正如黄翔鹏在《新石器和青铜时代的已知音响资料与我国音阶发展史问题》一文中所指出的: 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之间的古代音乐,其本身早已不复存在了。也许,它以不可察觉的方式,融汇在我们民族音乐传统的中间,……现在,我们已经很难确切地把它们的原始形态一一指认出来。唯独有条件的,只是它们的音阶结构的规律可能保存在某些幸存的乐器实物之中,可供我们今天来进行研究。[3] 从乐器制作的角度来说,“烧结、镂刻、熔铸可看作古代的录音技术。”[4可见,考古出土的乐器实物当为古代“有声”音乐研究的核心材料。 就乐舞图像的表现形式而言,它仍隶属于美术作品范畴。作为一种较为直观的视觉审美艺术,它们一方面为相对静态化的乐舞器具实物提供了一定的演奏方法和表演场景,营造了相应的音乐文化氛围,使其呈现出“动态”、“立体”的画面;另一方面,还可在一定程度上与乐舞器具的形制组合和乐队编制等内容相对证、互补。此外,一些乐舞图像还蕴涵着古人精神世界的丰富内容。与乐舞相关的文字资料是我们研究乐器称谓与功用、古代音乐理论、古代音乐思想等的重要史料。它们不仅可与其他音乐实物史料进行对照,还可与历史文献中的同类记载进行比勘校正,补“脱”删“衍”,纠“讹”正“倒”,理清“错乱”。古代乐谱作为音乐表演的文本,所包含的音乐本体信息将有助于我们对前三类研究的综合验证。音乐遗迹是我们研究古代礼乐文化的必备材料,有助于古代音乐文化的活态再现。出土乐器的墓葬或遗址的空间环境及音乐表演场所可以从某一侧面真实地折射出古代礼仪社会中的音乐生活,乐器制作的残迹则为我们进一步掌握乐器材质及其制作的技术流程提供了有力证据。 对于古代音乐,尽管我们不可去亲听、不能有实感,但潜藏有丰富音乐信息的各种音乐实物史料却为我们提供了追溯古代音乐的可能性。这正是音乐实物史料与一般实物史料的相异之处,即它不像一般考古实物史料能够“直接”呈现古代的物质文明程度和社会文化状况,而是以一种“间接”、“含蓄”的方式来展现古代音乐文化的各方面内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