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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良贱乐人社会身份的历史考察

http://www.newdu.com 2018-03-01 《音乐研究》(京)2010年6期 夏滟洲 参加讨论

    【作者简介】夏滟洲,西安音乐学院音乐学系
    有唐三百年间,至其盛(玄宗)时,“凡乐人、音声人、太常杂户子弟隶太常及鼓吹署,皆番上,总号音声人,至数万人。”① 这一记载表明,唐时从乐艺人数量之巨,以及他们所具有的身份——“音声人”,既是一种呈多元结构的特殊社会现象,又是一种具有某种规律性的文化形态,对于中国传统社会中从事音乐职业的乐人制度(institution)的定位与作为人类精神活动的一个独特领域的音乐(music)概念内涵带来理解的抵牾。数十年来,我们的研究多关注于唐时乐人所从事的乐舞活动及乐学形态方面,鲜少注目于这些乐人的社会身份问题。自杨荫浏以来②,仅有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及我国当代音乐学家张振涛、项阳的研究,反映出从事隋唐音乐史研究的人,在治史和跨学科研究方法的运用上,已然开了先河。他们或基于隋唐社会政治史层面专题分析研究唐代从乐艺人的分布与活动;③ 或结合社会背景、经济结构的变化及文艺的发展进行考察,集中阐述了我国中古时期乐工所有的血缘宗法制度和人身依附关系;④ 或立足实地寻访,凭借文化遗存来考证封建社会中乐籍制度的影响及乐户传承音乐文化显示出的独特社会群体特征,⑤ 进而强调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专业乐人实际上是制度下的生存群体。⑥ 这些研究虽然只是几例个案,但弥足珍贵,其所开肩的多学科渗透发展的研究思路,对于辩证地认识中国音乐文化和中国音乐家的行为及其对音乐文化的影响,看到乐籍制所具有的外显和内隐双重功能,是唐代政治经济的繁荣对娱乐用乐的广泛需要,非为从乐艺人地位的提高。其显功能表现在社会文化的发展进程中,因为统治者对音乐的喜好而需要有驱使以享乐的贱民出现,其存在的形态与相关活动构成了社会音乐生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隐功能则揭示了乐籍制作为一种贱籍模式,注籍乐户的生存与地位的低下,无人身自由,他们对于音乐的继承与创造必然会受到影响。本文遵循这一思路,结合唐律所示司法原则,来对唐时乐人的社会身份予以研究并获得粗浅认识,进而表明我们目前的中国音乐史学课题研究方面完全可以走出一条迈向纵深、更趋专题的路子,直至有大的突破。
    一、唐代良贱乐人的名色
    所谓良贱乐人,是基于伦理身份的一种称谓,定义相对开放。首先指的是从事乐事活动的人与事皆为贱民、贱业。其次是这些贱民所从事的乐事活动本身的接受者却是社会中有着尊贵地位的人。在唐代这样一个以良贱为标准来区分社会身份等级的社会中,从事乐事活动者及其活动的接受者皆有着各自的功能需求,因此会形成一种趋于良口的获得性身份(achieved figure)。作为贱民的从乐之户,用黄现璠的话来讲,“吾人之鄙视奴隶称为贱民”。⑦ 而奴者,为失去自由受人役使的人。
    唐人对社会人及其权利常常使用“色”字,所谓“种类”、“色别”。诸色所服之徭役称色役,即某种专门性役使,包括诸色服役胥吏者在内“皆入官之门户”。⑧ 唐律经常提到的有工、乐、杂户、音声人、官户,⑨ 笔者称之唐时良贱乐人,其名色划分繁杂。其“良”即“良口”,其“贱”近于奴隶,“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⑩,他们是“居于有若干财富”的阶层,属于半封建化的农民。所谓良、良口、良人,在均田制下常指那些“佣力自资”、“依令授田”的农人和“不附籍帐”的依附百姓(如庄客、佃户、佣工、个体手工业者和小商人等)。与之相对的是多为不立户籍的贱、贱口、贱人。无论良贱,在法律上均属无特权的劳动人民,人身权皆为“半自由民”(11),都是社会生产、国家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良口有地,靠劳作为生;贱口无地,靠色艺谋生,从而形成唐朝区别所谓身家清白的又一条件。本文之称“良贱”,原因在于组成这一贱民阶层的诸色皆为非良人。同时,唐律中并未出现将上述色别之人全称为“贱民”或有清晰定义者,这些非良人“‘避本业’,谓工、乐、杂户、太常音声人,各有本业”,或者遵照所谓“还依本色者,工、乐还掌本业,杂户、太常音声人还上本司”。(12)
    唐时贱民阶层,“大体上,可分为官贱民和私贱民二种:而官贱民又分为官奴婢、官户、杂户、工乐及太常音声人等。私贱民又分为私奴婢、部曲、客女、随身等。”(13) 作为我国唐以后社会存在的一个阶层,其中从事乐事活动者,应该不在少数。就像项阳在其《山西乐户研究》中指出的,唐时乐人基本属于贱民阶层,所以这些分属宫廷和各州县,以官贱民和私贱民而居的人,从事着本质上几近一致的活动。
    属于官贱民者,有所谓官户,为番户之总称,原是籍没为奴婢,“配隶相生”,隶属于司农寺的官贱民及其后代,由其“执掌”(14),主要在宫廷当值从事乐事活动。包括诸工、乐、杂户及太常音声人四类,都是世代相传籍属官府、不入籍州县的官贱民,他们在官府作专业服役。工户,从事手工业劳动者,由掌管百工技巧为朝廷制造手工艺品的少府监辖治,其中有擅长行乐事活动者“工属少府”,隶属太常(15),称乐户。乐户与太常音声人隶属太常寺的职业乐舞或以作乐为业的贱民,隋末以后,太常音声人得以入籍州县,并非太常寺户,但仍在太常,故名。杂户,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16) 区别于少府监、太常寺之外其他官府服杂役的贱民。“太常杂户子弟”应属番户。(17) 还有太常乐童,“童子能执乐,隶籍太常者”。(18) 太宗长子李承乾就有一名太常乐童,其年“十余岁,美姿容,善歌舞,承乾特加宠幸,号称心。”太宗闻之大怒,悉收称心等杀之,太子嗣后“常命户奴数十百人专习伎乐……鼓角之声,日闻于外”。(19) 可见太常乐童亦太常乐户之属。
    属于私贱民者,有部曲,“自幼无归,投身衣饭,其主以奴蓄之,及其成长,因娶妻。此等之人,随主属贯又别无户籍,若此之人,各(名)为部曲”。(20) 其女即客女,“谓私家所有”,部曲妻及客女亦同,(21) 奴婢,在男称奴,在女称婢,与部曲一样“身系于主”。(22) 官奴婢因为犯罪或坐没而成,(23) 私奴婢大都是卖身的贫苦农民或被劫掠拐卖的平民,同类相婚,贱人的后代一直为贱人。(24) 所谓“随身”,意为雇佣良口为仆从,一般与雇主签订有期限的典雇佣驱使契约,可在契约期满后还身,从现存不多的文献记载来看,其间定有从事乐事活动者。唐时,奴婢、部曲、官户并提,(25) 同属私贱民阶层,但根据史料,奴婢和部曲阶层,依其来源不可混在一起讨论,纵有行乐者,亦是必然。
    史料中记载官贱民乐人事件居多,私贱民则散见于唐代文人诗话的行间。这些材料显示出唐时用乐实际上业已形成一个庞大的体系。由于宴乐之风盛行,加之唐时政治制度也僭越或违制约束,缙绅士大夫蓄乐(私奴婢)者,不约而同地使乐人的活动趋向专业化、组织化和制度化。除正史、文集外,这一类文献还体现在各类杂著、笔记、小说、诗歌中,它们基本反映了写作时代的情况,虽不足信但可旁证之。
    乐人组织的建立首先得以在政府保障下先行,由官贱民影响至私贱民阶层。按照《北里志》“序”所言,“京中饮妓籍属教坊”。唐时乐人管理组织以承隋大业六年(611)始设教坊为继,(26) 开创官奴婢乐人(即“教坊妓”)行乐服务体系,但他们的活动限于宫廷,并依服务对象的不同被分成若干等级,如人宜春院的谓之“内人”,亦曰“前头人”;家犹在教坊者,谓之“内人家”;得皇帝宠幸者谓之“十家”。其次在云韶院的谓之“宫人”;另有“平人女以容色选人内者”,谓之“搊弹家”。(27)“武德后置内教坊于禁中,武后如意元年改曰云韶府,以中官为使。开元二年,又置内教坊于蓬莱宫侧,有音声博士、第一曹博士、第二曹博士,京都置左右教坊,掌俳优、杂技,自是不隶太常,以中官为教坊使。”(28) 崔令钦《教坊记》亦有类似的相关记载。中宗时(705),“又太常乐户已多,复求访散乐,独持鼓者已二万员,愿量留之,馀勒还籍,以杜妄费”。(29) 至玄宗时,设梨园于西北禁苑,及隶属太常寺的太常梨园别教院、洛阳梨园新院,“选坐部伎子弟三百,教于梨园。声有误者,帝必觉而正之,号皇帝梨园子弟。宫女数百,亦为梨园弟子,居宜春北院。梨园法部更置小部音声,三十余人。”(30) 其“小部者,梨园法部所置,凡三十人,皆十五以下”。(31) 陈旸《乐书》“教坊部”载:“唐全盛时,内外教坊近及二千员。梨园三百员,宜春、云韶诸院及掖庭之伎,不关其数。太常乐工动万余户。”(32) 根据文献,仅开元(713—741)间应差于教坊者,“文武二舞郎一百四十人,散乐二百八十二人,仗内散乐一千人,音声人一万二十七人”。(33) 梨园设立伊始,“太常又有别教院……别教院廪食常千人,宫中居宜春院”。(34) 其盛时一如开篇所提及的,“总号音声人,至数万人”;太乐中,“国家每岁阅司农户容仪端正者……与前代乐户,总名音声人。历代之多,至于万数”。(35) 到大中初(847),“太常乐工五千余人,俗乐一千五百余人。宣宗每宴群臣备百戏,帝制新曲,教女伶数千百人,衣珠翠缇绣,连袂而歌”。(36) 总计上述隶属宫廷、不入籍州县的官贱民(音声人、乐户)都是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的乐人,他们的活动范围以宫廷为主,但影响不完全囿于宫廷,其数量更是相当庞大。此外,根据《乐府杂录》“雅乐部”、“云韶部”、“鼓吹部”、“驱傩”等的记载,(37) 各部所设置乐器件数均需要配备相应人数,所用乐人各司其职,散乐人数尤甚:“古乐工都记五千余人,内一千五百人俗乐,系梨园新院于此,旋抽入教坊”。(38) 上述乐妓列备教坊,有专门供奉宫廷的,也有譬如住在平康里和其他乐坊中的乐妓,逢重大活动如每年新科进士发榜之时携之“曲江宴饮”行狎游之风,虽然籍属教坊,但活动不一定全集中在教坊,寺院也不例外。如显庆元年(656)四月八日,高宗为大慈恩寺书碑并着工匠镌刻好,“将欲送寺,法师惭荷圣慈,不敢空然待送,乃率慈恩徒众及京城僧尼,各营幢盖、宝帐、幡华,共至芳林门迎。敕又遣太常九部乐,长安、万年二县音声共送。……凡三百余事,音声车千余乘”。(39) 但唐朝寺院之特殊,工在寺院的乐户因此也是十分特别的一类,其身份亦别于唐时其他乐户。
    官奴婢中,在各州县应差的乐人(官户、乐户)亦遍及官府各种活动,虽然法律地位一致,但在人数、给使、生活方面与两京的官奴婢乐人也有不同。
    首先,在官文中,王公贵族所占有之奴婢乐人基本为官奴婢而非私奴婢,其数量因之会受到一定限制。《唐会要》与《通典》对此都有记载:“天宝八载六月十八日敕:京畿及诸郡百姓,有先是给使在私家驱使者,限敕到五日内,一切送付内侍省。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各作限约,定数驱使。虽王公家不得过二十人,其职事官一品不得过十二人,二品不得过十人,三品不得过八人,四品不得过六人,五品不得过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过二人,八品、九品不得过一人。其嗣、郡王、郡主、县主、国夫人、诸县君等,请各依本品,同职事及京清资官处分。其有别承恩赐,不在此限。其荫家父祖先有者,各依本荫职减,比见任之半,其南口请禁蜀蛮及五溪、岭南夷獠之类。”(40)“八载六月敕男口给使王公家不得过二十人,其职事官一品不得过十人,三品不得过八人,四品不得过六人,五品不得过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过二人,八品、九品不得过一人。(百官家蓄丝竹及给使口并是朝恩优宠资给,故附于庶仆俸料之后)”(41) 这一类材料显示出地方官奴婢受“朝恩资给”,从事“给使”、“丝竹之口”的营生。
    其次,除教坊乐妓外,唐代太常寺所辖音声人和杂户中,也有一部分是散乐,附贯于州县。“或置于州郡藩镇衙门,供刺史、节度使等地方首长公私宴会时,担任侍奉之职”(42),有“府娼”、“郡娼”之谓,以及藩镇乐营所用伎乐,所谓“营妓”。譬如宝历二年(826)九月,“伏见诸道方镇,下至州县军镇,皆置音乐,以为欢娱”;(43) 贞元十五年(799),汴州节度判官孟叔度“多纵声色,数至乐营与诸妇人嬉戏,自称孟郎,众皆薄之”;(44)“凡差卫士征戍镇防,亦有团伍……其居常则皆习射,唱大角歌”(45)……所有这些记载表明,官奴婢分布于宫中、官府与军营,各有其任务。譬如天宝初,陕郡太守水陆转运使韦坚于长安城东浐水傍穿广运潭,以通吴会数十郡舟楫。先是民间戏唱得体歌,及新潭成,陕县尉崔成甫乃翻此调为得宝歌,“广集两县官,使妇人唱之。……和者妇人一百人,皆鲜服靓妆,齐声接影,鼓笛胡部以应之”(46),玄宗欢悦。记载中,地方官奴婢不仅人数要少于两京官奴婢,其生活与地位与之相比也差异甚大。其所司任务中,地方官奴婢还要在用乐上保持地方官府与朝廷的一致性,其实现方式就是要求官户乐户应教习以当值官府甚至朝廷,轮番就役,抑或随时吁请。譬如会昌年间(841),“武宗数幸教坊作乐,优倡杂进。酒酣,作技谐谑,如民间宴席,上甚悦。谏官奏疏,乃不复出,遂召优倡人,敕内人习之。宦者请令扬州选择妓女,诏扬州监军取解酒令妓女十人进入,监军得诏,诣节度使杜悰,请同于管内选择。”(47)
    私奴婢之属,也只是个泛称。依奴婢不同的隶属关系区分形成,根据奴婢所有者对奴婢拥有的支配、使用、处置等权有多种称谓,如“民伎”、“家伎”、“市井歌妓”等均属私奴婢。《唐会要》记载,朝廷显然是认可蓄养家妓的:“天宝十载九月二日敕:‘五品已上正员清官、诸道节度使及太守等,并听当家蓄丝竹,以展欢娱,行乐盛时,覃及中外。’”(48) 如前所述,朝廷对官员蓄养家妓的数量亦有相应的规定,尽管资料阙如,但当时的实际显然都超过了规定的标准。试对照中宗神龙二年(706)九月,“敕:‘三品已上,听有女乐一部;五品已上,女乐不过三人,皆不得有钟磬’”;(49)而《新唐书》中记载孝恭因功受赐“女乐二部,奴婢七百口”,其“性奢豪,后房歌舞伎百余”。(50) 唐孟棨《本事诗》“情感一”也有:“宁王曼贵盛,宠妓数十人,皆绝艺上色”,“太和初……有妓善歌,时称尤物。时太尉李逢吉留守,闻之,请一见,特说延之。不敢辞,盛妆而往。李见之,命与众姬相面。李妓且四十余人,皆处其下。”(51) 可见,官吏家蓄乐妓并未减少。其他方面,像《北里志》中所记长安妓女虽然名属官府,要应承官差,但辖治较松,未见有官妓之称,当断为市井歌妓。在白居易等唐代文人的诗集中,散见私妓活动频繁,且不在少数。史料中反映出贵族阶层所蓄家妓之数量、年龄品貌、技艺高下还成为彼此攀比的参照条件。在社会统治中下层的地主官吏那里,抑或寺庙,也以“置田”、“蓄奴”、“佐欢”作为其努力目标,是一时之风气。(52)
    部曲,唐律所规定的身份属于贱民阶层是无疑的。在唐贱民中,部曲的身份是高于奴婢的私贱民。从音乐史角度观察,唐代应该有部曲从事乐事活动的情况,但在传世文献中,几乎未见记载。然而,据汉魏以来部曲内涵的变化臆测,原本为军队编制及私兵之称,后发展为作战时是部曲、平时是佃客的生存状态。其中,有一定数量的部曲乐工在军中行礼乐、鼓吹、娱乐之奏诸活动或许存在。部曲作为一个贱民阶层,在宋代已不存在,北宋时期文献鲜见相关记载。(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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