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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良贱乐人社会身份的历史考察(3)

http://www.newdu.com 2018-03-01 《音乐研究》(京)2010年6期 夏滟洲 参加讨论

    三、唐代良贱乐人的社会地位
    以今日之观念观照唐代良贱乐人的组成,主要有官奴婢、私奴婢、部曲三类。这些乐人无论名色、官私之属,皆处贱民阶层。唐律中以明确的言辞将人作良贱区隔,并依人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在权力和义务诸方面形成不平等的级次和等第,且各等级不得任意逾越,还要世代相传。总体来说,他们无独立户笈,随主属贯,不合与良人为婚,很少有人身自由,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其生命受法律保护,所谓“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一年”。“凡奴婢过失杀主者绞,伤及詈者流”。(88) 按照唐律,作为贱民,乐户、杂户、太常音声人、宫廷乐人等,无论服务处所、服务对象、户籍分属,贱籍一致。当然,这些非良人也可以放贱为良,放免方式有老免、赦免、自赎、代赎、放免等多种。贱民依律放免首先需要履行法定手续,接着比照一定条件实施放免,譬如用金钱赎买者,为主人立功者,具备特殊技能者。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年六十及发疾,虽赦令不该,并免为番户;七十则免为良人,任所居乐住而编附之”。(89) 像杂户就是官奴婢的再放免者。一般而言,奴婢被放免的机会较少,良口一旦没入贱籍,多世代为贱民。
    尽管如上所述,在一个尤为看重礼乐制度的王朝,唐代对于乐人、长上乐人、乐户、杂户、官户、工乐、音声人、太常音声人、文武二舞郎、散乐、杖内散乐等名色称谓,以及管理机构的建制,并载于国家法典之中,尤其在一个户口管理制度堪称完善的时代,显然是有着明确的区分与要求的。相应地,这些人的社会身份亦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各有区隔。总体上,雅乐所用乐人应该是地位最高者,它源自一个悠久的传统,“自唐、虞迄三代,舞用国子,乐用瞽师。汉、魏后皆以贱隶为之,惟雅乐尚选良家子”。(90) 因而,同属太常乐工表演文武二舞郎者的身份为平民,而由前代被放免的乐人组成的乐工亦具有良人身份,(91) 但并不能说明除表演雅乐歌舞之外的太常乐工都具有同样较高的地位。这一情况颇为复杂,文献中亦没有相关记载,故不好妄言。
    作为官贱民的主要组成部分,唐律给予太常乐工和教坊乐工的身份区隔因此尤具代表性,成为朝廷与地方、管家与私家共同执行的标准。这一标准折射出了唐时乐人管理呈现出了一定的制度化、组织化特点。
    (一)太常乐工
    太常乐工由太常卿管理,其职在“掌邦国礼乐、郊庙、社稷之事。……凡国有大礼,则赞相礼仪,有司摄事,则为之亚献。率太乐之官署,设乐悬以供其事。燕会,亦如之”。(92) 太常寺之太乐令、丞“掌习音乐、乐人薄籍”,管理太乐、鼓吹二署雅乐歌舞乐工。鼓吹署“所掌颇与太乐同”。(93) 唐史记载,唐时雅乐歌舞表演人员由“容貌最陋,屠沽之流”者担纲,来自平民之属,(94) 以致有奏疏表“望取品子,年二十以下,容颜修正者,充令太常博士”。(95) 加之奏疏中类比周之雅舞者为诸侯子孙、隋制雅舞者为官宦子弟,且“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庙之酎”(96),至唐时雅乐歌舞表演者皆平民而惊怪。观其地位应该等同良人。但这些乐工之簿籍与其他乐工由太常统一管理,恐难真正区隔开来。
    根据需要组成的太常乐工中的其他名色如工乐、番上乐户、太常音声人、长上乐户、杂户、官户,其身份就要次于专于雅乐歌舞表演的乐工,在待遇与役使上各有差异。
    首先,在户籍方面,诸工(乐工)、乐(乐户)、杂户在州县并无户贯。太常音声人在州县也无户贯,虽然自义宁以来,在州县有了户贯,但仍在太常寺上番。同样上番(服役)官府的官户和杂户,前者在州县没有户贯,后者却有户贯。(97)
    其次,服役方面,各色良贱乐人都要以一定的制度轮流上番。根据唐律,每年十月,都官按比。官户上番,可以分番,每年只为本司服役三个月;杂户每二年可以服役本司五个月,共上番75天。“十六以上当番请纳资者,亦听之。其官奴婢长亦无番也。”(98) 音声(人)上番,番期为一月,居一千五百里外,为节省旅程,两番并上。下番日则不给口粮。上番期间,官家发给口粮。(99) 因故不能上番者,可以纳资替代上番。(100) 尤其是两京官贱民上番是必须的,“若有故及不任供奉,则输资钱以充伎衣、乐器之用”。(101)“凡户奴婢及番户、杂户皆给其资粮及春、冬衣服等,数如司农给付之法”。(102) 太常音声人在其所属机构内分番服役,如前注(17)所言。太常乐鼓吹散乐音声人,“并是诸色共奉……宜免征徭杂科”。(103) 如果太常音声人应上番时因故不去,可以纳资替代或者请人代上。(104)
    其三,受田方面,“凡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一半。……贱口五人给一亩,五口加一亩,其口分、永业不与焉”。(105) 按唐代均田法的规定,男丁所受口分田是八十亩,那么官户就是四十亩了。杂户及太常音声人依令“老免、进丁、受田”,与百姓相同。(106)
    其四,户婚限制中,(太常)杂户、官户及部曲、客女、公私奴婢,“止可当色相娶,不合与良人为婚”,不得辄娶良人。工、乐、杂户、官户,如有非同类身份相娶的,皆属“违令”;太常音声人既可以当色为婚(娶太常音声人),也可以“依令‘婚同百姓’,如有杂作婚姻者,依良人之犯论处”。(107) 当然,有乐工依色艺或某种机缘而与良人联姻的,如玄宗之娶赵丽妃,(108) 还如“舞柘枝女,韦应物爱姬所生也,流落潭州,委身乐部,李翱见而怜之,于宾僚中选士嫁焉”。(109)
    最后,凡工、乐、杂户及太常音声人,“凡习乐立师以教,每岁考其师之课业,为上、中、下三等”。(110) 他们都收编在有关官署做课业训练,这种训练依法都有时限与考绩制度,课业学成者,皆不配役,回本监署当班;如果课业未完成,依有关的规定服刑役,还不得领衣粮。(111)《新唐书》中记载亦显示唐代乐伎训练与考核制度相当严格,技艺与服务内容、升迁密切相关。(112) 量刑和负担杂差方面,更将乐户、工户与太常音声人和杂户中的部分人所具有的身份相区别。总体上,“若是贱人,自依官户及奴法”。(113) 工、乐与官户犯罪者,“与部曲同例。止坐其身,更无缘坐”。(114) 太常音声人“悉免杂徭,本司不得驱使。又音声人得五品已上勋,依令应除薄者,非因征讨得勋,不在除薄之列”。(115)
    由上可见,唐律所谓诸色官贱民中,太常乐工已然可以享受良人身份及待遇,自然为最高者。譬如“于后筝簧琵琶人白明达,术逾等夷,积劳计考,并至大官。自是声伎入流品者,盖以百数”。(116) 这一史料反映了一个乐人的身份放免、因艺加勋的例证。位于这一等级中间的,是杂户。其放免过程即显示了其地位的获得过程。对于太常音声人与杂户,由于此二者皆有州县户贯,有着与百姓相同的正常家庭,如遇反逆缘坐亦与百姓无别。而工、乐官户在州县没有户贯,遇有反逆止坐其身,没有缘坐。由此可见,其地位当属最低者。不过,现实中很难区别,太常乐工的实际地位同于工乐,十分低下。
    (二)教坊妓
    太常寺所兼雅乐(传统仪式之需)与燕乐、散乐(娱乐音乐之属)之责到玄宗设立教坊之时,更加倾向于管理传统的仪式用乐,致散乐分离出来。于是直属宫廷的教坊伎乐表演人员一时甚众,有所谓内人、前头人、内人家、十家、宫人、搊弹家、皇帝梨园子弟、小部音声、散乐、杖内散乐、长上(乐)人、音声博士等。唐律明确,这些乐妓不隶太常,“饮籍教坊”,地位与官户相近。其间亦是“部有部头,色有色长”,《教坊记》所载教坊妓按色艺和服务位置分列即显示了这些乐人的地位次第。即便是教坊使,其领导归属中官,也不在政府正元官之列,皆属贱籍。譬如“长上人”,可能教坊内部的等级中居于较高地位,(117) 但与太常乐工相比,地位更为低贱。《北里志》所记载之教坊妓,也统合一定的组织之中,未见乐伎个体有自由、独立之身。并且,居所在平康里的乐妓,从南到北三曲,分陈贫富地位高低排列:“妓中有铮铮者多在南曲中曲,循墙一曲者卑屑妓所居也。”同太常乐工一样,教坊妓亦有因艺加勋的情况,例如乐人吕元真“上衔之,故流辈皆有爵命,惟元真素身”。(118) 教坊与太常寺的关系显然十分密切。杨荫浏指出:“唐初武德年间开始有内教坊,归太常寺领导。”(119)《唐六典·太常寺》也谈到了太常需要用乐时,则自去教坊访诏短番散乐、长散乐(见前引注(17))。其他情况,由于材料过少,在此难做分析。
    值得一提的还有梨园乐工的身份问题,笔者采信岸边成雄对教坊之与梨园关系的论断,“按梨园于成立初期,系以太常寺之乐工子弟三百人与宫女数百、乐妓若干为主,另加小部数十人而成,乐工收容于梨园侧近之本院与太常内之别教院(新院)……乐妓以却以宜春院为本据,却与宜春院之内人,与云韶之宫人以及太常寺移籍之乐工等组成”。(120) 史书无载有关梨园乐工身份之内容,但看到“梨园弟子”之从太常寺坐部伎和宫女中专门选拔的做法,根据太常乐工所有的法律身份,可以想见梨园乐工之地位十分特殊。散见于诗文中的记载和梨园乐工所奏法曲等精细典雅之音乐,表明梨园乐人总体上为唐代宫廷乐人之最优秀者,其获得性身份是不言而喻的。
    (三)私奴婢乐人
    唐律反映出私奴婢的社会身份与官奴婢在本质特征上是一样的。部曲、部曲妻、客女、随身、奴婢亦“身系于主”,可以随意买卖,同样只准与同类身份者结婚,遇事由主人依“奴法”处理。这几类中,随身系有契约在身者,契约解除后就能还身,其身份自然高于部曲。部曲不同于“资财”(121),是变相的资财,只能转移,不可买卖,其妻通娶良人,故而身份高于贱口奴婢。部曲之女客女亦同。由于奴婢多是卖身的贫苦农民及被劫掠拐卖的平民,这一低贱的来源,加之“律比畜产”,不得与良人为婚,决定了奴婢身份的低下。唐时私奴婢乐人(户),在适逢好的环境之时,亦会获得受尊敬的地位。譬如《旧唐书》所载一事,歌工长孙元忠之祖辈即受业于侯将军处学北歌,此后世代传授其业。(122) 诚如张振涛所指出的,“庇 护者对歌舞伎人赡给衣食,为以技艺为生的乐户解决了吃穿问题,而使其专心从事艺术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123) 笔者以为,这一点对于私奴婢乐人身份的构建尤其重要。在唐及以前的社会中,居于这一身份的乐户不可能独立存在,其身份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并且极不稳定。
    余论
    基于唐律对唐代良贱乐人社会身份的,历史考察,不仅让我们可以看到唐代乐人的生存背景,还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唐时影响音乐形态的决定性因素,这些因素更是鲜明地体现出了唐代乐人的社会身份。
    总体上,唐律在维护阶级压迫、为等级服务方面具有鲜明的特性。但同时唐律在处理普通社会(家庭)成员间的相互侵害行为时,还体现出鲜明、典型的身份伦理属性。就唐代乐人而言,唐律认识的乐人就是对其从事乐事活动的“身份”的确认以及“身份”关系的法律调适,而非常言之“人”。这是由于中国古代社会基于伦理关系建构的社会角色,也是唐代乐人活动所具有的外显功能作用所致。唐代由于政治经济的繁荣对娱乐用乐有广泛需要,这样使得唐朝之“乐”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并在统治集团的倡导下得到空前发展。在政治上,由于“乐可以助教”,可以“表兴亡之盛烈”;在生活上因为“功成作乐”,可以满足娱乐享受之需。担纲音乐活动的主角——唐时官奴婢乐人因此具有着强烈的规定性角色。他们虽然身份确认但其地位并没有提高。从乐艺人的理想和信念更多地被专制制度支配,并按照内在的规定性通过音乐表演和创造活动来实现自己的社会地位,而且也只是观念上的社会地位,是相对的,非契约性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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