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唐时从乐艺人的身份制是否存在乐籍制度呢?从唐代乐人活动所具有的内隐功能来看,他们身份的活动并非全然受制度化所决定,而是传统式的伦理制度统御自然形成。按照马克斯·韦伯的理论:“儒教是受过传统经典教育的世俗理性主义的食俸禄阶层的等级伦理……这个阶层的宗教的等级伦理的影响,远远超出了这个阶层本身,它规定了中国人的生活方式。”(124) 如是,如果乐籍制度存在的话,那就是结合儒家身份伦理和国家法律的规定的产物。乐人的社会关系的基本性质受着这双重规定,其身份决定了他的社会地位。而他的身份又是由传统的、典型的伦理等级关系来区隔。所以,在一种非契约性的社会关系中,受伦理秩序的制约,唐代良贱乐人依其在社会中占据的地位来标示其身份(先赋性[ascribed figure]),这一点在唐及以前的社会中是明确的。与官奴婢不同,唐时属贱籍的私奴婢乐人游走于规定性和开放性之间,具有较大自由和发挥的余地,加之心怀“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愿景,将其所擅长的乐事活动处理得尤为灵活,并以此谋求获得性身份(除籍)。正是这两种身份乐人的存在,构筑起了唐代音乐上下两极交相辉映的歌舞表演景象。从上而言,唐律并未明确有一种乐人制度存在,而是由于整合了诸如太常乐工、工、乐杂户群体作为生活在这种法制环境中,约定俗成地显示出的一种制度(如项阳之谓“乐籍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音乐的发展,一方面受社会中“高贵者”的需要而使其乐事与乐充满着浓厚的政治色彩,一方面既是自身的出现、既是谋求生存发展的需要又为满足享乐阶层的文化娱乐需要,更多地表现出鲜明的商业文化发展特征和充当传播媒介的角色。总之,由于“高贵者”对音乐的喜好而致贱籍乐人大量出现,其存在的形态与相关活动构成了社会音乐生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唐代乐人的社会身份的创造、变迁及强化因之表现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现象,其情状即如此。 再者,唐代业已存在的乐人制度所具有的隐性功能在于这一制度的贱籍模式,表明了乐人生存与地位的低下,无人身自由,他们居于同一阶层并对这一阶层有强烈的归属感。这种归属感不是法律的保障,也不是信仰的作用,而是作为音乐文化的共同体由于参与音乐的传承与创造而产生的亲密感觉而获得归属。在显性的“乐”中,隐形的乐人生活具有着社会生活的抽象特征。他们一方面由于社会地位卑贱而受礼俗的约束与羁绊及社会人的歧视;另一方面又因行业性质特殊和个体艺术魅力而受到捧场,有较大的活动空间。其结果使得他们在社会上形成一种特殊的阶层,在社会上和心理上产生一种隔离现象。这种现象在职业、婚姻上都非常容易形成世袭的职业群体和群体内的婚配,以及近似的生活规律(如不稳定的生活、晚境的凄凉等),同时这两种现象又是互为作用,更加鲜明揭示了乐人社会身份的二重性。唐代乐人贱籍模式的实质反映出来中国古代契约化过程所具有的身份制,实际上是一种恩主-身份制的残余。恩主制作为束缚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契约关系,是宗法家族主义的顽固体现,是中国传统社会发展的内在因素。从乐人制度所具有的隐性功能来看,唐代乐人社会身份的二重性成型于唐,衍生于宋以后,虽有变迁,但在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 最后,对唐代良贱乐人的社会身份的历史考察,我们还可以看到唐代乐人所具有的社会身份既是中国古代等级身份制度和儒家礼学观念的反映,又是基于音乐作为一种职业且因其属“太常”可令“国家盛大常存”的实践。(125) 唐代良贱乐人身份制度的典型形成,深受多种因素的作用,它既有现实的社会基础,又有因袭前代的一面,其实质上反映出创造音乐文化的人(良贱乐人)其实依照一定制度的规定在进行音乐创作与表演(生产关系),对社会音乐文化形态的形成,表明了一种趋向专业化、组织化和制度化的行乐体系业已形成,同时还体现出一种文化下移造成的文化日常化、世俗化的趋势正在形成。唐时乐人尤其是私奴婢乐人在民间音乐传播中所起到的作用开始浮现,不仅意味着官府施行的乐人制度基本走向社会,而且这一制度的参与者也由贵族及统治阶层向文人士大夫阶层拓展,更为重要的一点,基于乐人而发生的音乐交往活动的成果成了一种文化积淀,具有特殊的文化意义。正是由于这些,对于宋代音乐走向市民化铺就了良好的基础,对于宋以后宫廷音乐的管理与实践提供了现成的传统。 注释: ① (宋)欧阳修撰《新唐书·礼乐志》卷22,载《二十五史》“新唐书·旧五代史·新五代史”册,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8年版,第58页。 ② 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上册),人民音乐出版社1981年版,第236—246页。 ③ [日]岸边成雄著,梁在平、黄志炯译《唐代音乐史的研究》(上、下册),台湾中华书局1973年版。 ④ 张振涛《论恩主——关于中古伎乐发展阶段乐户与庇护者依附关系的初步探讨》,《中国音乐学》1994年第3期。 ⑤ 项阳《山西乐户研究》,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⑥ 项阳《论制度与传统音乐文化的关系——兼论中国古代音乐史的研究》,载《当传统遭遇现代》,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⑦ 黄现璠《唐代社会概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页。 ⑧ (宋)欧阳修撰《新唐书·选举志》卷45,第131页。 ⑨ (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刘文俊点校)卷第3(28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74页。 ⑩ 《唐律疏议》卷第14(20条)疏文,第57页。 (11) 侯外庐主编《中国思想史》第4卷上,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7页。 (12) 《唐律疏议》卷第4(36条)、卷第3(28条)疏文,分别见第97、75页。 (13) 同注⑦,第11页。 (14) 《唐律疏议》卷第3(20条)疏文,第57页。 (15) (唐)李林甫等撰《唐六典·尚书刑部》(陈仲夫点校)卷第6“工乐户”即“工乐杂户”,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03页。另见《唐律疏议》卷第3(28条)疏文,第74页。 (16) 《唐律疏议》卷第12(159条)疏文,第238页。 (17) 《唐六典·太常寺》卷第14“太乐署”条载:“凡乐人及音声人应教习,皆苦薄籍,覈其名数而分番上下(短番散乐一千人,诸州有定额;长散乐一百人,太常自访诏)。”第406页。 (18) (宋)司马光撰《资治通鉴》(元代胡三省音注)卷196“唐纪十二·太宗贞观十七年”,中华书局2005年版。 (19) (后晋)刘昫等撰《旧唐书》卷76“太宗诸子”,上海汉语大辞典出版社2004年版,第2142页。 (20) (宋)此山贳冶子撰《唐律释文》卷第23“斗讼”。 (21) 《唐律疏议》卷第6(47条疏文),131页。 (22) 《唐律疏议》卷第17(260条)疏文,第334页。 (23) 《唐六典·尚书刑部》卷第6“都官郎中”条载:“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第193页。 (24) 《唐律疏议》卷第14(191条),第269页。 (25) 《唐律疏议》卷第6(47条)明确有“诸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之说,第131页。 (26) (唐)魏徵等撰《隋书》卷15“志第十·音乐下”,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74页。 (27) (唐)崔令钦撰《教坊记》(罗济平校点),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28) 欧阳修撰《新唐书·百官志》卷48,第137页。 (29) (唐)李峤《上中宗书》,载(清)董诰等编《全唐文》卷247,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497页。 (30) 《新唐书·礼乐志》卷22,第57页。 (31) 据《太真外传》,转引白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上册),第236页。 (32) (宋)陈旸撰《乐书》卷188,载文渊阁影印《四库全书》第211册,第849页。 (33) 《新唐书·礼乐志》卷48,第137页。 (34) 《旧唐书》卷28“志第八·音乐一”,第893页。(宋)王钦若等编撰《册府元龟》(周勋初等校订)卷569亦记有此数据,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 (35) (宋)王溥撰《唐会要》卷33“清乐”,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713页。 (36) 《新唐书·礼乐志》卷22,第58页。 (37) (唐)段安节撰《乐府杂录》(罗济平校点),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38) 同注(37)。 (39) (唐)慧立、彦悰等撰《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9,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89页。 (40) 《唐会要》卷86“奴婢”,第1860页。 (41) (唐)杜佑撰《通典》卷35“职官十七”,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页。 (42) [日]石田干之助著《唐代风俗史钞》“长安的歌妓”(上),第102页。转引自巴冰冰《浅析〈北里志〉中娼妓的属性》,《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增刊。 (43) 《唐会要》卷34“杂录”,第736页。 (44) 《旧唐书》卷145“列传第九十五·陆长源”,第3317页。 (45) 《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第1431页。 (46) 《旧唐书》卷105“列传第五十五·韦坚”,第2667页。 (47) (宋)王谠撰《唐语林》(周勋初校证)卷3,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09页。 (48) 《唐会要》卷34“杂录”,第735页。 (49) 《唐会要》卷34“杂录”,第733页。 (50) 《新唐书·列传第三》卷78“河间元王孝恭”,第353页。 (51) 丁福保辑《历代诗话续编》(全三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页。 (52) (魏)杨衒之撰《洛阳伽蓝记校释》(周祖谟校释)卷3·高阳王寺载:“贵极人臣,富兼山海。……僮仆六千,妓女五百,隋珠照日,自汉晋以来,诸王豪侈,未之有也。出则鸣驱御道,铙吹响钹,入则歌姬舞女,击筑吹笙,丝管迭奏,连宵尽日。”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37—138页。 (53) 参见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54) 唐五代敦煌写本《下女词》,转自刘半农《敦煌掇琐》,《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特刊》第五号本,1957年版。 (55) 《唐六典·内官宫官内侍省》卷第12“掖庭局”条,第358页。 (56) 《唐六典·尚书刑部》卷第6“都官郎中”条,第193页。 (57) 同注(47)。 (58) 《唐律疏议》卷第3(20条)疏文,第57页。 (59) 《唐会要》卷34“论乐”,第728页。 (60) 《隋书》卷15“志第十·音乐下”,第373—374页。 (61) 《唐六典·尚书刑部》卷第6“都官郎中”条,第193页。 (62) 《唐律疏议》卷第17(248条)疏文,第321页。 (63) 《新唐书·刑法志》卷56,第155页。 (64) 《旧唐书》卷19上“懿宗”,第576页。 (65) 《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第1435页。 (66) 《新唐书·后妃传》卷76“韦皇后”,第349页。 (67) (唐)范摅撰《云溪友议》卷上“舞娥异”,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 (68) 《新唐书·诸帝公主传》卷83“中宗八女”,第368页。 (69) 《唐律疏议》卷第4(35条),卷20(292、293条)及疏文,分别见第93、369、371页。 (70) 《唐律疏议》卷第5(43条),第117页。 (71) 同注(51),第4页。 (72) (唐)顾况撰《囝》,载《全唐诗》卷264,中华书局1960年版。 (73) (宋)李昉撰《太平广记》卷188“元载”,中华书局1981年版。 (74) 《唐律疏议》卷第6(47条),第132页。 (75) 《新唐书·列传第四十三》卷118“张廷珪”,第438页。 (76) 同注(37)。 (77) 唐代文献中如《旧唐书》所载“新罗传”、“裴漼传”、“德宗纪上”、“宪宗纪”、“穆宗纪”、“代宗”,及《唐会要》卷99“南诏蛮”等均有记载。专题研究如沈冬《唐代乐舞新论》之“骠国献乐的经过”更是详细地为我们展示了骠国为与唐朝修好,主动要求献夷中的这一历史事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161页)。 (78) 《唐会要》卷86“奴婢”,第1860页。 (79) 《旧唐书》卷161“李光颜”,第3584页。 (80) 《旧唐书》卷17上“文宗李昂”,第437、438页。 (81) 据李季平《唐代奴婢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60页。 (82) 唐代文献中如《旧唐书》卷78“江夏王道宗”、“河间元王孝恭”,“李靖传”、“李大亮传”、“姜谟传”、“薛仁贵传”、“来俊臣传”、“玄宗纪下”等,及《新唐书》“马周传”、“李林甫传”等文献中,对赏赐奴婢事例中数目较大者,均有记载。 (83) 参阅李天石《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唐代历次获俘战争统计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8—389页。 (84) (唐)赵璘撰《因话录》卷1“宫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85) 《旧唐书》卷164“李绛”,第3649、3650页。 (86) 《唐六典·太常寺》卷第14“太乐署”条,第404页。 (87) 《通典》卷146“乐六”,第761页。 (88) 《唐律疏议》卷第22(321、323条),第406、407页。 (89) 《唐六典·尚书刑部》卷第六“都官郎中”条载:“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第193页。《旧唐书》“职官志二”亦载有这一放免文书。 (90) 《唐会要》卷33“清乐”,第713页。 (91) 《唐会要》卷86“奴婢”载:“景龙三年,司农卿赵履温奏请以隋代番户子孙数千家没为官奴婢,仍充赐口,给以贵悻。监察御史裴子馀以为官户承恩,始为番户,且今又是子孙,不可抑之,奏免之。”第1860页。 (92) 《唐六典·太常寺》卷第14“太常卿”条,第394—395页。 (93) 《通典》卷25“职官七”,第148页。 (94) 前引注释《唐六典·太常寺》卷第14“太乐署”条(第404页)就载有这一史料。 (95) 《通典》卷147“乐七”,开元八年(720)九月瀛洲司法参军赵慎言《论郊庙用乐表》,第766页。另有二书亦载有赵慎言奏疏一事:《唐会要》卷32“雅乐上”,第694页;赵慎言《郊庙舞人宜依古制疏》,载《全唐文》卷304,第3094页。 (96) 《通典》卷25“职官七”,第148页。 (97) 《唐律疏议》卷第6(47条)疏文、卷第12(159条)疏文,分别见第131、238页。 (98) 《唐六典·尚书刑部》卷第6“都官郎中”条,“番户、杂户,则分为番(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第193页。另《新唐书·百官志一》卷46“都官郎中”亦见同样记载,第133页。 (99) 《唐六典·尚书户部》卷第3“仓部郎中”条载“诸官奴婢皆给公粮,其官户上番充役者亦如之”,第84页。 (100) 《新唐书·百官志》卷46“都官郎中”载“不上番,岁督丁之,为钱一千五百,丁婢、中男,五输其一”等,第133页。 (101) 《唐六典·太常寺》卷第14“太乐署”条,第406页。 (102) 《唐六典·太子家令寺》卷第27“典仓署”条,第699页。 (103) 《唐会要》卷33“散乐”,第714页。 (104) 参阅《新唐书·百官志》卷48“大乐署令”,第137页;《唐会要》卷33“散乐”,第714页;《唐会要》卷34“杂录”,第733页。 (105) 《唐六典·尚书户部》卷第3“户部郎中”条,第74—75页。 (106) 《唐律疏议》卷第3(20条)疏文、卷第17(249条)疏文,分别见第57、324页。 (107) 《唐律疏议》卷第14(192条)疏文,第270—271页。 (108) “乐人赵元礼自山东来,有女美丽,善歌舞,王幸之,生废太子瑛”,见《旧唐书》“列传第56·张暐”,第2689页。 (109) “舞柘枝女”,见《全唐诗》卷802。 (110) 《唐六典·太常寺》卷第14“太乐署”条,第406页。 (111) 《唐律疏议》卷第3(28条)疏文,第75页。 (112) 《新唐书·百官志》卷48“大乐署令”,第137页。杨荫浏对这一考绩制度有详细解释,只是材料出处有谬。参阅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上册),第233—234页“大乐署”内容。 (113) 《唐律疏议》卷第3(28条)疏文,第74页。 (114) 《唐律疏议》卷第17(249条)疏文,第324页。 (115) 参阅《新唐书·百官志》卷48“大乐署令”,第137页;《唐会要》卷33“散乐”,第714页;《唐会要》卷34“杂录”,第733页。 (116) 《唐会要》卷34“论乐”注文,第728页。 (117) 《唐律疏议》卷第7(64条)疏文:“诸应入宫殿,未著门籍而入;虽有长籍,但当下直而辄入者;各减五等。”疏文有解,长籍,相对于临时应入者的临时名籍而言,长上人及一日上、两日下之人皆有长籍。因此,长上人可能是一种身份称谓,其身份之居于何状况,文献无记载。第155页。 (118) 同注(27)。 (119) 同注②,第234页。 (120) 同注③,第231页。 (121) 《唐律疏议》卷第17(248条)疏文,第322页。 (122) 《旧唐书》卷29“志第九·音乐二”,第908—909页。 (123) 同注④。 (124) [德]马克斯·韦伯,王容芬译《儒教与道教》,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页。 (125) (梁)沈约撰《宋书》卷39“百官上”,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238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