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唐代良贱乐人的来源 “千万奴婢,果报自随;……汉奴专知仓库,胡奴检校牛羊;斥脚奴装鞍接镫,强壮奴使力耕荒;孝顺(奴)盘鸡炙旌,谗韶奴点醋行姜;端正奴拍箜篌送酒,丑掘奴添酥酪浆;细腰婢唱歌作舞,矬短擎炬子食床。”(54) 这一记载表明了唐时用乐环境与阶层分布之广且细,决定了唐代良贱乐人的形成必定有着一套严密的组织化、制度化、专业化保障体系。 唐代良贱乐人的来源因袭前代如魏、隋制度而又有变异,并趋向成熟。总体上,唐朝廷主管良贱乐人事务的地方在刑部都官,设郎中一员,从五品以上,六品员外郎一名,九品主事二名,书令史十二人,掌故四人。他们所管理的是全国官奴婢中的大多数,有部分属府、州、县役使。中央政府设掖庭局主持,有七品令二人,八品丞二人,计史二人,九品宫教博士二人,其职在“掌宫禁女工之事,凡宫人名籍,司其除附;功桑养蚕,会其课业”。(55) 掖庭作为专为宫廷用官户奴婢进行培训的基地,在对象上有所选择,如《唐六典》所载并注曰:入于掖庭的工巧妇人,“官户皆在本司分番,每年十月,都官按比。男年十三已上,在外州者十五已上,容貌端庄,送太乐;十六已上,送鼓吹及少府教习”。(56) 史料中亦见:玄宗见太子(肃宗)“左右使令亦无妓女”,着高力士为之“阅女子”,于是从“故衣冠以事没入其家者,宜可备选”的掖庭中“按籍阅视,得五人,以赐太子”。(57) 可见掖庭令所辖之掖庭官,为唐代宫廷用乐如太常或教坊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充足的音乐表演人才。这些长于音乐的工巧之人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所述均有具名姓氏之乐人,同于篇幅,从略。 (一)前代遗留 唐代杂户的来源,“谓前代以来,配隶诸司执掌”;官户者,“亦谓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有今朝配没”;(58) 尤其是唐高祖即位后不久,在武德四年(622)九月二十九发布诏书:“太常乐人本因罪谴没入官者,艺比伶官,前代以来,转相承袭。或有衣冠继绪,公卿子孙,一沾此色,累世不改。婚姻绝于士庶,名籍异于编甿,大恥深疵,良可矜愍。其大乐鼓吹诸旧乐人,年月已久,时代迁移,宜并蠲除,一同民例。但音律之伎,积学所成,传授之人,不可顿阙,仍令依旧本司上下。”(59) 说的就是前代官户名色累世不改,但乐户可蠲免而一同民例,只是强调“自武德元年配充乐户者,不在此例”。这些记载与《隋书》所录如出一辙:“自汉至梁、陈,乐工其大数不相逾越。及周并齐,隋并陈,各得其乐工,多为编户。至六年,帝乃大括魏、齐、周、陈乐人子弟,悉配太常,并于关中为坊置之,其数益多前代。”(60) 唐时继承前代遗留乐工人数不在少数。 (二)籍没家口 籍没家口主要体现在罪臣家属及原本属于罪臣的私奴婢的没入。这是一种由来已久的制度,周以后一直未尝废,至唐前,律书更有明确规定。唐时犯罪家口籍没一般为官奴婢:“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61) 籍没范围包括“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言‘皆’者,最无首从。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注云‘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姐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奴婢同资财,故不别言”,(62) 其“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63) 等。见于史书记载的有关唐代籍没罪犯家口事件约在50起之上,集中在谋逆、谋反、酷吏所害、坐甘露之变等原因方面,因而使得籍没成为唐朝官奴婢的一个重要来源。譬如:咸通十三年(870)五月,“国子司业韦殷裕于阁门进状,论淑妃弟郭敬述阴事。上怒甚,即日下京兆府决杀殷裕,籍没其家。殷裕妻崔氏,音声人郑羽客、王燕客,婢微娘、红子等九人配入掖庭”。(64) 朝廷管理这些罪臣家属的机构亦在掖庭,由都官郎中主持。“凡公私良贱,必周知之。……凡初被没有伎艺者,各从其能而配诸司,妇人工巧者入于掖庭,其余无能咸隶司农”。(65) 著名的上官婉儿,上官仪孙女。武后时,仪死,随母郑氏配没掖庭,因才气过人,被武则天赏识,在掖庭受教育,并得免籍。(66) (三)奴婢掠卖 掠夺与买卖奴婢,是唐代补充官私奴婢的一个习惯做法。买卖又包括自卖与他卖。自卖形式中,有衣食无着不得不入籍的,例如“李八座翔,潭州席上有舞柘枝者,匪疾而颜色忧悴。殷尧藩侍御当筵而赠诗,曰:‘姑苏太守青娥女,流落长沙舞柘枝。满座绣衣皆不识,可怜红脸泪双垂。’明府诘其事,乃故苏台韦中丞爱姬所生之女也(夏卿之胤,正卿之侄)。曰:‘妾以昆弟夭丧,无以从人,委身于乐部,耻辱先人。’”(67) 掠卖通常是强制性的,如安乐公主之与长宁、安定三家厮台掠民子女为奴婢。(68)“掠”在唐律中称“略”或作“和诱”。(69)“略人为奴婢者,理与强盗义同”。(70) 如《本事诗·情感一》还记有“唐武后时,左司郎中乔知之有婢名窈娘,艺色为当时第一。知之宠爱,为之不婚。武延嗣闻之,求一见,势不可抑。既见即留,无复还理”。(71) 地方官府贡献朝廷的奴婢中有绝大部分是掠卖,如顾况诗《囝》所描绘的,“囝生南方,闽吏得之,乃绝其阳”。(72) 又如代宗时,“元载子伯和,势倾中外,福州观察使寄乐妓十人,既至,半岁不得送”。(73) 唐时奴婢掠卖以后期尤盛,政府虽有律令禁止,但废而不举。掠卖奴婢中,因债务、生活而沦为贱籍从事乐事活动者是唐代良贱乐人来源中的一个重要来源。 (四)家生奴 家生奴,即奴婢所生子女。秦汉称奴产子,晋以后又称家生,以区别于新卖身的或投充的奴婢。唐律规定,奴婢所生子女,永为奴婢。所谓“奴婢贱人,律比畜产”。(74)《新唐书》载有:“廷珪上书曰:……荆益奴婢,多国家户口,奸豪掠卖,一入于官,永无免期。”(75) 著名乐人许永新,“本吉州永新县乐家女也。开元末选入宫,即以永新名之,籍于宜春院”。(76) 奴婢只能同类为婚,婚生子女称家生奴,其身份实为世代相袭的一种。作为一个常规行为,从民间乐户遴选新生歌妓的做法使家生奴成为唐代良贱乐人中比较稳定而且重要的一个来源。 (五)赏赐进奉 赏赐进奉类乐妓,既与唐代发达和畅通的交通有关,亦与大的用乐氛围有关,这一来源存在三种形式。一是与唐朝廷来往密切的国家或地区如高丽、百济、新罗、日本、林邑、尼婆罗、天竺、骠国、真腊、诃陵国、大食、波斯等地,以贡献方式进献乐人。(77) 二是官奴婢赏赐。如地方官府的进奉,取“岁贡”、“阉儿”多种方式;(78) 如宪宗时,李光颜因大败吴元济叛军,与贼军暗中有往来的汴州节度使韩弘在汴城挑选一绝色女子,“教以歌舞、弦管、六博之艺”,欲令李光颜“一见悦惑而怠于军政”而未得逞。(79) 也有像朝廷要求地方官员进奉乐人以填个人喜好者,如文宗时就敕“凤翔、淮南先进女乐二十四人,并放归本道”;后来又下诏“诸道所进音声女人,各赐束帛放还”(80) 等。在唐武德、贞观年间,有大量赏赐奴婢给下臣的记录,总计达十五次逾一千二百人之多。(81)“安史之乱”后,统治者给予受封勋爵赏功的褒奖,虽然人数略有减少,亦有割配,史料所载官奴婢差不多都是以乐妓身份出现的。(82) 三是私奴婢赠送,有唐一代十分流行。 (六)战争虏获 战争中捕获的俘虏,是唐代官奴婢的一个来源。唐代历次战争虏获的人数每次少则成百上千,多则五到十万。对俘虏的处理中,如《唐六典》卷六“刑部都官”所载“薄录俘囚”之说,其没为奴婢者,当不在少数。(83) 譬如天宝末,唐肃宗“宴于宫中,女优有弄假官戏,其绿衣秉简者,谓之参军妆。……蕃将阿布思伏法,其妻配掖庭,善为优,因使隶乐工。是日遂为假官之长。所为妆者,上及侍宴者笑乐”。(84) 蕃将之妻隶身宫廷乐籍,确证了战争虏获事件之存在,然而有多少配没乐籍行列,相关文献记载不清。 (七)征集良口 新产生的乐工,经过相对的“遴选”、“采择”,用于需要之处,来源较为复杂。其一,如《教坊记》所载:“平人女以容色选入内者,教习琵琶、三弦、箜篌、筝等者,谓之‘搊弹家’”;又有《乐府杂录》载张红红,“本与其父歌于衢路丐食”,后“召入宜春院”,寻为才人,被誉记曲娘子等;宪宗时“教坊忽称密旨,取良家士女及衣冠别第妓人,京师嚣然”,有李绛呈折谏劝,宪宗称“朕缘丹王已下四人,院中都无侍者,朕令于乐工中及闾里有情愿者,厚其钱帛,只取四人,四王各与一人。”(85) 凡此种种,属合法和买。其二,唐之乐舞,沿用隋朝旧制,列文、武二部。隶属太常的乐工在表演文武二舞时,舞者各64人,其“衣冠各同当色舞人,余同工人也”,(86) 说明舞者属平民身份。《通典》亦持这一看法:“汉魏以来,皆以国之贱隶为之,唯雅舞尚选良家子。”(87) 同样,民间采择入宫的良家女子,先要入掖庭学习一定的礼仪与歌舞技能。受司农寺宫苑使管理,行采择乐工之责,其“容仪端正者归太乐,与前代乐户总名‘音声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