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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审美与书法理论的建构(4)

http://www.newdu.com 2018-03-01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 刘立士 参加讨论

    张怀瓘“书道”概念认为书法是自然与人心妙合的产物,文字和书法都是通乎“大道”的:
    臣闻形见曰象,书者法象也。心不能妙探于物,墨不能曲尽于心,虑以图之,势以生之,气以和之,神以肃之,合而裁成,随变所适,法本无体,贵乎会通。观彼遗踪,悉其微旨,虽寂寥千载,若面奉徽音。其趣之幽深,情之比兴,可以默识,不可言宣。亦犹冥密鬼神有矣,不可见而以知,启其玄关,会其至理,即与大道不殊[12]。
    他赋予书法极高的地位,而这极高的地位则源自于其自然本源。他同时认为,要在自然的基础上“囊括万殊,裁成一相”,这就强调了人力的作用。书法与圣人的经文相表里,其趣幽深非言语可以形容,只有依附人之灵性才可通其妙道。
    自然受到喝彩不仅是因为它形、色迷人,也因它表现出经久不变的秩序。随着书写技能和书法理论的逐步完善,向自然学习逐渐摆脱表面之“形”,而是通过“形”体悟到其中更为具体的“法度”,诸如“形”“度”“体”“分”“理”“势”等,即所谓:
    于天地山川,得方圆流峙之形;于日月星辰,得经纬昭回之度;于云霞草木,得霏布滋蔓之容;于衣冠文物,得揖让周旋之体;于须眉口鼻,得喜怒惨舒之分;于虫鱼禽兽,得屈伸飞动之理;于骨角齿牙,得摆抵咀嚼之势。随手万变,任心所成,可谓通三才之品汇,备万物之情状矣[13]。
    文字的产生既然以自然为师,那么书法家在书写时就应当追求自然物象之美。而由于文字的抽象特性,这种追求不可能是对天地万物表象的单纯模仿,而是凭借作者的感知与想象等,对自然万象进行再加工,从自然万象中抽象出来的一条条审美规律,从中体会到自然的秩序,并将这些规律或秩序运用于文字的书写中。“随手万变,任心所成”便是艺术家将理性化自然秩序使之于艺术时的那种大自由状态。故而,当艺术接受自然和理性同时指导时,它便可以达到完美的境地。
    但是,自然秩序与人类情感并非是孤立的,韩愈对张旭书法写道:
    往时张旭善草书,不治他技。喜怒窘穷,忧悲、愉佚、怨恨、思慕、酣醉、无聊、不平,有动于心,必于草书焉发之。观于物,见山水崖谷,鸟兽虫鱼,草木之花实,日月列星,风雨水火,雷霆霹雳,歌舞战斗,天地事物之变,可喜可愕,一寓于书。故张旭之书,变动犹鬼神,不可端倪[14]。
    他指出了艺术创造的两个主要源泉:一是“动于心”,一是“观于物”。他强调了自然现象给我们在情绪上的感动。正是通过对“山水崖谷,鸟兽虫鱼,草木之花实,日月列星,风雨水火,雷霆霹雳,歌舞战斗”种种自然景物的观察,发现“天地事物之变”而触动艺术家“喜怒窘穷,忧悲、愉佚、怨恨、思慕、酣醉、无聊、不平……”种种情感。同时代的张璪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外师造化,中得心源”。“造化”者,是指大自然的创造化育。艺术家必须向世间万物学习,通过认真观察、分析、把握、体悟,从大千世界中汲取创作元素和艺术灵感,这就是所谓“外师造化”。但仅仅如此还不够,他还必须用自己的才情、个性对摄人胸中的世间万象进行加工、创造,这就是所谓“中得心源”。唯有如此,才能创作出源于自然又高于自然的艺术作品。
    宗白华曾说:“中国的书法,是节奏化了的自然,表达着深一层的对生命形象的构思,成为反映生命的艺术。因此,中国书法,不像其他民族的文字,停留在作为符号的阶段,而是走上了艺术美的方向,成为表达民族美感的工具”[15]。李泽厚认为,“书法艺术所表现所传达的,正是这种人与自然、情绪与感受、内在心理秩序结构与外在宇宙(包括社会)秩序结构直接相碰撞、相斗争、相调节、相协奏的伟大生命之歌……书法艺术是审美领域内人的自然化与自然的人化的直接统一的一种典型代表。”[16]这里的“观于物”与“动于心”是对宇宙普遍性形式和规律的感受同构,从而触动与激发创作者有意识和无意识的内心秩序。
    所以,唐人的自然观已不同于文字起源中对自然物象的模拟,也不同于魏晋时期以自然比拟个体书势。天地自然并非先秦时代那般不可知,也不仅是可供借鉴的形色自然。此时,人的情感与内心已然强大,人的主动性和独立性逐步提升,自然只是通往人类情感和灵感进而进行艺术创作的途径之一。可以说,唐人通过自然完成的是心与物的双重建构。
    宋以后,书法理论纵深发展,书家和书论家关注的问题更为具体和宽泛,书法作品的技法、工具、风格、流传、真伪等都成为理论关注的内容。书家和理论家不再醉心于浩渺难知的“道”,而是把注意力转移到经验描述上,从而对自然和书法关系的探讨没能有更多的新意。只是到了清代,刘熙载提出了“书当造乎自然”的观点,可看作自然观念在书法理论中的总结:
    书当造乎自然。蔡中郎但谓“书肇于自然”,此立天定人,尚未及乎由人复天也[17]。
    刘熙载《艺概》所谓“肇于自然”,指书法艺术是从自然发源,由自然规定的,所以为“立天定人”。“造乎自然”,指书法家创造的审美意象应当回到自然,不留人工的痕迹。这里,刘熙载对蔡邕的论点做出了重要的补充和提高:“造乎自然”不是照搬自然,而是经过人的创造再回到自然。“造乎自然”是对“肇于自然”的升华,是古代书法实践观把书法美的表现对象由偏重自然精神引向偏重人之精神的一个发展。当然,古代的书学家们从未把纯粹自我作为唯一的表现对象,或以人之精神排斥自然精神。在刘熙载的书法思想中,“肇于自然”和“造乎自然”“立天定人”与“由人复天”始终是环扣着的,共同构成其书法艺术观的内核。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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