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历史上音乐传播方式的认知 把握住中国历史上延续一千又数百年的乐籍制度,这是音乐史学意义上的新认知,这种认知对于音乐传播学有怎样的意义呢? 与一位朋友聊天,在谈到如何认知小调民歌之时,笔者讲多种著作中界定小调是有着职业和半职业艺人承载的样态,虽然当下这些小调存在于民间,在历史上却属于很不“民间”的样态。朋友脱口而出:不是民间的那就是宫廷的了——这的确是一种很“传统”的认知。近期看到某领域重量级人物“权威论述”,对于一种历史生成、当下在全国各地有广泛存在的音乐形态讲其传播之时更多只是因江河湖海的畅通,由个人传入云云,这是一种自然和偶然状态的传播理念。说这是历史上音乐传播的一种方式无可厚非,如果将历史上的音乐传播方式整体立论则显苍白,由此带来的思考就是学术理念的重要性。 小调在历史上若非民间态还会有怎样的形态?应该考量乐籍制度下官属乐人承载的意义,特别是女乐承载,作为乐籍中的女乐是为国家制度下体系化生存的官属乐人群体,她们更多是在体系内创承面向社会传播,多种时调同样如此。关键在于要有制度下官属乐人体系化传播的认知,特别是高级别官府更是有这样的群体在体系内传承然后面向社会传播的意义,这样的传播当然是制度下的组织态。还有一个组织态传播之后社会再传播的过程,这是自然传播的方式之一种。至于既有的传播认知可为一种,若只讲这一种显然不足,笔者曾在中国传媒大学召开的相关研讨会上探讨《历史上的音乐传播方式》(2005),要回到历史语境中把握音乐传播,历史上的音乐传播应该是制度下的组织态传播与自然传播相结合。笔者近期有研究民歌的专文进一步涉及历史上的音乐传播。⑧ (四)对音乐美学研究领域的拓展 说中国传统音乐文化有这样两条主导脉络以为特色,在中国进行音乐美学研究是仅对其中的一部分为论域,还是从整体意义上加以考量和把握,是应该辨析的问题。仅从音乐艺术的视角加以认知是一种考察思路,从中国传统音乐文化功能性的整体意义考量又是一种思路。笔者无意对中国音乐美学既有研究说三道四,毕竟中国音乐史学界也是这样的撰史方式。在中国,音乐美学研究首先关注西方美学理论以及西方音乐美学理论,把西方相关的学术理念搞清楚,然后用来观察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研究对象。无论是对西方元理论领域进行辨析,还是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把握,都是基于西方理论影响的观照。 功能主义美学应该把握这么几层意义:一是功能,二是功能主义,三是功能主义美学。人类的行为方式都有功能性,人们常常将社会中的功能类分为社会功能、实用功能、教育功能、审美娱乐功能,审美是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功能应该是肯定而明确。至于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学界都明白马林诺夫斯基与布朗在此领域的学术贡献。作为功能主义美学,学界通常认为是从建筑学范畴以及社会学领域发展而来。功能主义美学应该是一种引申和发展的意义。既然有“功能主义美学”的概念,在涉及中国传统音乐文化认知的层面上则势必要把握有怎样的功能性。传统音乐文化并非仅是审美、欣赏的意义。中国传统音乐文化自周公制礼作乐始,即类分出礼乐与俗乐两大系统,这两大系统自确立之后并行不悖、互为张力地前行。中国礼乐文化至少三千年的发展过程,音乐学界既往更多认同前一千载,而对其后两千载音乐文化中的礼乐传统缺乏认同。所谓前一千年为“神本”,后两千年为“人本”的话语占据了主导。笔者认为,中国传统音乐文化是由礼乐与俗乐共同架构应该是明晰的。 中国音乐美学在西方音乐美学理论指导下更多以西方专业音乐为参照系,如此形成偏重音乐流派、艺术作品和艺术家风格的审美研究样态。专门研究中国古代音乐美学者在这种理念的把握下研究对象同样如此定位。应该面对研究对象去回视这种理论对于中国音乐文化是否可以涵盖,若不如此则要考量拓展的意义。中国音乐美学的确应该面对已经拓展的音乐史学研究来把握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整体意义,或称调整既有的学术理念,不如此则只有跟着西方理念亦步亦趋,难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音乐美学研究范式。要形成突破性的进展,关键在于对中国音乐文化要有新认知,如此检验既有对中国古代乐论的编选是否有所缺失与遗漏,或称在研究理念上是否对不同时期的礼乐观念也涵盖其中。在某种意义上讲,中国音乐美学要形成突破性进展有赖于中国音乐史学的发展,音乐史学研究理念的变化应该为中国音乐美学的拓展提供参照。 我们真是应该把握同样来自西方的功能主义美学,由此可感知既往音乐美学对这种理念关注的不足或称缺失,也许是因为中国音乐史学尚未提供这样的视角和以这种视角的研究对象,缺失在所难免。既然中国音乐文化是由两条主导脉络贯穿构成,只是关注俗乐一脉来把握所谓中国音乐文化精神显然不具整体性,以这种带有明显缺失的学术理念有选择地编乐论,然后再进行“忽略式”地解读当然不具全面性意义。 在中国音乐史的学习中,我们首先把握乐的审美娱乐功能,还有教育功能与实用功能(这一点在近现代音乐史中受到强调,诸如抗战时期音乐成为激励鼓舞人民与打击敌人的有力武器)。但从整体意义上讲,一是没有将音乐的功能意义进行全面认知,二是对已经认知的功能性意义未能整体把握,如此还是因为研究理念缺失所致。学术理念的全面性意义直接影响到对研究对象的把握。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究竟怎样理解和认知乐的功能?依笔者看来,首先考虑到这是唯一一种音声为重的技艺形态,由此在社会生活的广泛意义上具有功能性使用,这就是所谓社会功能、实用功能以及学界辨析较多的审美娱乐功能和教育功能等诸多层面。就社会功能讲来,中国传统社会最重政治功能,如此彰显这种音声为重的技艺形态与国家的关联。国家有这种功能性需要,这种以音声为重的技艺形态有其无可替代性,所以会受到国家意义上的重视。相比较乐在社会日常生活中为用,这种国家意义上的行为不可能天天进行,但由于其不可或缺,必须要有从宫廷到各级官府的体系化设置(由于科技发展与进步,当下许多仪式场合代以录音形式,但本质意义相同)并以制度加以规范。所谓五礼用乐理念非朝夕完成,从国家制度彰显的逻辑起点加以梳理,这就是政治之所在。当有了这样的政治需求,交给社会乐人与文人的就是所谓创造和解释学的意义了。 乐与政通,是中国传统音乐思想的重要命题,这是站在政治功能视角、从礼乐存在意义上来把握乐文化,如此有所谓“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移风易俗莫善于乐”以及“郑卫之音,乱世之音”的表述。郑卫之音是一种延续了两千余载的文化符号,代表的是与礼乐对应或称对立的乐文化,虽然郑卫之音也是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却将其置于礼乐对立面而存在,这也是出于政治因素。这些都在周代概念固化,所谓两条脉络,是在国家意义上形成用乐基本理念之后“逻辑起点”的意义。历朝历代,既然礼乐不可或缺,何以人们更愿梳理与其对应之俗乐,并以俗乐发展为人文精神的动力呢?是否人文精神与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相对立?人文精神是否总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挣脱出来方具其本质意义?中国传统文化精神是否涵盖人文精神呢?是否礼乐文化缺乏人文精神?所谓人文精神的觉醒是否应该从礼乐观念中解脱出来,如果说应对世俗日常为用为具有整体人文精神,人文精神与中国传统文化究竟应该是怎样的关系? 在下以为,人文精神并非只注重个体体验而忽略国家以及群体意义的存在。人文精神显然不能与国家意义对立起来,并非脱离了国家与群体意义之后方为人文精神之存在。强调自我、强调审美体验,不等于没有国家意义。在音乐文化中,礼乐文化与俗乐文化共同架构了人文精神,即便对礼乐诟病,也不代表礼乐就不属于人文精神的观照,毕竟将国家意义涵盖其中为整体认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