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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头是谁的眼睛?——试用现象学阐释纪录片本体

http://www.newdu.com 2018-03-01 《新闻大学》(沪)2009年春 郑力烽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本文试图运用现象学的有关理论和方法来展示“镜头”与“眼睛”的本质联系,藉此对纪录片的本体做一阐释。本文的论点是:镜头能够将封闭于个体视域的“看”向他人公布,进而促成个体视域间的融和,并在此意义上延伸了眼睛的“看”。本文认为纪录片书写的自由不是无界限的,真实就是其界限,而身体则是真实的根据。
    【关 键 词】纪录片/镜头/视域/意义/身体/视域融和
    【作者简介】郑力烽,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研究生。(上海 200433)
    [中图分类号]J90-02[文献标识码]A
    一、镜头①与眼睛
    根据通常的观点,影视属视觉艺术范畴②。人们也习惯于把影视的构造单位“镜头”比作眼睛,因为镜头及其组织方式给人以视觉的体验。根据麦克卢汉的观点,影视镜头可以看做人的眼睛的延伸。然而镜头与眼睛在呈现方式上的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镜头因其强大的构造能力不仅能够跨越和重组时空,还能超越单个人的视野所见,因而带来了超越肉眼呈现的自由。它不仅能记录现实,还能表现心理的真实,甚至可以虚构。电影先驱维尔托夫正是看到了镜头的强大的表达能力,把镜头称为“电影眼睛”,即比肉眼更强大的“眼睛”。
    但是上述理论还是非常粗疏和浅陋的。麦克卢汉的观点非常大胆,却更像一种直观判断。我们不能忘记,镜头的呈现作为一种构造性的呈现,在有所呈现的同时也可能造成遮蔽。那么就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危险,即在影视大行其道而扩展我们视野的同时,因为遮蔽而造成的失实就会混淆大众的视听。而维尔托夫所推崇的镜头表达的自由,如果没有找到这个自由借以依托和发生的根据,要么就让人觉得是任意为之,要么让人觉得空洞无谓,甚至这种未经推敲的自由本身就是相当可疑的。
    我们必须对镜头作为意义产出和传播的机制的本质结构与过程取得新的洞察,才能知道镜头究竟在何种意义上使眼睛得到了延伸,才能看到镜头构造和呈现意义的根源和界限,从而为纪录活动的自由赢得保障。
    纪录活动看起来并不复杂。我们可以从形式上做出如下初步描述:纪录片是作者通过镜头来看,用镜头构造这个看的如何,然后将它公布到观众眼前,让后者看镜头所看。
    海德格尔曾在《逻各斯》一文中阐释过“听”③。海氏实际上把“听”阐释为人通过归属于逻各斯的运作(即存在之解蔽④)而从事的创建世界的活动的建构环节。因此他说的“听”超出了耳朵的听(听觉),而指涉人与事物交往的所有方式,当然也包括了眼睛的看。在《逻各斯》文中,海氏首先从词源学探询希腊人说的“逻各斯”从何种经验而来。经过一番考据,海氏认为逻各斯的源始意义是“置放”⑤,基于此,海氏又将听(看)阐释为对逻各斯的“置放”(即“道说”⑥)的倾听⑦。因为听以倾听逻各斯(即存在的道说)的方式归属于逻各斯,因此听本身也是一种逻各斯⑧。我们也可说听是一种属于人的解蔽的方式⑨。
    海氏对逻各斯、置放和听的阐释比较复杂,笔者在此将他的理论转换和改造成一种视域理论,后者更加容易理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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